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0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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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场租赁合同甲 方: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乙 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就广场租赁过程中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 租赁广场坐落、经营业态及面积1、甲方将位于 CD区负一层(以下简称租赁广场)中部出租给乙方从事合法的商业经营,经营业态为: 台球、电玩 。2、 租赁广场建筑面积约893平方米,租赁范围及具体面积详见附图彩色区域。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免租期1、租赁期限:共5年,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2、甲方在201

2、0年4月10日起至2010 年6月9日内,给予乙方二个月的免租期,免租期间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3、广场交付: 甲方承诺于2009年4月10日之前将租赁广场以现状交付乙方使用。若因甲方原因双方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理交付手续,乙方起租日顺延;租赁广场交付时,双方派人共同到场进行验收并签署交付文件后,视为甲方向乙方正式交付租赁广场。第三条租赁费用、履约保证金及交纳方式1、 租赁费用:(1)2009年4月10日至2010年4月9日租金为32000元/年, 广场使用费为24000元(合计56000元/年);(2)2010年4月10日至2011年4月9日租金为26666元/年, 广场使用费为2000

3、0元(合计46666元/年;含两个月的免租期)(3)2011年4月10日至2012年4月9日租金为32000元/年, 广场使用费为24000元(合计56000元/年);(4)2012年4月10日至2013年4月9日租金为33600元/年, 广场使用费为25200元(合计58800元/年);(5)2013年4月10日至2014年4月9日租金为35280元/年, 广场使用费为26460元(合计61740元/年);五年合同期内总计租金及广场使用费金额为:279206元。2、 租赁费用交纳方式:(1) 实行先预付后使用原则。(2) 租赁费用的交纳方式:在第一个年度租赁期内(2009年4月10日至201

4、0年4月9日)按半年一交,以后各租赁年度的租赁费每一个季度预付一次,乙方在每季度初的前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租赁费。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 元作为首期租赁费用(2009年4月10日至2009年10月9日)。3、租赁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租赁履约保证金2万元,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交清。此款用于广场设施损坏赔偿、违约费用、拖欠租赁费用和水电费的优先扣除;本合同期满后返还,若续租继续作为履约保证金在甲方处留存。4、甲方收取广场租赁费时必须向乙方出具相关发票及收据。第四条 双方职责(一)甲方的保证与职责1、 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将租赁广场交付乙方使用。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该广场的装修施工

5、工作,同时对乙方在装修设计方案中涉及的结构部分改动在职权范围内应做好配合和服务工作,协助乙方办理广场内外装修工程的改、扩建申报、审批手续。3、甲方应对租赁广场及其内部附属设施的质量负责,若出现质量问题应无偿进行修复、更换,具体为:甲方对本层上楼面渗水负责,损坏乙方设施应照价赔偿;甲方对外墙渗水负责,若因乙方装修引起的除外;甲方在接到乙方上述质量问题的书面通知后12小时内立即派员察看,确属甲方责任的,甲方应立即着手维修,并确保及时维修以保证乙方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4、甲方保证租赁期内,在水景花苑CD负一层区域不从事和乙方同类别业态的招商经营,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二)乙方的保证与职责1、乙方应按本

6、合同约定按期足额交纳租赁费用,并向有关部门按实际发生数额交纳水电费。2、乙方应在租赁广场设计条件范围内合理装修使用该租赁广场,若因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乙方财物损失和人身安全责任等由乙方承担。3、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将租赁广场转租、转借(内部经营广场转租或转借的除外)。4、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和设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广场的结构进行装修。5、现状租赁,乙方负责所有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报批、使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合同期结束后无偿归甲方所有。6、乙方在经营期间应持证合法经营,出现因租赁经营产生的各类纠纷或事故皆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7、甲方负责安装的3个污水泵所产生的电费由本广场所有

