发给学生的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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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运输部分第一章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案例1-1】货运代理人作为进口商的代理,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货物运往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要求在3月10日之前必须运到。货运代理人在A港接收货物后,将大部分通过定期货运卡车由陆路运到B港,然而由于定期货运卡车的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无法及时运抵。该货运代理人于是从卡车市场上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前运往B港,然而该货运卡车同货物一起杳无音信。请问: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谁负责?【案例1-2】一批易碎的陶瓷制品由出口商从上海发运至南非。陶瓷制品被妥善地包装,且在包装的外表上印上中文“易碎-谨慎操作”标志,但易碎货物的国际标志没有出现在包装上,货物到达

2、目的港后,由货运代理人雇佣的操作员操作,由于操作员不懂中文,致使陶瓷制品严重受损。请问:谁对货损负责?【案例1-3】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 B/L给货主。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

3、给B公司。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根据题意,请回答:(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 (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案例1-4】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某货主委托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货物抵达目的地前,货运代理得到货主电话要求(后来否认)后,指示外代公司凭提单传真件和银行保函放货

4、,外代在通知船公司时忽略了要求银行保函这一重要条件,造成国外收货人提货后不付款,货主损失惨重。货主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见正本提单放货是船公司及其代理的行业惯例和法定义务,无单放货与货运代理的指示没有因果关系。但二审法院认为,货运代理作为原告的代理,擅自指示外代公司、船公司无单放货,而货主的损失与此指示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应赔偿货主的全部损失。第二章 海洋运输基本知识【案例2-1】2002年7月,原告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裕东行船务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委托第一被告由巴西运输一套精炼棕榈油设备至秦皇岛港,包干运费29500美元。货物运至上海港后,第一被告安排第二被告临海市涌

5、泉航运公司所属“涌泉2号”轮进行转船运输。同年9月6日,“涌泉2号”轮在驶往秦皇岛途中因货舱进水,船体倾斜,被救助于山东石岛港。经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货物残损金额22270美元。经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船舶进行检验,“涌泉2号”轮船体开裂进水的原因是由于船舶结构缺陷或船舶材质问题所致。天津海事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使货舱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涌泉2号”轮虽然于2001年12月12日进行了年检,取得适航证书,但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验船师在验船时拍摄的照片中显示,该轮货舱锈蚀特别严重,船底K列板上有一条长度

6、约为400MM纵向裂口,痕迹较旧并用木塞塞住,另外被核定抗风能力8级的该轮,在遭遇6级风浪时即造成船体损坏、货舱进水,均证明该轮在开航时,实际上已不适航。被告临海市涌泉航运公司作为上海港至秦皇岛港的区段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航的船舶,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被告秦皇岛市东裕行船务有限公司作为全程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对于原告的损失应于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天津海事法院依据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残损检验费,货物在石岛港产生的堆存费、装卸费,外国专家来秦皇岛检查设备费用,原告重新定购被损坏设备的运输费用及其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617

7、95.43元。【案例2-2】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请问: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假如

8、你是C货代公司,请回答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B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 【案例2-3】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A公司向B公司购买印度铁矿石6万吨(10%卖方选择),装货港为印度的马木沟港(Mormugao)与启奈港(Chennai),卸货港为中国防城港,装运期为2006年5月,货物价格为FOBST每公吨16.64美元。A公司根据贸易合同,租用香港C航运公司所属MVANGELICSPIRIT(天使精神轮)装运该批货物。租船合同主要条款如下:船名:MVANGELICSPIRIT,6万吨铁矿石(10%租方选择)自印度马木沟港载运至中国防城港;运价每吨7.15美元;受载期5月13日5月20日;

9、装卸率为每晴天工作日2万吨,星期天、节假日包括在内,因大风、大浪引起的停装计入装卸时间,但下雨引起的停装不计入装卸时间;装卸港滞期费每日80美元,速遣费每日400美元。“天使精神”轮5月13日20:30时抵达马木沟港,向港口当局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5月15日零时,“天使精神”轮开始装货,由于B公司没有备足货物,“天使精神”轮仅在马木沟港装载货物2万多吨。5月30日,B公司要求A公司将船舶驶往印度启奈港,并保证在该港货物已备妥。6月1日,根据B公司指示,“天使精神”轮转至启奈港,在该港待装数日无果,不得不于6月7日8时驶离该港,6月17日抵达中国防城港卸货。请问:根据上述租船载运情况,香港

