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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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1、能够提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诉中的被告一方。2、被告在提管辖权异议的时候,要注意提异议的时间通常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3、提管辖权异议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管辖问题,即地域管辖或者是级别管辖。 一、行使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1、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也是诉讼的当事人,但是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2、提出异议的时间通常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管辖问题,即地域管辖或者是级别管辖。4、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之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

2、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5、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标的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并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6、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那个一并作出裁定。7、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本诉当事人可以上诉。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二、民事诉讼中哪些人可以提管辖权异议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

3、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这就是上文中所说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之后,如果还没有经过审查或在审查之后还没有作出裁定的,则不允许对该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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