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样例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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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管理制度样例编制审核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Xxxxxxxxxxxx厂(以下简称本厂)组织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以 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第二条凡本厂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第二章任用 第一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一)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二)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三)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四)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

2、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第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四)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五)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六)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七)未满十六周岁者。第六条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第七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第八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 用人员任免签

3、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第九条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本厂人事管理部门为企业 管理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一)填妥本厂新进职员履历表;(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第十条本厂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第三章服务第一条本厂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 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第二条本厂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告。(二)尊重工厂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厂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 厂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厂名义。(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4、(四)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五)爱护工厂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六)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八)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订。(九)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订。第四章待遇第一条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第二条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第三条本厂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见下表。 第四条工资结算办法(一)计时工资结算办法(二)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第五条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

5、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第六条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日。(二)员工工资每月X日发放。第六条本厂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一)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二)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三)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 第七条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第五章调迁与差假第一节调迁第一条本厂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

6、其他人员逾限三日 即视同自动辞职。第三条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 代理。第四条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第二节出差 第一条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第三节给假第一条下列日期为例假日:(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第二条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 之规定办理。第三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5超天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

7、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四)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 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五)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 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一 星期。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 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七)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四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

8、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 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厂资历及服务成 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第五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一)除事假不发薪水外,其余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 发给基本工资的60%。(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三)公伤假工资照发,且其治疗费用凭治疗单据全额报销。 第六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 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 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第七条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9、:(一)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 长核准。(二)(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 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董 事长核准。(三)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 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总经理核 准。第八条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明 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一节考核 第一条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月

10、一次,应按xxxxxxxxxxx)T员工考核实施细则(另定)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 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c、D、E五等, 凡列A等及E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 培训等的参考依据。第二条年度工作考核应于员工到职届满三个月后之当年年底办理。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核等级分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 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等以上。第三条凡年度考核列等者,经总经理报请董事会核准后发给特别年终奖金(数额由董

11、事会商定,但不应少于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B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两 倍之年终奖金,歹C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终奖金、等者不发给 年终奖金、列E等者予以辞退。第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其直 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部长(主任)核定。第二节奖惩第一条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1.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2. 其他有利于本厂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1.细心维护工厂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着成效者。2. 担

12、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3.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1.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2. 对工厂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 着者。4. 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 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5. 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工厂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工厂免 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6. 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7.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

13、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 足资为证者。8.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工厂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第二条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1.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2. 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3. 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4. 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5.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1.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2.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工厂发生损失者。3. 行为不检,有损工厂声誉者。4.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

14、,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工厂发生损失者。5.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6.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7. 一年内警告二次者(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1.在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2.向外泄露工厂业务机密者。3.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4. 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5. 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6.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7. 利用工厂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8.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9. 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工厂蒙受损失者。10. 故意

15、损坏工厂财物者。11. 在工厂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12. 在工厂内打架斗殴者。13. 散播有损工厂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14. 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15.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16.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17.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第三条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第四条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五条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第七章离职 第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厂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 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第三条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本厂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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