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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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Z 60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 9622015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2015 - 03 - 31发布2015 - 04 - 01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IDB33/ 9622015目次前言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6 实施与监督6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7前言为

2、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加强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实际情况和特殊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工艺废气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中的相关规定;工艺废气中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目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

3、要求执行。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锅炉和污水处理站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颁布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

4、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4675

5、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Z/T 160.62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酰胺类化合物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

6、-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纺织染整 dyeing and finishing for textile对纺织材料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后整理。纺织染

7、整俗称印染。3.2后整理 finishing染色和印花后,通过物理的、化学的或者物理-化学加工改进织物外观与内在质量、改善织物手感、稳定形态、提高服用性能或赋予织物某种特殊功能,如拉绒、磨毛、防缩、防皱、阻燃、抗静电、防水、防紫外线等功能的加工过程。3.3涂层整理 coating finish将合成树脂或其他物质涂布于织物表面上形成的紧贴织物的薄膜层的加工方法。3.4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3.5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8、纺织染整生产设施建设项目。3.6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温度273K、压力101.3kPa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3。3.7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自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单位为m。3.8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3.9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温度273K

9、、压力101.3kPa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3.10挥发性有机物(VOC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常压下沸点低于250,或者能够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3.11染整油烟 heat-setting machine fume染整(包括热定型、涂层等生产工艺)过程中挥发的硅油、助剂、染料及其分解产物混合而形成的油性物质。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1 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

10、定的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6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2 自2015年4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适用范围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

11、置现有企业新建企业特别排放限值1颗粒物所有企业20151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染整油烟3015103VOCs 60(120)340(80)30(60)4臭气浓度15003002005甲醛4.02.01.06苯2.01.01.07苯系物210(40)5(20)2(10)8氯乙烯涂层整理企业或生产设施105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9二甲基甲酰胺40201010甲醇604020注1: 臭气浓度为无量纲。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续)序号污染物项目适用范围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现有企业新建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注2: 苯系物是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合计,若企业涉及其他苯系

12、物原辅料应进行监测并计算在内。注3: 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涂层整理企业或生产设施。4.1.4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不得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2.1 纺织染整企业在烧毛、涂层、干燥、定型、烘干、拉绒、磨毛等过程应加强废气收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4.2.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表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1臭气浓度120监控点环境空气中所监测污染物项目的最

13、高允许浓度执行HJ/T 55的规定,监控点设在周界外10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2甲醛0.203苯0.204苯系物21.0(2.0)35氯乙烯0.46二甲基甲酰胺0.47甲醇8注1: 臭气浓度为无量纲。注2: 苯系物是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合计,若企业涉及其他苯系物原辅料应进行监测并计算在内。注3: 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涂层整理企业或生产设施。4.3 大气污染控制设备要求4.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后排放;重点废气排放源(如定型、涂层、高温焙烘、拉绒、磨毛等过程)产生废气必须全部收集和处理。4.3.2 废气处理

14、设施进口和出口之间的标准状态下总干风量变化率不得超过5%,总干风量变化率按式(1)计算。(1)式中: Q进废气处理设施进口总干风量,Nm3/h; Q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总干风量,Nm3/h; 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总干风量变化率,%。4.3.3 新建企业自2015年4月1日起,应在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口设置采样孔,并同时实施总干风量变化率控制;现有企业自2015年9月1日起,应在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口设置采样孔,并同时实施总干风量变化率控制。4.3.4 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设施重点恶臭污染物排放工艺单元应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4.3.5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并符合规定的采样条件。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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