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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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贸易术语1、 有一份买卖机器零件的合同规定:“买卖各方的义务按照2000年通则中FOB的规定处理,装运港为中国口岸,目的港为日本口岸”。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严格地履行了交货义务之后,因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结果不能到达日本口岸。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日本口岸为理由拒绝付款,但是卖方认为他已经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试问:(1)2000年通则中FOB对于卖方履行合同的义务主要有哪些规定?(2)在该交易中卖方有无权力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3)你认为买方应该如何处理该业务才能确保不能发生损失或能够尽量减少损失?(1)2000年通则中“FOB”

2、对于卖方义务的主要规定有: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经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2)在该业务中卖方有权利要求买方付款。原因可从以下三点来讲: 第一,题目中已经告诉我们,卖方已经按照合同的规定严格地履行了交货义务,故卖方不存在未尽义务。第二,2000年通则中“FOB”对于买方义务有规定

3、: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等等。由此可见,当卖方已经严格地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就有义务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第三,“货物不能到达日本X X X口岸”不能构成买方拒绝付款的理由。因为FOB合同是装运合同,即卖方的义务是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货,卖方没有义务保证货物在什么时候到达目的港或保证货物一定能到达目的港。(3)由于2000年通则中“FOB”规定,买方要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因此,当买方收到卖方有关货物已经装船的通知之后,买方应该及时选择保险人和适宜的

4、保险险别办理保险事宜,只有这样,买方才能确保不会发生损失或能够尽量减少损失。2、有一份买卖奶粉的合同规定:“在该批奶粉到达目的地口岸时,凭装运单据付款,奶粉到达中国口岸是买方付款的限制性条件;除这一条件之外,买卖各方的其他义务按照2000通则中CIF的规定处理”。该批奶粉在运输途中遇到承包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结果不能到达中国口岸。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中国口岸为理由拒绝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了规定的险别,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试问:(1)卖方有无凭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为什么?(2)卖方应该如何处理该业务?(1)卖方不具备仅仅凭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的权

5、利。其原因是:由于合同规定“在该批奶粉到达中国X X X口岸时,凭装运单据付款,奶粉到达中国XXX口岸是买方付款的限制性条件;除这一条件之外,买卖各方的其他义务按照2000年通则中CIF的规定处理。”可见,该合同虽然使用了CIF价格术语,但该合同并不是一个CIF合同,而是一个“货到付款”的合同,因为合同申明确规定了“奶粉到达中国XXX口岸是买方付款的限制性条件”,因此,根据合同的这一规定,买方就有权利以货物没有到达中国X XX口岸为理由拒绝付款。换言之,卖方不具备仅仅凭装运单据就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这个案例要求我们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要正确理解“合同的规定”与“合同所适用的惯例的规定”之间的联

6、系和区别。对于某一具体事项,如果合同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使该规定同“合同所适用的惯例的规定”相互抵触,则合同双方应该遵守“合同的规定”而不是“惯例的规定”;对于合同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事项,则合同双方应该遵守“合同所适用的惯例的规定”。意思自治(2)由于该批奶粉不能到达中国XXX口岸是由于在运输途中遇到“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因此,在买方没有接受单据并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凭装运单据向保险人获得保险单据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3、 我方拟出口一批滑石块,于2000年2月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CIFHK。港商回电同意我方价格,但要求我方贸易术语改为FOBHK,即要求USD80/

7、MTFOBHK。请依据INCOTERMS的规定,分析我方可否接受?依据INCOTERMS的规定,我方不应该接受这样的规定。USD80/MTCIFHK中的HK在这里表示的目的港即香港港。中国的出口商只需负责将货物从中国的某一个港口出运,风险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而USD80/MTFOBHK中的HK表示的为初始港,即中国的出口商应该将货物从香港港出运,货物从船舷为界。这样中国的出口商必须将货物运至香港以后并且还要将货物装上船。虽然从表面上来看,FOB价与CIF价相同,这样存在投保以及运输费用的时候,好像FOB价更有竞争力。其实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点。根据上面对CIF以及FOB的概念的介绍,我们知道,

8、事实上中国的出口商如果采用FOBHK的时候,首先要将货物运至香港,而这些运费将和保险费已经相当于CIFHK中的保险费与运费了,而且还不包括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风险直到将货物从香港港出运交付越过船舷的时候为止。其中在香港的仓储、报关等等费用都将由中国的出口商来负担,这样出口商所承担的费用就很高了,出口商也就得不偿失了。4、 我国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佣金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5%的佣金。不久,经过该佣金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为5万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

9、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佣金商即来电要求我国该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请分析: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国该出口公司应当接受什么教训? 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事先未协商好佣金的支付时间。我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是今后与佣金商就何时支付佣金做出明确规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一般而言,出口业务中,佣金应该在出口企业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因为,中间商的服务,不仅在于促成交易,还应负责联系、督促实际买主履约,协助解决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便合同得以圆满履行。5、 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

10、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成交,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物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教训:在采用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因租船订舱是卖方,投保是买方,装运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买方要调查卖方及船公司的资信;进口如能采用FOB贸易术语(租船订舱、办理保险都在买方),会比较安全。信用证1、我国某公司向国外甲商号出口一批货物,甲

11、商号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乙通知并保兑。我方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乙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是,乙银行在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告破产。于是,乙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还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甲商号直接索取货款。 问:你认为我方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2、我国某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向卖方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

12、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开证银行表示拒绝。 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开证行拒绝有理。因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与合同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3、买卖双方按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一项买卖粮食的大宗交易,合同规定“15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万公吨”。买方按合同规定开出了信用证,卖方在12月份,每月装运10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3月份卖方因故未按时装运,而延至4月份才装运出口。当卖方持提单等有关装运单据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

13、付,而且银行声称,原先约定的45月份的装运也已失效。试问: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和宣布以后各批失效有无道理? 4、 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问: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L/C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L/C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L/C

14、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运保险,但装船完毕后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 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根据2000通则和UCP600分别说明理由。国外来证规定装运期为10月,信用证11月15日到期。我方10月21日装完,11月13日备妥单据前去银行议付,银行拒付。我方认为信用证尚有效,银行不应拒付,请分析。6、我某企业与国外A商达成一份合同,支付条件为托收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跟单汇票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承兑了汇票,货抵目的港后,A商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后,A商因经营

15、不善,不能偿付货款,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我方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7、中方某出口企业与美商按CIF纽约不可撤销即期L/C支付条件成交,出口合同与开来的L/C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去议付了货款。承运船只途经某港时,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进口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要求开证行对议付行拒付,理由是出口方提供的是假单据。同时,买方认为我方擅自转船是违约行为,

16、向我方提出索赔。问:(1)开证行能否拒付?(2)我方是否有理?并述理由。8、出口公司与日商在2009年1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份出口10万匹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商于2010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按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日商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船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答:开证行拒付不对。UCP600规定,在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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