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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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吊装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 基本要求1.1 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应执行动力与电气装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1.1,1.2,1.4节的规定。1.2 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1.3 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1.4 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1.5 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

2、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1.6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1.7 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1.8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1.9 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1.10 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

3、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1.11 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1.12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1.13 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

4、小于30,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1.14 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1.15 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1.16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1.17

5、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1.18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1.19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1.20 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

6、格、数量应符合表4.1.20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表1.20 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钢丝绳直径(mm)10以下1020212628363640最少绳卡数(个)34567绳卡间距(mm)801401602202401.21 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1.22 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1.23 起

7、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1.24 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2 履带式起重机2.1 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3,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2.2 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防护装置及各

8、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无松动。2.3 起重机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应按照本规程第32节的规定启动内燃机。2.4 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接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顺序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其制动器,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2.5 作业时,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出厂规定。当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2.6 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2.7 在起吊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

9、,升降动作应慢速进行,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动作。2.8 起吊重物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已挂牢,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的可靠性均良好,再继续起吊。在重物升起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把脚放在制动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钩冒顶。当起重机停止运转而重物仍悬在空中时,即使制动踏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2.9 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2.10 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

10、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栓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2.11 起重机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当路面凹凸不平时,不得转弯。2.12 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卞艘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挡滑行。2.13 作业后,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应关停内燃机,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各制动器加保险固定,操纵室和机棚应关门加锁;2.14 起重机转移工地,应采用平板拖车运送。特殊情况需自行转移时,应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动轮应在后面,机身、起重臂、

11、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并应加保险固定。每行驶5001000m时,应对行走机构进行检查和润滑。2.15 起重机通过桥梁、水坝、排水沟等构筑物时,必须先查明允许载荷后再通过。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通过铁路、地下水管、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并不得在上面转弯。2.16 用火车或平板拖车运输起重机时,所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起重机装上车后,应将回转、行走、变幅等机构制动,并采用三角木楔紧履带两端,再牢固绑扎;后部配重用枕木垫实,不得使吊钩悬空摆动。3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3.1 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3.2 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

12、下列要求: (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无松动; (5)轮胎气压符合规定。3.3 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照本规程第32节的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时,方可开始作业。3.4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3.5

13、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3.6 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3.7 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3.8 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3.9 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3.10 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

14、前方起吊。3.11 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3.12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3.13 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3.14 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3.15 起重吊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3.16 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3.17 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

15、须乎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3.18 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3.19 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3.20 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3.21 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4 塔式起重机4.1 起重机的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承载能力:轻型(起重量30kN以下)应为60100kPa;中型(起重量31150kN)应为101200kPa;重型(起重量150kN以上)应为200kPa以上; (2)每间隔6m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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