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重大火灾事故案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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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等级根据 2007 年 6 月 26 日,公安部下发的 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 。 新的火灾等级 标准由原 来的特大火灾、 重大火灾、 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 较 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 等级。A 特别重大火灾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财产 损失的火灾;B 重大火灾 :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C 较大火灾,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 元以上

2、 5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D 一般火灾,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的火灾。(注: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火灾分类: 火灾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分为 A、B、 C、D、E、F 六类。A 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质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 余烬。如木材、 煤、棉、毛、麻、纸张等火灾。B 类火灾:指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 蜡等火灾。C 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火灾。D 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

3、、钠、镁、铝镁合金等火灾。E 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F 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案例编号: 0001 案例名称:河南洛阳东都商厦“ 12.25 ”火灾 危机类型:事故灾害 案例摘要: 2000 年12月 25日,河南省洛阳东都商厦因非法施工、电焊工违章作业引燃可 燃物造成火灾, 造成 309人死亡, 7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275 万元。 起因物:电器设备(可勾选) 案例信息:( 一 ) 东都商厦基本情况 东都商厦位于洛阳市老城区中洲东路 339 号,占地面积 32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17900 平方米。北侧为 正门,隔一小广场靠中洲东路,广场入口

4、处有“步森服饰”等违章建筑,商 厦南侧靠东大街, 东西为宽约 4 米的走道。 商厦地下二层, 地上建筑为北部四层, 南部二层, 南二楼顶有一泳池,建筑东、南、西、北四 角各有一敞开式楼梯,地下二至一层中部有一小 楼梯。 商厦原系市一局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 地下二层为家 具商场; 地下一层和一层租给丹 尼斯量贩,正在装修,拟于 12 月 28 日开业;二、三楼为个体商户租赁经 营,其中二楼为服 装鞋帽,三楼为床上用品、钟表照相器材等;四楼为个体承包的歌舞厅,中间为舞厅,面积 约 600 平方米,四周为包厢、办公室、会议室,分隔为木结构。商厦虽有自动报警系统、自 动喷水系统,但 由于年久失修,报警

5、系统失灵、灭火系统水泵不能启动,地下层无报警、喷 水设施。有疏散指示标志灯和个别 应急照明(歌舞厅) 。该商厦是洛阳消防支队列管的消防 重点单位, 1997年列为河南省 40 家重大火灾隐 患单位之一, 97年以来,支队共检查 15次, 提出整改要求 60余条。支队多次下发整改通知书, 2000年 5 月 16 日曾作出停业整改的处 罚,但商厦一直违章经营,直至火灾发生。( 二 ) 事故发生2000年 11月底,东都分店在装修时已经将地下一层大厅中间通往地下二层的楼梯通道 用钢板焊封,但 在楼梯两侧扶手穿过钢板处留有两个小方孔。 2000年 12月 25日 20时许, 为封闭两个小方孔, 东都

6、分 店负责人王某某 (台商 )指使该店员工王某某和宋某、 丁某某将一 小型电焊机从东都商厦四层抬到地下一 层大厅, 并安排王某某 (无焊工资质证 )进行电焊作业, 未作任何安全防护方面的交代。 王某某施焊中 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电焊火花从方孔溅 入地下二层可燃物上,引燃地下二层的绒布、 海绵床垫、 沙 发和木制家具等可燃物品。 王某 某等人发现后, 用室内消火栓的水枪从方孔向地下二层射水灭火, 在不能 扑灭的情况下, 既 未报警也没有通知楼上人员便逃离现场, 并订立攻守同盟。 正在商厦办公的东都商厦总 经理 李某某以及为开业准备商品的东都分店员工见势迅速撤离, 也未及时报警和通知四层娱乐

