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QSHGG 0001 S-2013 济南高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固态复合调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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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SHGG0001S-2013 2014-01-01施行2013-12-25发布固态复合调味料 Q/SHGG 0001 S-2013 济南高更食品科技企业标准 Q/SHGG 济南高更食品科技 发布 Q/SHGG0001S-2013前 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构造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展编写。本标准由济南高更食品科技提出。本标准由济南高更食品科技品管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琴。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 Q/SHGG0001S-2013 固 态 复 合 调 味 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态复合

2、调味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消费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储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砂糖、食用盐、味精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鸡肉粉等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柠檬黄、三聚磷酸钠、二氧化硅、柠檬酸、辣椒红、呈味核苷酸二钠、磷脂、黄原胶、食用香精香料,经配料、搅拌混合、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态复合调味料。2 标准性援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援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但凡注日期的援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但凡不注日期的援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正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104 食用糖卫生标准GB

3、2720 味精卫生标准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4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1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

4、09.12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729.2 香辛料和调味品 取样方法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 GB 28050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DB 31/2002 复合调味料DB 31/2003 复合调味料消费卫生标准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视治理方法3 术语和定义 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混

5、合加工而成的呈固态的非即食的复合调味料。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1.2 白砂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4.1.3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4.1.4 鸡肉粉应符合SB/T 10415-2007的规定。4.1.5 柠檬黄应符合GB 4481.1的规定。4.1.6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GB 25566的规定。4.1.7 二氧化硅应符合GB 255676的规定。4.1.8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4.1.9 辣椒红应符合GB 10783的规定。4.1.10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 2845的规定。4.1.11 磷脂应符合

6、GB 28401的规定。4.1.12 黄原胶应符合GB 13886的规定。4.1.13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平安标准和有关规定。4.1.14 消费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2 消费工艺 配料搅拌混合包装检验入库4.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工程要求组织状态呈颗粒状、结晶状、粉状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和气味无异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芳香和滋味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表1感官要求4.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工程技术指标水分,% 10总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1.0食用盐,% 50氨基酸态氮,% 0.03总氮,%

7、0.03I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工程技术指标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4.7.1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平安标准和有关规定。5 消费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DB 31/2003的规定。6 检验方法本试验所用水为三级以上分析实验室使用水,所用试剂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分析纯。6.1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 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组织

8、状态、色泽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味其滋味。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的检验按GB 5009.3测定。6.2.2 总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食用盐的测定 按GB/T 5009.39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按GB/T 5009.39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总氮的测定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6.3 致病菌检验6.3.1 沙门氏菌的测定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志贺氏菌的测定 按GB 4789.5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金

9、黄色葡萄球菌的测定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溶血性链球菌的测定 按GB/T 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复合调味料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7.1 出厂检验复合调味料必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附上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7.2 型式检验 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展型式检验:1)消费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妨碍产质量量时;2)停产三个月后,恢复消费时;3)正常连续消费时,每半年至少进展一次;4)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5)国家质量监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3 组批原则 以

10、同一天消费,同一班次消费的同一品种为一批。7.4 取样方法 按GB 12729.2规定进展。7.5 检验工程7.5.1 出厂检验 固态复合调味料出厂检验工程包含: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食盐、氨基酸态氮工程。7.5.2 型式检验 本标准第4章所规定的全部工程。7.6 断定规则 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可从该批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工程进展复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8 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8.1 标签 预包装产品标签必须符合GB 7718和GB 28050 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包装可分为瓶装、袋装等,各种包装材料必须有利保护产质量量,符合食品卫生要求。9.2.2 应使用防透水性材料包装,封口紧密,包装袋内不得装入与食品无关的物品(如玩具、文具等),假设装入枯燥剂,则应无毒、无害,具使用食品级包装材料包装,使之与食品有效分隔。8.2.3 外包装用纸箱包装,只向上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符合卫生要求,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受潮、受暴晒、受重压,做到轻搬轻放。8.4 储存I 产品应储存在清洁、通风、阴凉、枯燥的仓库内,并应离地离墙,有防蚊蝇虫、防鼠、防火措施,不得与有异味物品一起堆放。8.5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储存条件下:保质期18个月。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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