10、C航运公司是否可以向法院状告A公司,要求赔偿有关损失?为什么?A公司是否可向B公司追索以上损失?为什么?【案例2-4】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于5月15日将20公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续装300公吨花生仁,5月20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签发的两套提单。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

11、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不由拒付货物。问题: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案例2-5】2007年5月,我国某食品进出口公司A与外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10万吨化肥的合同,价值40多万美元,装运期为6月底之前,采用的贸易术语是CIF,信用证付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通知银行开出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6月20日B公司通知A公司货物已装上“MARIA”和“DIKENS”两艘货船,即将出航。6月底A公司接到银行转来的收款单据,经检查无误便同意赎单。等到7月10日还没有发现货船到达目的港,经多方追查才知道原来货主没装货。实际上是B公司给了“MARIA”和“DIKENS”两艘货船2万美元的

12、租金后,换来假提单并制作一套假单据顺利结汇,再去调查时B公司已人去楼空。第三章 海运提单与海运单【案例3-1】我国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出售某农产品35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IF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000英镑。装船日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期租船装运,但又因连日风雪,迟至2月11日才装运完毕,2月13日开航。我某公司为了取得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即20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的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20年1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

13、向我银行办理议付。货物到达鹿特丹,经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实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证向当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问: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是何种性质的提单?签发这种提单的后果如何?【案例3-2】2008年,我国常宁公司与荷兰比利顿公司签订买卖100吨锡锭的贸易合同,每吨价格为5560美元,CFR鹿特丹,以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装船期为2008年4月10日以前。常宁公司于2008年4月份向船公司定舱,要求出运货物。2008年4月13日,常宁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保函,称因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为2008年4月10日之前,而其货物到4月17日才能备妥,为此要求船公司签发2008年4月1

14、0日货物装船提单,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全部由其承担;卖方代理人华硅公司对此进行了加保。船公司的代理人在2008年4月10日签发了提单,托运人为常宁公司,收货人凭指示,承运人是中国XX公司,货物为优质锡锭,毛重98.040吨,净重97.850吨,97捆,分装于5个集装箱,由托运人装箱、计数、封箱,装港为中国黄埔,卸港为荷兰鹿特丹,装船日期是2008年4月10日。常宁公司凭提单及其他单据顺利结汇。货物于2008年4月29日在黄浦港实际装船,2008年6月2日到达鹿特丹港。卸货后经检验发现锡含量仅为约15,因此估算货物锡仅37.246吨,其余均为假货铅。另查明,常宁公司据以结汇的发票、商检证书、产

15、地证书、重量证书、装箱单、生产商的检验证书等也为内容不真实的单据,且常宁公司、华硅公司均已倒闭。问:请对这个案例进行分析。指出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的性质,并说明比利顿公司的损失应该向谁索赔。【案例3-3】2001年9月20日,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中茶公司)与荷兰C公司签订500公吨可可豆进口销售合同,付款条件为FOB阿比让,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11月。9月28日,中茶公司与兴光公司签订委托加工500公吨可可豆协议。11月20日,船运公司B作为500公吨可可豆的承运人,在荷兰象牙海岸接受货物装船,并签发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C公司,收货人凭指示,卸货港为中国上海。12月21日,货物进口报关

16、。兴光公司持有提单提取货物,该提单由B公司收回,提单背面背书人依次为托运人C公司,中茶公司,兴光公司。另外两份提单仍由中茶公司持有。12月29日,中茶公司发现货损现象,于是交由商检局检验,证明货损共计10万美元,损失原因基本判定为集装箱在海运途中遭海水浸泡所致。中茶公司遂向B公司提出索赔。问:中茶公司的索赔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案例3-4】A、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于八月底装船,C公司为承运人。由于意外原因,承运人的船舶于9月份才驶抵装货港。在托运人的要求下,承运人签发了预借提单,托运人顺利结汇。但在9月20日货物装上船待运时,港口发生骚乱,货物遭到抢劫,几乎全部损失。该船驶抵目的港后无货可交,收货人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承运人认为货物灭失是由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拒绝赔偿。问:承运人的拒赔理由是否合理?【案例3-5】2008年3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下称M公司)与新加坡T公司签订了出口3000吨散装货物的买卖合同,贸易条件为FOB,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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