7、城 人员逃生。 随后,火势迅速蔓延, 产生的大量一氧化碳、 二氧化碳、 含氰化合物等有毒烟雾, 顺着东北、西北角楼梯 间向上蔓延 (地下二层大厅东南角楼梯间的门关闭,西南、东北、西 北角楼梯间为铁栅栏门, 着火后,西 南角的铁栅栏门进风,东北、 西北角的铁栅栏门过烟不 过人 ) 。由于地下一层至三层东北、西北角楼梯与 商场采用防火门、防火墙分隔,楼梯间形 成烟囱效应, 大量有毒高温烟雾通过楼梯间迅速扩散到四层娱乐 城。 着火后, 东北角的楼梯 被烟雾封堵, 其余的 3部楼梯被上锁的铁栅栏堵住, 人员无法通行, 仅有少 数人员逃到靠外 墙的窗户处获救,其余 309人中毒窒息死亡,其中男 135人

8、,女 174人。危机处理:12月 25日晚 21时 38分,洛阳市 110报警台接到东都商厦的火灾报警,市消防支队火 速派出四辆消 防车抵达现场扑救, 随即又调派 22辆消防车紧急增援, 现场指挥部下达了 “强 攻救人”的命令,采取 “南北夹攻”的战术灭火救人, 200多名消防队员投入战斗,一线消 防队员头戴空气呼吸器向内强攻。 商厦 地下二层内家具等大量可燃物燃烧导致的浓烟和烈火 顺东北、西北 2个楼梯向上快速蔓延, 整个商厦照明中 断, 陷于一片浓烟、 高温和黑暗之中, 消防队员的强光手电照明也无济于事。 4 个楼梯除东北角楼梯外均 上锁。 商厦 4楼歌舞厅 400余名群众及楼内部分施工民

9、工被浓烟围困。 商厦北面的违章建筑和停放的大量 自行车严重阻 碍消防车通行停靠, 浓烟和高温给消防队员的进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经现场 800 多名消防 队员、公安民警和部队战士的积极营救,共救出群众 106人。火灾于 10点50分被控制,凌晨 0时 37分完全扑灭。案例思考:“12.25 ”特大火灾为 90年代以来仅次于克拉玛依火灾死亡人数的恶性火灾,教训极其深刻,应引起我 市的高度警惕。一、消防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失灵,整个建筑无防火致使火灾在初起时未被控制而蔓延扩大。 起 火的地下二层无自动报警、灭火设施、无防火分区火势在存放大量家具等可燃物的情况下,大面积燃烧,烟 火迅速从楼梯入口向

10、上蔓延。二、敞开式楼梯成了“拨火烟窗” ,是火灾时烟火蔓延的途径。烟火从东南角、西北角向上蔓延,因 二、三层入口处用木板封闭,不通风,浓烟迅速涌入四楼歌舞厅敞开的入口,充满整个歌舞厅,高浓度的烟气 造成大量人员在短时间内窒息。三、四个敞开式楼梯中仅有东北楼梯未上锁,其余三个均锁闭,致使人员无法逃生。如果烟雾较轻的南 面两个楼梯未上锁,被困人员将可能经此逃生。现场观察表明, 火灾中未上锁的东北楼梯烟熏痕迹最重, 是烟火蔓延的主要途径,根本无法从此处疏散。四、违章建筑等造成通道不畅,严重影响火灾扑救。由于北侧小广场入口处存在违章建筑,通道狭窄 且停放大量自行车,消防车接近、停靠困难,尤其是曲臂车被

11、迫等其他消防车退出再接近大楼,贻误了灭火救 人时机。商厦西侧搭建的商铺也影响了登高救人灭火。五、消防装备落后难以快速灭火救人。防火隔热服、空气呼吸器数量不足,一线灭火救人的消防队员在 剧烈浓烟、 高温、 个人照明设备基本失去作用的情况下,无法迅速冲入火场判明情况并迅速救人。缺少 15 米金属拉梯也给登高救人造成困难。六、电焊施工人员无证上岗,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违章施工导致火灾发生。七、商厦消防管理薄弱。从起火至报警时间长达约2小时,在电焊工逃离现场后,商厦 没有人发现烟 雾并报警,更没有人通知舞厅工作人员组织疏散,致使失去最佳逃生时机。八、四楼歌舞厅违反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未设单独

