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间应留足举证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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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庭时间应留足举证期限是多久? 在开庭后举证的期限一般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第一审的举证期间不得少于十五天,在提交了新的证据后第二审的举证期限则不得少于十天,那么法律明确的规定的举证期限也是为了更好的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可以达到庭前固定争议点、规定证据的目的。 一、开庭时间应留足举证期限是多久?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

2、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二、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1、经当事人申请

3、,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在进行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也是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效率也是规定了举证的具体期限,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果说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时,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并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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