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参照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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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参照表(1.2.1)(综合及工商贸部分)检查项目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参 考 依 据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1、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职责明确,层层签订责任书);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一岗双责”有关要求);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有会议记录。1、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1款;处罚办法第36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济南市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第22条;2、3、安全生产法第81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4

2、、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商贸企业:1000人以上的应设机构,人员配备不少于3;300人以上的应设机构或配备不少于2人;300人以下的配备(或聘用、委托)专职人员。矿山、建筑和危化企业:300人以上应设机构,配备5或3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应设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第43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及工商贸部分检查项目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参 考 依 据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

3、亡事故报告、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危险物品管理、安全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值班、安全生产奖惩、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等制度和机械设备、特种设备、电器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建筑施工设备、有毒有害场所作业操作规程等);6、按规定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对从业人员应承担的责任;7、按规定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实施统一协调和管理。5、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2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安全生产法第44条;处罚办法第48条,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7、处罚办法第44条,责令

4、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8、按规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并保证实施及所需资金;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培训,持证上岗;10、按规定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11、按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12、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13、按规定不得骗取安全资格证书和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8、国家总局第3号令第27条、29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9、国家总局第3号令第12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3条,责令限期改

5、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0、国家总局第3号令第29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1、12、处罚办法第39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3、国家总局第3号令第31条,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及工商贸部分检查项目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参 考 依 据五、职 业 卫 生 及 劳 动 防 护14、按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建立建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15、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建

6、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16、按规定配发有安全标致的劳动防护用品;17、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8、按规定必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2条;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保条例第36条;15、16、国家总局1号令,第25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罚五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4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17、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5条第5款,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8、安全生产法第43条。六、应急救援及重大危险源监控19、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做好记录;20、按规定健全救援组织和队伍,并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21、应定期对装备、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处于良好状态;22、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登记建档;23、按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24、按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25、按规定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立健全排查治理责任机制,定期对本单位

8、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有详细的检查整改台帐,包括;查改的问题,整改时限、措施及负责人等)。19、处罚办法第36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0、21、处罚办法第47条,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2、23、处罚办法第42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0条;25、省特大安全事故治理办法第19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及工商贸部分检查项目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参 考 依 据七、安 全 评 价 与

9、检 测26、按规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7、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合格投入使用;28、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台帐;29、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取得相关部门许可证,评价结果应报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2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4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7、处罚办法第40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

10、以下的罚款;28、处罚办法第40条、第50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83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9、处罚办法第59条,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证照。八、安全投入及费用提取30、按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的有效实施 3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压金;30、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3款;3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5条,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

11、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及工商贸部分检查项目检 查 内 容 与要 求参 考 依 据九、设 备、设 施 管 理32、使用、存放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不得在同一座建筑内;33、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明显标志,保持出口畅通;34、不得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35、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6、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7、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健全管理台帐)

12、。32、33、34、处罚办法第46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5、36、37、处罚办法第40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十、现 场 管 理38、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39、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应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40、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按规定必须经常性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要有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41、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42、按规定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43、按规定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13、。38、处罚办法第39条第5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9、(同第31条);40、安全生产法第29条;41、消防法第14条第5款;4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保条例第11条第3款;43、处罚办法第41条、第42条;危险化学品条例第22条。综合及工商贸部分检查项目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参 考 依 据十、现 场 管 理44、从业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机器设备;45、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按规定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46、按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47、按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

14、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48、按规定不得违章指挥,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49、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0、按规定不得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51、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不得熟视无睹,不加制止;52、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53、按规定不得拒绝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54、按规定不得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55、按规定不得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56、按规定不得拒绝、阻碍安全

15、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57、按规定不得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58、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按规定不得擅自启封或者使用;59、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按规定不得出具虚假证明。44、安全生产法第36条;45、处罚办法第42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6、处罚办法第39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7、处罚办法第43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48、处罚办法第37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49、国家总局一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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