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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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 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是对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 超高压容器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第三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一)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1 .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lOOMPa ;2 .内直径大于等于25mm ;3 .介质为气体、最咼工作温度咼于或者等

2、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二)本规程适用的超高压容器除本体外还包括:1 .超高压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 .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三)本规程适用于超高压容器所用的爆破片(帽)、压力表、测 温仪表等安全附件。本规程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 设施和船舶使用的超高压容器。第六章不适用于绕丝式超高压容器。第四条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超高压

3、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第五条研制和开发超高压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或者使用条件与本 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约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 第三方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验检测。检测合格后,可以投入正式制造。无超高压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 法办理许可手续。采用新材料制造超高压容器应当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第六条进、出口超高压容器应当满足质检总局颁布的 锅炉压力容 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七条本规程采用的主要术语的含义为:(一)超高压容器系指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lOOMPa的压力容器(二)最高工作压力系

4、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三)设计压力系指设定的容器顶部的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 的条件,并作为超压释放装置调定压力的基础,其值不得小于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四)试验压力系指容器耐压试验压力。(五)设计温度系指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受压元件的金属温度(沿元件 金属截面的温度平均值)。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六)主要受压元件系指筒体、端盖、卡箍、螺塞、堵头等承受压力载荷作用的元件。(七)爆破安全系数2系指容器理论爆破压力除以容器的设计压力所得的数值。(八)自增强处理系指通过超压或者超应变处理,在厚壁压力容器中产生对强度有利 的残余应

5、力的一种方法。第二章材料第八条超高压容器用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按规定提供由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的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指定部位或其他明显的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第九条制造超高压容器的锻件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 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同时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第十条制造超高压容器用锻件,磷的含量应小于等于0.012% ,硫的含量应小于等于0.008%,并严格控制钢中的气体(如氢、氧、氮等)、有害杂质(如铜、钛等)及有害痕量元素(如砷、锡、锑、铅、铋等)的含量。第十一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锻件,锻件生产单位应当提

6、供常温力学性能,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夏比V缺口冲 击功、断裂韧性和50%纤维断口转变温度(FATT)。断后伸长率大于等于14% ;断面收缩率大于等于35% ;夏比V缺 口冲击功大于等于34J,断裂韧性大于等于120MPa 。当改变冶炼、锻造或热处理工艺时,应 提供锻件的和FATT值。当设计温度超过250 C时,还应提供设计温度下的屈服强度、 抗拉 强度、断后伸长率和断面收缩率。力学性能的试样应取自经性能热处理后的锻件的冒口端,端部应当切除至少2/3壁厚的余料,试样取样位置为试样中心线距表面 1/2壁厚处,取样方向应为横 向。无法取横向试样时,可以取纵向试样,但应

7、当考虑材料横向和纵向性能的差异。第十二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锻件应按 GB226钢的 低倍组织缺陷及酸蚀试验法进行低倍组织检查,不允许存在裂纹、白点、气孔、夹杂等缺陷, 并且按GB1979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定图评级,要求一般疏松不超过2级,偏析不超过2 级。第十三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锻件的锻造比应不小于3,对于经电渣重熔冶炼的钢锭,其锻造比可不小于2。锻件性能热处理后应进行力学性能检验、硬 度测定、晶粒度及非金属夹杂物检查。按GB6394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法检验,锻件晶粒 度应当为5级或5级以上。非金属夹杂物按GB10561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法检验,硫 化物类小于等于2

8、级,氧化物类小于等于2级,二者之和小于等于 3.5级。第十四条超高压容器新材料生产单位应当约请具有法定检测资格 的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并且将技术评定文件和检测报告,提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委托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合格后方可试用。通过一 定周期的使用验证,满足安全要求后,新材料生产单位将评定文件、检测报告、评审结论和试用 总结报告报特种设备局备案。技术评定文件至少应包括:(一)生产单位具备的冶炼设备、锻制设备、热处理设备和检测设 备等设备的清单。(二)钢的化学成份设计技术依据。(三)根据使用要求,按标准试验方法试验得到的力学性能数据:1. 常温拉

