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工伤认定时间该如何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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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出工伤认定时间该如何得到救济? 一般不会在被认定机构受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益,将不能得到保障,在能拿出确切证据的情形之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救济的请求,此时,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一般的民事主体都会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 职员在受伤之后,若希望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是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在限定的时间范围之内,向当地的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的请求,但是,并非是所有的民事主体,都能在限定的时间之内,提出认定请求的,超出工伤认定时间该如何得到救济?一、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性质笔者并不赞同上述两种观点。首先,如果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属于诉讼时效,将有悖于

2、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赋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行使工伤认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行政程序中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而不是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加人在诉讼程序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因此,认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属于诉讼时效无从谈起。其次,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也不符合除斥期间的适用客体及其法律属性。除斥期间的适用客体一般为形成权,即权利人可以依自己一方之意思表示而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然而,工伤待遇显然不能因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就当然获得,工伤认定申请权在性质

3、上属于请求权。此外,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延长,但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法律赋予了提出延长申请期限的权利,故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符合除斥期间的法律属性。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既然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行政程序中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那么,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性质就仅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期限规定而已。二、超出工伤认定时间该如何得到救济?笔者认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来说,其法律后果将使其丧失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权利,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精神,对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而言,也将丧失

4、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的权利。因此,对于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本案第三人江夏公司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涪陵区人社局予以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虽然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再适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将丧失获得工伤赔偿的实体权利,因为劳动者享受劳动保护,因工受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职工及其近亲属应当享有通过行政程序以外的其他救济渠道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如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

5、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职工作为特殊主体,其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尽管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的特别保护,但法律并没有将此类案件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外,故职工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其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应适用上述一年的规定,由于其属于诉讼时效,故可以中止、中断、延长。当然,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带有一定程度的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赋予其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不仅具

6、有权威性、效率性,同时由于涉及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工伤认定应当行政优先,司法应保持应有的克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规定就体现了行政优先的理念。在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下,职工及其近亲属将丧失通过行政程序认定工伤的权利,且工伤保险待遇也不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工伤纠纷完全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平等主体的利益争议,

7、不涉及公共利益,国家无需介入对其进行行政管理,故赋予职工及其近亲属诉权,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实体性权利。因此,对于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拒绝受理的案件,只要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或符合法定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职工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工伤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判令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当然,职工也有权放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一般不会在被认定机构受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益,将不能得到保障,在能拿出确切证据的情形之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救济的请求,此时,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一般的民事主体都会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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