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毕业设计(论文)浅论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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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专 业: 国际贸易实务 班 级: 2009级国际贸易实务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浅论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与防范 作 者: 指 导 教 师: 完 成 日 期: 2012年5月 摘 要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欺诈案的发生,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多发地区。信用证欺诈案数额巨大,危害严重,教训深刻。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欺诈的原因、危害与特点进行深入的探讨。本

2、文主要阐明信用证的概念和自身特点,以及针对信用证业务中的软条款等及其对进出口的影响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其应防范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 信用证欺诈;信用证软条款;欺诈防范AbstractWhether developed country or developing country, settlement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which brings into use the way of credit card accounts for largish. In China, a half of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settlemen

3、t introduce to the way of credit card. But the business of the credit card increases difficulty of risk prevention and financial regulation by itself of complexity and independent abstract drifted away from the prime contract. Letters of credit fraud often happen all over the world. The developing c

4、ountry is the most serious to letters of credit fraud. Letters of credit frauds feature include high quota, severely impair and profound lessons. Thereby to the reason, endanger and eateries and needs to be explored in depth. This article explains the concept of credit card. In addition to risk prev

5、ention and Request countermeasures if needed.Keywords Letters of credit fraud; The soft clause of the credit card; Fraud prevention目 录一 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1(一)信用证的概念1(二)信用证的特点11独立抽象性12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的买卖23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2二 信用证的欺诈2(一)信用证欺诈的原因2(二)信用证欺诈的种类3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3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33骗取信用证34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45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

6、洁提单4(三)信用证欺诈的特点41国际性42复杂性53多重非法性5三 信用证的风险6(一)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61进口商不开证6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63“软条款”信用证6(二)出口商面临的风险61出口货物品质难以保证62因合同与信用证有关货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7(三)银行方面的风险71开证行可能审单不严造成损失72进口商的权益受到限制7四 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7(一)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深入进行资信调查7(二)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8(三)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单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8(四)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8五 结论9参考文献1

7、010正 文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基本的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信用证3种,使用托收和汇付方式,进出口方都将面临一定风险。出口商不信任进口商,不愿意先交出货运单据;进口商则不敢先交出钱,惟恐先付款后对方不交货,由此出现商业信用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方式可以较好的解决买卖双方彼此间可能出现的问题。信用证支付方式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但在促进贸易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应该如何防范,值得我们思考。一 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一)信用证的概念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

8、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起到安全保证、资金融通等作用,它已是现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最为重要的收付方式。(二)信用证的特点1独立抽象性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是指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相一致,银行即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而不论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UCP600第三条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

9、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索赔或抗辩的约束。”该条旨在明确开证行不得利用单证不符以外的抗辩对抗信用证其他当事人。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银行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做出的付款、承兑、支付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2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的买卖对于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

10、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3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这样,银行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较之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来说,使卖方风险大为减少。二 信用证的欺诈(一)信用证欺诈的原因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

11、一。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UCP6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美钞、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那么,在信用证方式下,卖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付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卖方)所提供的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买方是很危险的。根据UCP600,对单据的正确与否,银行只要认定其“

12、表面相符”便没有任何责任。据UCP600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这一免责条文清楚强调银行对于假单证不负任何“把关”责任。除非是单证表面已可看出有“假”,但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二)信用证欺诈的种类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行骗,可以是买方骗取卖方货物或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也可以

13、是直接骗取银行付款。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即伪造、变造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假单据、假文件。根据UCP600的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其中提单是受益人主要的伪造目标。一种方式是通过伪造提单的内容,另一种方式是设立假公司,伪造假提单。伪造信用证主要是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者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变造信用证是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以真实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改变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

14、用证、使用涂改的信用证等。3骗取信用证可以是开证申请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也可是他人骗取他人已开出的信用证行骗。4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上赋予了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诈骗分子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设下的陷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要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限制性装运条款,如规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时间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限制性单据条款,如品质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样品相符;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5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是指货物实际装船日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签发提单。预借提单主要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并将当天的日期记载于提单签发日期栏内。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属于欺诈行为。此外,卖方为了掩盖货物不清洁的真相,凭保函要求将本应签发的不清洁提单作为清洁提单签发,使单证相符,顺利结汇,并逃避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有的是取得货物后,将财产转移,宣布企业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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