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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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精神,针对少数地方仍然存在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培训针对性不强、个别地方骗取挪用补贴资金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质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系统组织实施的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实施分类培训,强化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要针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企

2、业在岗农民工、返乡农民工等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分别组织开展实用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适时调整培训内容,努力与市场接轨,与需求对接,按需办学,对口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实用技能培训。对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主要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实用技能培训,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培训,结合产业发展振兴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二)技能提升培训。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1至6

3、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技能提升培训。(三)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主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开展6至12个月(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原则上不少于720课时)的专业技能培训。(四)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由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在开展相应技能培训的过程中,要突出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并适当增加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求职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参加培训合格的,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

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二、把握四个环节,完善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制度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实行自主申报、县区审核、市级认定、省级备案制度。各省辖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承担各类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见附件),组织专家制定和公布本地区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和机构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促进农民就业创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认定的机制,要对申请承担

5、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重点考察和实地验收。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年初对拟确认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3月底之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全省定点培训机构的名单、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对2008年年底前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新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标准重新组织认定,于10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切实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培训质量低劣,尤其是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

6、定点培训机构,要及时取消其定点资格,形成开放灵活、能进能出的定点机制。定点培训机构要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严禁定点培训机构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将培训任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培训资质和定点资格的培训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抽查,并及时查处违规培训机构和违规培训行为,确保农民能够接受到质优、价廉、有效的技能培训。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和省规定,认真落实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本着方便

7、个人、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个人报销、机构报销、用人单位报销的方式,科学制定培训补贴报销程序和办法。(一)转移前培训补贴。农村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可以享受转移前培训补贴。定点培训机构凭培训人员花名册、参训学员本人填写的培训券、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实培训对象和补助金额,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后参加培训可以享受技能提升

8、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培训补助一般采取个人报销方式,参训学员凭本人身份证、培训收费凭证、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报销;或者由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定点培训机构要提供职业培训台帐,凭培训人员花名册、用人单位委托培训协议、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向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参加选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村劳动者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进城务工地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

9、技能鉴定采取个人报销的方式。农村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鉴定收费凭据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报销。或者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月或按季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农村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享受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培训鉴定花名册(有农民本人签名)、鉴定收费凭据、农民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申请表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各地要综合考虑培训专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和培训期限,按照培训课时数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并报省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根据培训实际情况,按规定足额安排培训资金。建立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培训绩效考评机制,采取分段补助的办法,拨付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助资金。开展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日常工作经费,应从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占用就业专项资金。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必须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切实防范骗取、挪用、以权谋私行为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四、建立五项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

11、管理、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公示、开班核实、结业核查、就业跟踪和台帐管理五项制度。(一)社会公示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布;将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情况向社会公示;将招投标确定的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就业去向等内容向社会公示;设立举报监督投诉电话,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定点培训机构要结合就业岗位需要,兼顾学员意愿、特点和文化水平,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将培训专业、培训期限、培训等级、收费标准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二)开班核实制度。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

12、书面形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定点培训机构的开班申请,在每批(次)培训班第一节课上,逐一核实培训学员身份,介绍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助政策。对参加转移前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者,现场发放培训券,介绍培训券使用方法,指导学员正确填写培训券。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各定点培训机构应于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三)结业核查制度。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参训学员到课、教学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定点培训机

13、构开展学员结业考试或直接组织学员结业考试,现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参训学员考核合格,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就业培训结业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四)就业跟踪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参训学员的就业去向、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等情况进行抽查,定期通过现场测评、设立举报电话、网上投票、电话访谈等方式,重点了解培训效果、培训后就业率以及培训对象满意程度。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开展定期检查和教学督导。(五)台账管理制度。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学员职业培训花名册、转移就业花名册和享受培训及鉴定补贴花名册。职业培训花名册应记载受训者基本情况(包括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

14、、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核和收费情况;转移就业花名册应记载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或企业用工证明以及企业联系方式等情况;享受培训及鉴定补贴花名册应记载获得证书类型、证书编号、补助金额等情况。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定点培训机构综合情况台帐和职业培训及鉴定补助情况台帐。定点培训机构综合情况台帐应记载定点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认定时间、培训工种)及培训人数、结业人数、就业人数、获得补助人数、获得补助金额等情况;职业培训及鉴定补助情况台帐应记载享受补贴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及培训机构、培训专业、享受

15、补助金额。要及时将学员享受补贴情况和培训结业、就业等情况输入全省统一的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培训补贴审核公布制度,将通过审核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机构名单和资金补贴数额等按季度向社会公布。五、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工作实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将其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要在综合考虑当地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采取先下后上确定培训人数的办法,先由

16、最基层劳动保障部门逐级上报,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综合考虑、统一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对本地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进行调整完善,并组织实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地工作中有何问题,可与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农业处联系。附件: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代章)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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