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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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合作协议书 姓名,性别,年纪,身份证号码:住址。其它合作人按上列项目次序填写第一条合作宗旨:第二条合作名称、关键经营地: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第四条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第五条出资金额、方法、期限。一 合作人 姓名 以方法出资,计人民币元。 其它合作人同上次序列出二 各合作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三 本合作出资合计人民币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全部,到时给予返还。第六条盈余分配和债务负担。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 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百分比分配。二 债务负担:合作债务先以

2、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为依据,按百分比负担。尤其提醒:盈余分配和债务负担能够约定按各合作人各自投资或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百分比的,由各合作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该按百分比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 入伙。1.新合作人入伙,必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2.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和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负担相同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二 退伙。1.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能够退伙: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

3、伙;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企业的事由。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能够退伙,但应该提前30日通知其它合作人。合作人私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实施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它合作人一致同意,能够决议将其除名:未推行出资义务;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实施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作协议约定的其它

4、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能够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其它合作人和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情况进行结算。三 出资的转让。许可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相同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不然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第八条合作责任人及合作事务实施。一 全体合作人共同实施合作企业事务。 适合用于规模小的合作企业。二 合作协

5、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为合作责任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签订协议;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作的产品 货物 、购进常见货物;4.支付合作债务;5.。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一 合作人的权利: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不论出资多少,每个人全部有表决权;2.合作人享受合作利益的分配权;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百分比或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二 合作人的义务:1.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作债务负担连带责任。第十条严禁行为

6、。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取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 严禁合作人参加经营和本合作竞争的业务;三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四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他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能够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二 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能够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

7、合作的终止和清算。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3.已不具有法定合作人数;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二 合作的清算:1.合作解散后应该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次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

8、剩下,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措施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措施办理。各合作人应负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因为负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出其应该负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它合作人追偿。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 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该赔偿由此给其它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假如逾期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 合作人未经其它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她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它合作人所以而造成的损失。三 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它合作人造

9、成损失的,负担赔偿责任。四 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造成合作企业解散的,应该对其它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五 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要求,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第十四条协议争议处理方法。1、凡因本协议或和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莱芜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2、凡因本协议或和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有合作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其它。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能够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和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 入伙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 本协议一式份,合作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四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盖章后生效。合作人: 签章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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