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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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环保管理工作,改善矿区工作环境,制定本制 度。第二条 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积极推进清洁生 产,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矿产资源集约化、开采方式环保化、 生产工艺清洁化、道路运输无尘化、矿山管理制度化、矿区开采生 态化,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第三条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矿山领导、员工要认真学习和自觉遵 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企业生产与环境保护之 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执行“谁污染、 谁治理”的原则,积极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组织结构第四条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矿山的

2、环境保护工作。矿山负责人,是矿山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设立矿山厂长、明确 主管部门、落实矿山环保管理人员。矿山企业要根据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提出的环境 保护措施建议,编制具体的环境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制定矿山环境 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恢复计划并切实组织实施。第五条 定期召开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例会,分析矿山环保工作形 势,研究决定矿山环保工作事项。第三章 主要职责第六条 重视矿山生产产生的废油、粉尘、固体废物以及噪声的污 染防治,保护矿区环境。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纳入到矿山的日常生产管理中。第七条 坚持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 针。加

3、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闭坑等全过程的生态环境治理与恢 复的监督管理工作。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 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轻 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及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积极做好矿山生产产生的废油、粉尘、和噪声污染治理,提出 治理规划,落实治理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污染治理。 第八条 加强对矿山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专人管 理,做好运行台账记录,建立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各类环保实施正 常运行,各项污染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第九条 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申报矿 山生产和排污状况,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矿山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 发

4、生重大改变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相关部门 及时办理矿山权证变更信息。第十条 矿山开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矿产资源开发 活动对空气、土地及水源的破坏和污染;防止滑坡、崩塌、泥石流、 水土流失、地面开裂、塌陷、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和盐碱化。陡 坡开采或堆放土、矿石、废碴要保证边坡稳定,必要时应采取加固 措施,防治崩塌和滑坡的发生。开采范围与重要工业区、居民生活 区以及交通干线、水利工程设施等,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开采过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矿区与相邻地区水均衡造成的影响,以及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 影响,合理开发和利用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

5、防止水污染与水源枯 竭。对酸性矿坑水及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必须采取净化措 施,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严禁采用渗井、废坑、废矿井或净水稀 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存放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 水、废液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 失等措施。第十二条 对采出的暂不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物、低品位矿石、难 选的矿石和含有有用组份的尾矿,应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妥为存放 或再利用,其堆放场和贮存池应采取防止流失、自燃和避免污染环 境的措施。第十三条 对产生的废石、废碴或者不能再利用的尾矿,应设置堆 放场或尾矿池存放,堆放场或尾矿池应节约用地并与周围的自然生 态环境相协调,尽可能利

6、用未利用地、荒地和废弃地,应保持尾矿 坝稳固,采取防粉尘、防溢流和防渗透的措施,避免扩散与流失。第十四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氟化物、黄 磷等可溶性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石、废碴或尾矿直接埋入地下 或倒入水体,其堆放场或贮存地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透和防失散的 措施,并设置雨水和渗出液的收集、处理、采样和监测设施。 第十五条 含有放射性元素的固体矿物和废碴,应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处理处置,不准露天存放或向水体排放。第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法 律、法规规定,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采取措施,恢复土地用途。采矿权人对其矿山开

7、发活动所造成的耕地、草原和林地等的破坏,必须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返田、植树种草或者其它利用措施进行恢复。恢复工作应在矿山开发过程 - 3 - 中分期进行。最终的恢复工作,必须按规定要求在闭坑前或者停止 开采后按期完成。第十七条 开采公司及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 务,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应当向办理采矿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作出书面承诺,并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第十八条 新建矿山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向办理采矿登记的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现有矿山应制定计 划,逐年交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闭坑矿山在历史上由采矿 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由开采公司或个人 (即

8、受益者)出资治理。鼓 励现有和闭坑矿山企业按照市场机制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 则。第十九条 矿山环境恢复工作应与矿山开发工作统一规划,综合治 理,避免对周围地区造成损害,达到所批准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书(表)的防治要求。第二十条 因矿山开发活动被破坏或废弃的土地,应进行恢复并达 到下述基本要求:(一)对被破坏或废弃的土地进行回填、整治、夯实,恢复到适宜植 物生长、水产养殖或可供其它利用的状态,并不得产生扬尘、水土 流失、崩塌、滑坡等;(二)被恢复土地的利用,不会对人体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不会减 少水源或污染水源;(三)废弃物堆放要稳固,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应当与周围 的自然环境相协