7、租赁商户分担,乙方按20承担。第五条 几个相关的问题(一)关于装修改造1、 乙方可以对该租赁广场进行装潢、装修及改造,但装潢、装修及改造须符合消防、安全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并报壹份装修设计图给甲方备案;以上费用由乙方独自承担。2、己方如根据经营需要,需对物业进行改造,由乙方自己设计、施工并承担费用,报甲方同意后实施。3、空调等设施由乙方独自设计施工并承担相关费用,外机的设置部位不应影响其他在此区域经营的业户。4、由于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再续租,乙方的固定装潢、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但乙方投资的可移动的设施、设备除外;如甲方根据需要提出对乙方投资的设施、设备保留,

8、甲乙双方可协商确定转让价格。5、甲方允许乙方在广场的东侧和西侧设置部分广告牌;以上广告的设计、手续办理、施工及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具体施工方案需报甲方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施工;乙方设置的广告牌由甲方统一布设,不得影响本广场其他经营业户的经营和广告导视牌。6、此区域北侧的通道及东西两端出入口处,是为租赁水景花苑CD区负一层的经营户、消费者及消防共同使用的公共通道,乙方不得独自占用、停放车辆、设置障碍物,影响通行;一旦违反甲方皆视为乙方自行放弃承租权利,甲方有权收回广场,另行租赁。(二)关于消防及安全1、乙方在租赁期内,须按照消防要求进行装修和配备消防器材,使之进一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通过消

9、防验收。在租赁期内出现消防安全责任皆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2、乙方须保证经营中用电安全。3、乙方须对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保洁、治安等要求负责。4、甲方物业应满足乙方经营的水电用量及配电室要求;提供不低于三相20KW的用电负荷。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条款执行。2、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3、乙方迟延支付租金或欠交水电费达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乙方未征得甲方和设计部门的许可擅自改变广场的结构进行装修,甲方有权解除合同。5、乙方违法经营或停止经营达三个月或其经营损害甲方商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6、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广场,经乙

10、方书面通知,仍不交付,乙方有权解除合同。7、甲方交付的广场及附属设施出现质量问题,经修复、更换仍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8、双方依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仍有权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及其他损失。第七条 违约责任1、乙方迟延交付租金,每迟延一日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2、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广场,自乙方书面通知最后交付期限之日起,每迟延一日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3、若遇政府行为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按实际使用日期据实结算租赁费用。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按当年度租赁费用的60%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且守约

11、方有权解除合同,租赁费按实际租赁期限计算。第八条 其他事项1、本合同租赁期满后,若乙方需续租广场,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六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租赁优先权。不论乙方是否续租该租赁广场都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2、本合同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续租,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全部搬出租赁广场及占用的广场,并将租赁广场按本合同约定交与甲方(租赁广场以实际状况为准),否则乙方应按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4000元人民币作为赔偿。甲方不得故意刁难乙方按约撤场,否则造成拖延等后果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任

12、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经甲乙双方协商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本合同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附:1、 CD区负一层平面布局图2、乙方装修设计平面图甲方: 乙方:代表人: 代表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甲 方: 法人代表: 乙 方: 法人代表: 甲方受 委托,对产权归 所有的 CD区负一层(以下简称租赁广场)中部建筑面积约为893平方米的房产对外进行租赁,并负责租赁期内的运行维护,及对乙方提供运行所需要的服务。一、服务期限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二、服

13、务费用及付款方式(1)2009年4月10日至2010年4月9日服务费为24000元;(2)2010年4月10日至2011年4月9日服务费为 20000 元;(3)2011年4月10日至2012年4月9日服务费为 24000 元;(4)2012年4月10日至2013年4月9日服务费为25200 元;(5)2013年4月10日至2014年4月9日服务费为 26460 元;五年合同期内总计租金及广场使用费金额为:119660 元。在第一个年度租赁期内(2009年4月10日至2010年4月9日)按半年一交,以后各租赁年度的服务费用在乙方向 缴纳租赁费时按季度一并向甲方缴纳。三、服务内容甲方负责乙方与 面的全面沟通协调,与其他相邻经营户的沟通与协调;乙方用水、电的开通,维护管理;改造装修期间的技术支持,手续的协助办理;运行期间的各种必要服务管理服务。四、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或请合同仲裁部门仲裁。甲方: 乙 方: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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