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答辩状(精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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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担保人答辩状民间借贷担保人答辩状 答辩人因与林 、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按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和本案事实作出如下答辩: 一、诉讼请求方面 1、具体借款金额。许 在林 处到底借没借款,借了多少钱?是 2016年5月27日借款合同中的200万元,还是2016年5月27日借款协议中的300万元,亦或是200万元,需要原告用证据来支持。如果许 在林 处实际借款是200万元,那只能算200万元。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林 实际收回了多少钱。根据林 出示的收据,可以证明林 在 市 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收到了172万,而非

2、诉状中所说的到2万元。 3、利息问题。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如果许 在林 处实际借款是200万元,那么应当借款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而借款协议中的300万元的利息是40万元,那么200万的利息应当按300万元分摊后计算,即利息应为26.6667万元才符合公平原则。 4、违约金主张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因此,答辩人要求适当减少

3、违约金。 二、保证责任时效方面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原告诉称的事实,若本案担保责任成立,则答辩人最后还款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就是说,本案的保证期间为2016年11月27日,超过这个时间答辩人就可不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原告提供给答辩人的诉状,对起诉的时间进行了涂改,对此,答辩人要求原告提供起诉的时间证据。 三、客观事实方面 1、原告诉称,2016年5月27日借款协议系由答辩人 市 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担保,系不是事实。因为答辩人公司的印章与2016年5月27日借款协议上的

4、印章是不一致的,主要区别在公章上是否有一个 蒙 字,有 蒙 字公章为非答辩公司的合法印章。而且该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孔 ,也非孔 本人签名。此两点可以说明借款协议与答辩人无任何关系。 2、原告林 起诉所称的事实只是客观事实表象的一部分,对实质问题并没提及,其实情并非原告所述。理由如下:2016年2月5日,许 出具给答辩人 市 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两份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说许 在林 借了200万,依据是2016年5月27日借款合同;另一份承诺书说2016年5月27日,许 、林 及李 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许 向林 借款300万元,并由李开霖以贵公司的名义为本人提供了担保,此承诺书所说借款协议即

5、本案所争议的内容。 该两份承诺书证明了许 知道与李开霖、林 签订借款协议时担保盖章及签字并非答辩人公司所为,即明确了答辩人 市 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参与2016年5月27日签订的三百万元借款协议的担保。再结合上面虚假公章和非孔 所签字的事实,可知本案答辩人 市 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参与本案所诉案件的担保,当然也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至于担保责任,应当由直接签名的责任人承担,而非答辩人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 市 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市 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律师 苟 20 年 月 日 注: 、贵公司:是指答辩人 市 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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