9、调。废弃物上应当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第二十一条 开挖占用耕地时,必须将耕地耕作土层的土壤单独堆 放,用于土地的复垦;应充分利用本企业或邻近企业的不含有毒、有 害物质的废石、废碴,充填挖损区、塌陷区或地下采空区,并采取- 4 -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污染。第二十二条 矿山开发活动中遗留的槽、井、孔、坑、巷等不能作 其它用途的,必须进行封闭或者填实,恢复到安全状态;对形成的危 岩、危坡、山地开裂、地面沉降和塌陷等必须进行治理,排除危 害,必要时应设置安全设施。第二十三条 对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碴堆、尾矿坝、废水池和 废液池,在闭坑时要采取永久性的治理措施,保证对周围环境不造 成污染或危害。第二十四条

10、对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 涵闸、管线、道路和景点等,不得阻断或者破坏,并应采取相应措 施,保证各项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是矿山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矿山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基本依据,矿山各工段班组必须严格执 行。1 矿山分厂负责人工作职责1.1 矿山生产工艺厂长是本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地直接责任人,对本 矿山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1.2 认真学习和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关于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的方 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矿山日常工作重要 议事日程。1.3 制定和落实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和规章制度,与矿山有关部门签 订责任书,并组织

11、环保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1.4 主持环境保护工作例会,全面研究和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传达 环保部门的方针、政策,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和隐患。1.5协调矿山内部各工段的环保工作。2 矿山分厂各工段职责2.1 在生产工艺厂长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矿山环境保护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负责本矿山的环境保护工作。2.2 负责组织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例会,掌握和研究各工段的环境保 护工作执行情况,查找问题和隐患,并督促相关工段落实措施,及 时解决有关问题。2.3 负责对各类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 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2.4 负责对矿山内部环境保

12、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各类台帐记 录,进行记录汇总,并将检查结果报分厂厂长和安全环保处。2.5 负责矿山员工的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和考核,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做好培训记录及档案资料管 理。3 矿山环保管理人员职责3.1 积极参加各类环保培训,认真学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制 度。明确本岗位的环保职责范围,熟练掌握所负责的环保设施和措 施的有关知识及操作技能。3.2 加强对所负责的各类环保设施、设备的管理,严格执行定期检 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每天检查环保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保证运行时间和正常运转率,确保各类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3.3认真记录各类环保台帐,台帐记录真实、

13、准确、及时、完整。3.4 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环保职能部门的检查,按照检查意见及时 整改,消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4 矿山环保设施操作规程 为了增强矿山环保设施的科学管理和使用,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特制订本规程。4.1 矿山环保设施包括各类袋式除尘设施、喷淋设备、废水沉淀 池、污水处理设施、晒水车、公用厕所等。4.2 环保设施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即分厂厂长总负责、各工段 具体分管、各环保管理人员直接管理。4.3 落实岗位责任制,所有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熟读有关操作规 程和设备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熟练掌握各种设备的性能特点 和操作步骤,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操作。4.4 操作人员在环保设备使用前

14、,要根据各类设备的性能特点进行 认真仔细的全面检查,确保设备齐全有效。开机后操作人员不准离 开岗位。4.5 认真作好值班记录,严格交接班。工作内容与值班记录必须相 符,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设备出现的问题应当班及时处理,需移 交下一班时,必须详细交待设备运行情况、故障及处理情况,防止 无人管理失控。因未交接清楚而接班后,设备问题由接班人员负 责。4.6 操作人员对环保设备必须做到时常养护与定时保养相结合,严 禁设备带“病”运行,并认真做好相关养护记录。5 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预防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特制订本制度。5.1 矿山环境污染事故,系指矿山生产过程中短时间内造成未经处 理的

15、大量粉尘、废水、固体废物或噪声污染环境的事故。5.2 矿山设立由公司负责人为组长、矿山分厂厂长为副组长和工段 管理人员组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并建立有效的通讯联- 7 -络机制,确保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发生后能及时到场指挥和处理。5.3 矿山对全体职工进行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处理的相关知识培训, 熟悉应急处置流程,提高应急意识,遇乱不惊,冷静处置。5.4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应及时报告。发现矿山环境污染事件,当 事人应立即报告矿山领导,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作业,关闭发生 事故的环节和设备,全力优先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矿山环境污染事 故应急处理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情况,落实相关措 施,果断

16、截断污染源,防止环境污染扩大蔓延。5.5 报告时限: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4 小时内必须向辖区内环保部门 简要报告污染事件情况,严重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环保部门报告, 并取得环保部门支援和指导,防止环境污染的扩散。 8 小时内续报 事件进展情况。内容包括:发生事故企业名称、地点、时间、类 别、事故经过、处理情况及结果。5.6全体职工应积极配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进一步调查和处置。5.7 事故调查时必须查明事故原因,并从中吸取教训,制订和落实 防范措施,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6 环保制度考核办法6.1 各工段责任区涉及废油、废水、废弃物堆放时应采取密闭处 理,减少因雨水冲刷外流,造成水土污染,发现一处考核工段主要 责任人-10分。6.2 各工段设备检修时,涉及废油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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