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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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离职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和离职员工的 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 均依本办法办理,若有特例,由总经理签字认可。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离职管理的归口部门,各部 门配合、参与。第二章 离职分类及要求第四条 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作:(一)员工因故辞职应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并报 所在部门负责人(或指定具有人事处理权力的专人)审阅批 示意见后转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二)公司员工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申请;(三)试用期员工离职申请应提前 3 日申请;(四)下列情况参照执行: 1员工因犯错或过失须引咎辞职

2、的; 2员工表现较差,为留情面而劝其离职的; 3员工单方面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第五条 自动离职。员工有下列情况均视为自动离职:(一)无故旷工 3日以上;(二)假期满后无故不销假,超过 5天以上;(三)受到处分到期后超过3 天以上,拒不到部门报到的;(四)公司没有降低原合同待遇,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拒 绝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五)员工未按规定时间书面通知公司辞职的;(六)接到工作调(变)动通知后超过5 天拒不报到上 岗的;(七)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八)工伤评残后,个人提出结算一次性就业补助的。 第六条 合同到期离职。因劳动合同到期而没有续签或 变更,而自动终止劳动关系:(一)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

3、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 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二)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双方协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三)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员工提出过高要求而致使 劳动合同不能如期签订。第七条 辞退(解雇):公司强制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公司发文公告为依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一)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公司按排的工作,或经转岗 和培训后仍然无法继续胜任工作的;(二)月度考核连续 3次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达到末位淘汰标准的;(三)公司因转产、兼并重组(整)、经营发生困难等 原因,经向工会和劳动主管部门申请确须裁减人员时;(四)公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申请破产或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需解散人员时;(五)公司管

4、理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时 第八条 开除。公司强制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公司 发文或公告为准,由人力资源部按文件精神办理:(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达到开除条件者;(二)连续两次受到记过处分,或累计受到记大过处分2 次以上者,或累计受到记过处分 3 次以上者;(三)因指挥或操作失误(个人承担同等或主要责任)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直接损失超过 20000 元,含人身、设 备、安全等事故),或隐瞒事故、毁灭证据,或拒不按规定 接受处罚、赔偿损失的;(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或经营、管理等关键岗 位收受贿赂,达到开除条件的;(五)管理人员违反任职管理办法、任职行为的若 干规定、非公活动

5、实行“上礼下”的若干规定、员工婚 丧嫁娶等活动相关规定,经戒勉谈话后仍不思悔改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开除的情形。第九条 退(职)休:(一)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二)因工伤(含职业病)而退出工作岗位的;(三)因患重病不能继续从事工作而退出工作岗位或已 享受病退待遇的;(四)通过员工子女顶岗置换办法而退职的老员工;(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职的情形。第十条 离职程序:员工提出离职 /公司决定终 止劳动合同第三章 离职面谈第十一条 部门经理(负责人)进行离职谈话:员工离职时,该部门经理与离职人进行谈话;如果有必要,可以请其他人协助,谈话须完成下列内容:(一)审查文件、资料及工具的所

6、有权;(二)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三)审查其掌管的工作进度和角色;(四)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力和义务;(五)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 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六)如果是员工提出辞职,部门经理应积极沟通,了 解员工辞职的真正原因。努力挽留绩效良好的员工,探讨改 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专员进行离职谈话: 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经理(非骨干员工可由人事专 员代理)应与离职人进行谈话,相关谈话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一)审查其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了解离职类型;(二)审查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状况;(三)回答员工可能有的疑问和意见;(四)征求对所在

7、岗位、同事、直接上级、间接上级的评价与意见;(五)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六)如果是员工提出辞职,应积极沟通,了解辞职的 真正原因。努力挽留绩效良好的员工,如遇骨干或管理人员 辞职,还应了解其对继任者的建议和看法。(七)告知员工需办理哪些离职手续;(八)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人共同签字, 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第十三条 离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尽可能 通过电话交谈。第十四条 对面谈中涉及的有价值信息应及时验证和跟 踪处理,重大信息应及时上报。第十五条 若出现骨干员工流失,如有必要人力资源部 还应在一定时期内对该类人员进行回访,以掌握其工作动 态,并进一步验证其对公司的态度与看

8、法,为人力资源管理 提供参考。第四章 离职手续办理第十六条 工作移交:离职员工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资料 移交给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 单上签字确认。第十七条 工具与事物移交:(一)移交员工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的物品,交接双方应 签字确认;(二)移交公司配置的车辆、维修用品、存储设备、安 全帽和一切工具;(三)移交一卡通,(办公室、档案柜、工具箱、办公 桌)钥匙;(四)移交掌握的公司资料、客户信息、商业材料,以 及借阅的资料、书籍和影像;(五)移交电子信息资料,交出文档密码和账号,注销 网络登录账号;(六)移交所使用和保管的专利材料。第十八条 款项与业务移交:(

9、一)将经手的各类项目、业务移交给指定人员,个人 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公司财务部并处理完结;(二)将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含协议)移交指定人员 及财务部;(三)以上各项交接须填写离职交接表,均应由交 接人、接管人签字确认,并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视 为交接完成。第十九条 离职结算:(一)工资结算,按日常核算方式进行;(二)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休假时间;(三)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四)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公司劳动 合同管理制度执行;(五)期权、配股及其他未付款项;(六)须扣除以下项目: 1个人拖欠未付的借款、罚金、公积金、个税等; 2个人未完成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滞纳金; 3劳动合同约

10、定的违约金、培训费等; 4其它应扣除的款项。第二十条 关系转移:(一)转移前提1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工作交接单签字为准); 2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完成(以离职交接表签 字为准)。(二)转移内容1档案关系;2、党、团等组织关系;3社保等福利关系;4终止劳动关系文件。第五章 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 离职管理是了解和掌握人力资源管理的一 个重要手段,能为公司人事改革与创新提供重要依据,各部 门及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第二十二条 对正常离职的人员应加以关心和鼓励,对 非正常离职人员则应晓之以理,解压疏理,消除不利因素。第二十三条 对流失到竞争对手的骨干员工,或集体性 的辞职事件,更应密切关注,评估影响和危害

11、,找出解决之 办法杜绝类似现象;对员工打击报复或管理失职造成员工流 失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工作的延续性,所在部门及人力资 源部应提前物色好继任者。第二十五条 离职体恤。如公司经营状况较好,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对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关怀和照顾:(一)因考上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员,及求学深 造、依法服兵役、对外交流援助等而离职的人员,公司或所 在部门可为其举行欢送仪式,并赠送纪念品,以资鼓励;(二)对即将退(职)休人员,公司或所在部门可为其 设答谢宴,必要时致感谢信,赠荣誉证书,家庭特别困难者 可适当给予补助;第二十六条 离职体检:(一)对从事职业危害接触的离职员工

12、均应在离职前 1 个月内进行体检;(二)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体检的,须填写自愿放弃 体检登记表,并承诺责任自负;(三)离职员工因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 或通知不到和无法通知的,视为自愿放弃体检,一切责任和 后果均由其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四)公司单方面或双方协商离职的,体检费用由公司 全额承担,个人自愿离职或辞职的由本人自行承担;(五)经鉴定属职业病的,按法律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离职档案纳入人事档案管理之中,按体系 规定进行归档和保存。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可协商 处理,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当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处理。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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