9、伸试验数据;2. 夏比V缺口冲击功;3. 高温拉伸试验数据(使用温度在室温的除外),试验温度范围为室 温至设计温度;4.50% 纤维断口转变温度;5. 断裂韧性;6. 超高压容器制造工艺(热处理和冷、热成形)对钢材力学性能影 响的试验报告(四)钢对使用介质的耐腐蚀试验报告(仅对耐腐蚀用钢);(五)相变点、弹性模量、线膨胀系数、热传导系数等物理参数;(六)钢的试制技术条件。第十五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超高压容器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所选用的材料应当是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超高压容器用钢, 并且有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其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规定的技术指标。(二)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对化学成分、

10、力学性能进行复验,满足使用要求后,方能投料制造。第三章设计第十六条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持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超高压容 器设计许可证。第十七条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向用户(超高压容器制造单位 或者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提供设计图样、技术条件、设计计算书,以及设计、安装、使用说明 书。装设爆破片(帽)装置的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还应向用户提供超 高压容器安全泄放量、爆破片(帽)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当征求超高压使用单 位的意见,协商选用爆破片(帽)。第十八条超高压容器应当满足强度设计要求, 并保证制造质量的可 检验性和使用的安全性。第十九条设计超高压容器时,应当考虑在预期的使用寿命内,温度

11、、 介质、加载速率等环境因素对材料性能的影响,以满足超高压容器全寿命安全运行的要求。 对 存在腐蚀、冲蚀的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应当有足够的厚度裕量。第二十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计算, 应当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 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文件应当经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者超高压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 批准。第二十一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爆 破片(帽)的超高压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爆破片(帽)的标定爆破压力。第二十二条超高压容器的最高壁面温度不得高于钢材允许的使用 温度。第二十三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超高压容 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总图上应

12、当有设计、校对、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并且由设 计单位总工程师或者超高压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准。第二十四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一)超高压容器名称;(二)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三)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介质、腐蚀裕量等);(四)主要特性参数(包括设计使用寿命,以及容积、净重、总重 等);(五)热处理要求;(六)防腐蚀、冲蚀处理要求(必要时);(七)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八)无损检测要求;(九)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的特殊要求;(十)超高压容器铭牌的位置;(十一)包装、运输和安装的要求(必要时);(十二)其他特殊要求。第二十五条超高

13、压容器的设计计算书,至少应包括筒体静强度计算 书、主要受压元件应力分析报告书和疲劳分析报告书。第二十六条超高压容器的筒体静强度设计,采用爆破失效设计准则。超高压容器的爆破安全系数,当按材料的拉伸试验数据计算爆破压力时,应取大于等于 3.0 ;当 按材料扭转试验数据计算爆破压力时,应取大于等于2.7。第二十七条超高压容器的爆破压力可按材料的拉伸试验数据或者按材料的扭转试验数据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见附件一(一)。4超高压容器的壁厚计算公式见附件一(二)。第二十八条自增强处理的超高压容器, 其内表面的残余环向应变不 得超过2%。第四章制造第二十九条超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持有质检总局颁发的 A1级中华

14、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且按批准的品种范围制造。第三十条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制造。对设计 的修改和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改变,必须事先取得设计单位的修改设计证明文件, 对改动部位应 当有详细记载,并且存档备案。第三十一条超高压容器筒体锻件不允许外协。对外协的其它主要受 压元件锻件,应由外协单位提供齐全的锻件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第三十二条筒体热处理后,必须进行力学性能测试,其结果必须符 合技术条件和本规程的要求,并且应该在筒体外壁上均布划出 5个与筒体轴线相垂直的环线, 在每个环线上均布取4点,做硬度检查,硬度最高值与最低值差(HB ),环线间各点应当不 大于40

15、 ;同一环线上各点不大于 20。第三十三条超高压容器的无损检测(一)超高压容器的无损检测应当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且满足有关标准、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要求。(二)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按照质检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 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取得H级或者H级以上资格证书, 并且具有压力容器锻 件的无损检测经验。超声检测报告应当由取得皿级资格证书者复核后签发。(三)超高压容器的筒体在制造期间(耐压试验之前),至少应当 做两次100%的超声检测(调质热处理前后各一次)。调质热处理后必须同时做纵、横波检测。 其它主要受压元件应当做一次100%的超声检测。筒体外表面应当进行 100%的磁粉检测或者 渗透检测。无损检测按有关标准或者技术文件规定的方法执行。(四)超声检测验收要求:1. 超高压容器筒体及主要受压元件超声检测灵敏度为巾 2mm 当 量直径;2. 超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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