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醉驾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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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醉驾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山东省醉驾的司法解释是在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要按照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五年之内不能够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应该严格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山东省醉驾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

2、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

3、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当然,各省份关于醉驾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我国的交规以及刑法当中的规定都基本上一样,就拿山东省来说,司法解释当中是给出了人民法院应该从重处罚的一些情形,比如说酒精含量达到了200毫克,不配合工作人员的检查等。另外,其中如果还有一些妨碍公务的行为,法院应该按照数罪并罚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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