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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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解释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解释】本条是有关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就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不同于民事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并不是处在平等主体的地位。劳动争议的特点是:第一,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即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两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因而所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第二,劳动争议必须是由于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签订、履行、变更

2、、解除和终结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有的争议虽然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但争议的内容不波及劳动合同和其她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如劳动者一方由于与用人单位发生买卖合同方面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乡化和经济构造调节进程的加快,公司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公司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革,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同步,劳动争议解决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以及仲裁与诉讼不衔接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及时解决。为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

3、步完善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制度,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增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8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法。根据本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日的有三层含义:(一)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公正及时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法从性质上说是程序法,通过规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具体程序制度,使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因此,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公正执法、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在合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同步,劳动争议在解决时应注意及时解决,避免久拖不决。劳动争议案件

4、具有特殊性,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问题,如不及时予以解决,势必会影响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也不利于用人单位生产秩序的稳定,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在解决劳动争议时,必须要贯彻及时迅速解决原则,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专门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立法过程中始终有争议:一种意见觉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属于劳动法律范畴。按照国际

5、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应当对劳动者一方予以倾斜性的保护。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显然在实际地位上不平等,用人单位一般处在强势,而劳动者一方一般处在弱势,因此劳动关系具有不平衡性,本法应当对劳动者予以倾斜性的保护,将立法目的拟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意见觉得,这部法律虽然属于劳动法律序列,但其性质上是一种程序法,应当体现当事人在程序上平等的基本原则,否则与程序法的性质不符。建议将立法目的明确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两种不批准见,立法机关通过认真研究觉得:一方面,本法作为一部程序法,程序法的性质决定了必须要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合法权利,因此,将本法的立法目的定位在“保护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适的;另一方面,考虑到劳动争议的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实际地位不平等,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应当予以合适倾斜性的保护,在这方面可以在“对调解合同申请支付令”、“一裁终局”等某些具体的程序制度的设计上有所体现,但在立法目的上不适宜只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增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争议最主线的特点就在于其主体一方是劳动者,这一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重要性。劳动争议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维持和工作权利的实现,也关系到其家庭的维持和稳定问题,因此,劳动争议是一种带有社会性的问题。必须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用人单位歹意延长劳动争议解决

7、期限等。通过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她们可以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从实体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话,那么本法则是从程序上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合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解雇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等发生

8、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劳动争议。【解释】本条是有关本法合用范畴的规定。本法合用于下列劳动争议事项的解决:(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与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合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由于拿不出劳动合同这一拟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而难以维权。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解决范畴,劳动者可以就确认劳动关系与否存在这一事由,依法向劳动争

9、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二)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波及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结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对于这一过程任何一种环节发生的争议,都可以合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是第一种环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在依法签订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商定的条款,完毕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的活动,这是第

10、二个环节;变更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减,这是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一种特殊状况,不是每一种劳动者都会遇到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结是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的最后一种环节。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合同期满前,提前终结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的终结,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由于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浮现法定的情形而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而双方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结束的情形。在上述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解决,都可以合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因除名、解雇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

11、议这一类劳动争议是由于解除和终结劳动关系而引起的争议。所谓除名,是指根据公司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无合法理由常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持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合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公司有权予以除名。所谓解雇,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关系;所谓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的行为、。离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意愿,自动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因除名、解雇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波及解除和终结劳动关系,合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工

12、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重要波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与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与否可以享有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权利等而引起的争议;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重要波及用人单位与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而引起的争议;因福利、培训发生的劳动争议,重要波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培训等商定事项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因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重要波及用人单位与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原则而产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这一项规定的内容波及

1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金钱给付问题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这里重要谈一下“经济补偿”和“补偿金”。经济补偿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和终结劳动合同步,应予以劳动者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单方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存在过错之外的因素而单方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动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步,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公司破产、责令关闭、吊销执照、提前解散等情形时,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金和劳动

14、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金,涉及: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商定试用期的,如违法商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原则,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原则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结劳动合同,未根据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如下的原则向劳动者加付补偿金;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合

15、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终结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原则的二倍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种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或者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金,涉及劳动者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背劳动合同商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导致损失所应当承当的补偿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劳动争议这是一项兜底的规定。除了上述劳动争议事项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她劳动争议,也要纳人劳动争议

16、调解仲裁法的调节范畴。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本条是有关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方面的规定。(一)解决劳动争议必须根据事实、从实际出发所谓事实,就是发生的事情,即多种事态的客观存在。人们可以将发生和存在的一切现象和状态(涉及精神的或物质的)都称为事实。罗素曾指出“事实的意义就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无人觉得它存在还是不存在”。但是牵涉到利益纠纷的时候,尽管是对于同一存在的事实,当事人的结识或者说主张也也许并不一致。那么认清事实,就成为解决和解决多种争议案件的前提和基本。为理解决劳动争议,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结识论和措施论,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具体实际出发,注重证据,注重调查研究,还客观事实以本来面目,并以客观事实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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