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户外广告活动规范分析(ppt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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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市户外广告活动规范分析(ppt 4 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和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和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墙壁、店牌、招牌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形式的广告。(二 ) 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 )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采取其他形式在户外

2、(含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 )设置、悬挂、绘制、散发、馈赠、邮寄、张贴的商业性广告。(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第四条 市、旗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 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市、旗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 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 理。城建、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 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不得贬 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按

3、照城市规划, 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工商、城建、 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统一制定。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必须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须安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布置 形式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三)户外广告应当蒙汉文并用。蒙文使用范围由 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石(四)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数据、计 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书 写规范准确;(五)有配光装置的户外广告,其灯光要保持明亮;(六)户外广告应当定期

4、维修、保养,做到整齐、 安全、美观。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 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或者损坏绿化 设施、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 筑控制地带;(五)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九条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户外广告登记批准文号和发布者名称。第三章户外广告的审查和登记第十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具备并提供真实、 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农药、兽药等户外 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 广告

5、,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 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 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 经营广告业务。第十二条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发布。第十三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符合的经营资格;(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使用权;(三)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 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

6、件、批文:(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广告合同、广告样稿(效果图);(四)场地使用协议和广告设置场地图;(五)广告设置地点、广告内容有关批准文件;(六)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有关证明、文件齐 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 应当将批 准文件同时送规划、城建部门。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核准设置的 户外广告证明文件、广告样本、批准编号等材料, 造册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时间自发布期满后不得少于二年第四章广告准则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广告内容、地 点、形

7、式、规格、时间发布。第十八条已经批准的户外广告,需要延长时间 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 理延期或者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 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条 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在发布期满 后,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到期后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 除、变动、遮盖和损坏经批准未到期的户外广告 及设施。因正当原因需要拆除、变动的,应当提 前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发布者,并给予合理经 济补偿。第二十三条公共广告栏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统一规划,由工商行

8、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 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张贴户外广告,应当在指定公共广 告栏内张贴,并不得覆盖栏内其他有效期内的张 贴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及其他成形物上张贴、书写、悬挂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户外广告活动提供 通讯工具及场所。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不得在单位、居民住宅区(含居住楼内)张贴、涂写户外广告,单位和个人 发现上述行为有权责成广告主进行清理或者通 知工商等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在商业大楼和其他高层建筑物、临 街门店发布临时性商业广告的,必须经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形式制作, 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悬挂。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

9、告主 应当接受广告登记监督管理机关的检查,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者拒 绝检查 广告登记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保守有关商业秘密。第二十八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 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规划、道 路交通规定的,妨碍交通和行人安全的,影响市 容市貌和城市管理规定的,分别由规划、交通、 公安、城建等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罚。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发布虚假户 外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生产经 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 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依

10、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 分别予以 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三卜(四)、(五卜 (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强制拆除,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责令 停止发布户外广告,并处 500元以上1000元以 下罚款。强制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责任 者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

11、止其广告业务。(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 条规定的,没收广告费用,处 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 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强制拆除。属于不正 当竞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规定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收回户外广 告登记证。(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责任者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并处以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 限期清除,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 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 500元以

12、上3000元以 下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 5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户外广 告登记证。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登 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 收非法所得,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处违法所 得额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 布者承担。第三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活动中同 一违法行为,不得予以两次处罚。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

13、款应当出具 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没款 上交财政。第三十五条 因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的违法 审查、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 损失的,有关审查、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审查、审 批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二)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三)利用职权索取钱物、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滥罚款的。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 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 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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