12、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通道。九、消防监督部门多次责令整改火灾隐患,始终未能有效整改。消防部门多次发出重 大火险整改通知 书责令整改, 12月 1日专题报市政府要求对商厦停业,但商厦仍违章装修,违章经营。十、职工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火灾发生后,报警者向110报警而未向 119报警。烟 雾刚窜至四楼 时,由于舞厅内人员较多(约 400 余人),空气原本混沌,对少量烟雾掉以轻心,当涌入大量浓烟时场面惊 慌混乱, 已是逃生无门;群众对救生气垫等消防救生措施不敢尝试使用。案例编号 : 0002案例名称 :辽宁阜新艺苑歌舞厅火灾危机类型: 事故灾害案例摘要: 1994 年 11 月 27 日 13 时 28

13、 分,辽宁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发生重大火灾,造成 233 人死亡, 20 人受伤,烧毁建筑面积 180 平方米,烧毁音响、灯具、座椅、沙发和饮料食 物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 12.8 万元。火灾原因是舞客邢胜利将点烟时未熄灭的报纸卷塞入 破损的沙发洞内,引燃沙发所致。起因物 :固体物质(皮毛)案例信息 :一、艺苑歌舞厅基本情况。该歌舞厅原系阜新市评剧团的排练厅,建于 1974 年,为单层砖木结构建筑 ( 砖墙、木门 窗、木人字房架 ) 房顶为石棉瓦,属三级耐火等级。该舞厅分为大厅主体建筑和附属偏厦两 部分。主体建筑 长盟 6 米,宽 11.2 米,高 7.5 米,建筑面积 253 平方米;南侧偏厦

14、长 20.4 米,宽 2.45 米,高 2 米, 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303 平方米。舞厅设有南、北两个出口。北面出入口面临大街,为入场门,内门宽 0.8 米,外门 宽 0.87 米, 内、外门口均有一个 5 步台 ( 每步 0.2 米) 。南面出入口为太平门,通向院内, 宽 1.8 米,发生火灾 前, 该门上拴挂锁。 在北墙与南墙上方各有 6 个距地面 3.5 米高的窗户, 这些窗户全被封在吊顶上。南段 偏厦耳房高 2 米,设有 4 个窗户, 全装有铁栅栏。 该舞厅产 权属阜新市评剧团, 1992 年 7 月租赁给王 文忠(原海州矿电务段职工,男, 41 岁)个人承 包经营。

15、1994 年 5 月,王文忠对该歌舞厅进行装修(未办理建审手续) 。大厅吊顶采用胶合板、 帖顶纸,墙壁 为化纤装饰布;该歌舞厅靠墙壁放置沙发 80 余个,沙发表皮为人造革面料, 内垫为聚氨脂泡沫。经试验,舞厅选用的化纤装饰布极易燃烧,燃烧时产生大量有毒烟雾, 并伴有带火的熔 滴; 电器线路采用截面为 4 平方毫米铝芯和铜芯塑料线, 电线未穿阻燃管或 金属管;该舞厅太平门及出入 口未设疏散指示照明和应急照明灯。案例处理 :1994 年 11 月 27 日 13 时 30 分,辽宁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发生特大火灾。市公安消防支 队于 13 时 37 分接到报警,先后调动了 3 个公安消防中队和 1

16、个企业专职消防队, 14 台战 斗车, 85 名指战员参加灭火战斗, 13 时 50 分大火被扑灭。案例思考 :经验与教训:1. 当地政府未能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消防安全的关系;2. 有关主管部门缺少社会消防安全责任意识。阜新市文化局及市评剧团作为该舞厅的管理部门,忽视消防安全工作,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发放证照的文化、 工商、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缺乏协调,造成工作漏洞。3. 企业自身管理混乱,严重违反消防法规。该歌舞厅的消防管理工作极其混乱,业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不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和验收,擅自对歌舞厅进行改造装修,并大量使用易燃材料;舞厅出入口狭窄, 未设置应急照明,并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上栓挂锁;该舞厅审批定员为 140 人,但经营中长期超员, 起火时厅内人员多达 300 余人, 且现场无人组织疏散。业主严重忽视消防安全,违反消防法规是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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