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标志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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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量标志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测量标志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长期使用并永久保存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为有效保护测量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测量标志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土地登记办法等,对测量标志用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进一步加强测量标志管护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测量标志管护水平。二、发证范围根据关于实行测量标志分类管理维护的通

2、知(鲁国土资发200268号)文件中对测量标志分类管护范围划分标准,对列入一类管护范围的测量标志(即一、二等三角点、水准点、A、B级GPS点,GPS连续运行参考站)以及列入二类管护管理范围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即三等三角点、水准点、C级GPS点)进行土地确权。本着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我市测量标志用地权属登记工作分期进行,首期先行对列入一类管护范围的测量标志进行用地权属登记。三、确权原则从有利于保护测量标志,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出发,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土地所有权

3、、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益关系。测量标志用地确权应依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管护和本省自行埋设的测量标志的点之记、委托保管书以及有关用地协议和实际使用范围来确定。(一)设在国有土地上但尚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测量标志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划拨供地后,可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二)设在国有土地上且有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包括有偿使用或划拨取得)测量标志,需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签订保护测量标志协议(用地协议),办理委托保管手续后,可确认土地他项权利。(三)设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但尚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测量标志,经与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协商,签订保护测量标志和土地转移补充协议,办理委托保管手续后,报经所在人民政

4、府批准,确认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若未能签订土地转移补充协议的,经与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协商,签订保护测量标志协议,办理委托保管等手续后,可确认其土地他项权利。(四)设在集体所有土地且有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测量标志,经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保护测量标志协议(用地协议),办理委托保管手续后,可确认其土地他项权利。(五)测量标志用地权属登记涉及用地报批的,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办理。(六)有争议的土地,先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相邻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暂缓登记发证。四、土地登记申请(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5、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根据省厅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明确测量标志用地权属登记申请人如下:5市及崂山、城阳、黄岛3区为当地国土资源(分)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为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二)权源资料测量标志用地土地登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1、国家或省下达的摆设测量标志所在的整个控制网或整条线路的规划书;2、测量标志点之记和委托保管书以及其它历史资料;3、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和用地协议;4、其他用地证明文件等。五、地籍调查(一)界址调查根据测量标志维护与界址认定相结合的原则,土地权属界线按照标志维护后的实际情况认定,并需相邻双方指界人共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宗地界址表及相关

6、资料上确认盖章。(二)面积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36平方米”,根据以上规定和我市测量标志的实际情况,确权面积一般是4米*4米,若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也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三)土地用途的确定测量标志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根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规定,测量标志土地用途一律确定为:国家基础设施公益性用地(科教类)。六、登记发证土地登记要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进行。(一)按规范要求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调查审核表。(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应连同土地使用权共同

7、申请,并在土地使用证上予以记载。(三)要在土地证书记事栏中详细记载测量标志点点号、点名、等级等有关信息。(四)严格执行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需要公告的,应按规定予以公告;经核准后,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五)登记完毕,地籍部门应及时将登记资料整理、归档,测绘部门要妥善保管证书。七、其他有关问题(一)测量标志占用集体土地的,在镇、村同意确定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补充“测量标志用地转移证明”材料后,核发测量标志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如已核发过总土地证的,换发原土地证,其面积扣除此次发证面积。(二)测量标志占用国有土地的,该宗土地有明确土地使用者,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证同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土地他权利证书一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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