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商局本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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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三条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第四条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 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五条 公司名称为:第六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

2、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十条 公司股东姓名: ,证件 名称:,证件号码,住 所:。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 权利。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生资的,公司向其 签发由资证明书,由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 法的规定。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由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由资证明书;(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四)对公司的业务、

3、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提由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 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 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 司提供查阅;(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 财产。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生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生资额;以货币由资 的,应当将货币由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 货币财产生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 手续;(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

4、公司业务发展;(六)不得抽逃由资;(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十五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 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的生资额、由资时间和由资方式第十六条 股东的由资额、由资时间和由资方式:股东姓名:,认缴生资 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生资 万元,以(其他由资方式)作价由资 万元。第十七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由资的,对由资的非货币 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由资。第十九条

5、股东的生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 司营业期限。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生资的非货 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 付该生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 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 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由资的,应先缴足由资。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由资证明书,向新 股东签发生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 股东及其生资的记载。第二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生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由资义务。第二

6、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 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由资义务的,继承 人应当承继股东的由资义务。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 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 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 人代行职权时,应当由具授权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本章程的规定,

7、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由违背公司股东、执 行董事决定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 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 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 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8、第七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定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定监事的报告;(五)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由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由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由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由上述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 后置备于公司。第三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

9、,对公司股东负责,由 股东任命产生。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一年。执行董事任期 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 辞职的,在改选曲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 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 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 事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11、。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 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由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由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由质询 或者建议。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12、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命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该任命或者聘任无效。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由现本条第 一款所列

13、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三)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四)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行使职权;(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

14、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 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15、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 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 当由股东决定。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分 配。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之后 一个 月前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 部门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第四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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