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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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省人民政府规章设 定的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制 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检测、监理、使用、维修等 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厅技防办)是全省安全技 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分)局安全技术防 范管理办公室(以下

2、简称公安局技防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 具体管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公 安部的有关规定,指导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网络建设规划和方案。第二章产品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本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安 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企业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并按规 定取得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书。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认证证书。认证证 书由生产企业直接向国家认证中心按国家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目录的,应当取

3、得生产登记批准书。生 产登记批准书由生产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两种证书不得重复办理。第七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条件:(1)取得营业执照;(2)必要的 生产设备、检验仪器;(3)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4)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 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产品检验报告是指由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鉴定证明 是指由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第八条本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企业向公安厅技防办提出产品检验申 请,由公安厅技防办负责抽封样品,被抽封样品由申请人送达具有法定检验资格 的机构检测。第九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办理程序与要求:1. 企业向所在地

4、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提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 产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 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公安厅技防办复审;初审不合格的, 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2. 公安厅技防办接到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报送的企业生产登记申 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颁发安全技 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分正本和副本),送市、州、直管市公安机关,由 其通知申请人;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 由书面通知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由其通知申请人。3.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5、,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每年1至4月份进行,主要检查企业变更及所获准生产登记产品生产销 售的基本情况。至开始年检之日,获准生产登记不满半年的产品免检。年检采用 企业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年检登记表、公安机关复核的方式。年 检通过的,在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上加盖印章、在正本上加贴标志。第十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条件:(1)公安部授权的安全技术防范质检 中心核发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2)产品生产地省级公安厅、局颁发有效的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或者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 认证证书);(3)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持有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公安部授权认可 的法定检验机构出具有效的进口产品

6、商检报告;(4)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和完 善的售后服务措施。第十一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办理程序与要求:1. 经销单位到公安厅技防办提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申请书及以 下文件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 件;(3)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4)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 质检中心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5)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 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6)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持有国 家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口产品商检报告或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证明复印件。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2. 公安厅技防办在5日内完成

7、提交材料的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安全技术 防范产品销售审批申请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发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 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经销单位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证到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公安 局技防办办理备案手续。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图纸、有关资料和设施方案审核(以 下简称安全防范设施方案)、竣工验收按投资额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公安局负责;投资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由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负责;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由公安厅技防 办负责;武汉市辖区内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公安局技防办负责。第十三条安全防范设施方

8、案申报审核时,建设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受 理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核申请表;(2)工程建设单位设计任务 书和合同复印件;(3)系统初步设计方案;(4)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 量及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复印件;(5)器材布置平面图、中心设备布置图、系统 联线图;(6)管线敷设图;(7)费用预算报告和建设周期(含系统检测费);(8) 勘察报告(含系统周边环境及建筑图)。第十四条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核程序与要求:1.公安机关受理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后,应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建设单 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技防办、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中技术专家的比例 不得少于50

9、%,专家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2 .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2004)对设施方案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从技术、质量、施工组织计 划方面作出评价,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填写评审意见书。3. 安全防范设施方案评审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评审意见书中提出 的建议与要求,对原设施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重新报送受理公安机关。 受理公安机关核实后,在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安机关、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各执一份。4. 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应根据评审意见予以整改,并重新申报审核,审 核程序同前。评审未通过的,不得施工。第

10、十五条风险二级以上或投资额度20万元以上的安全防范系统建成后,要 进行至少一个月的试运行,并对系统进行检测。检测由建设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 向公安部授权的国家法定的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机构提出申请,检测机构按照有关 规定和标准具体组织实施。未经检测合格的设施不得申报验收,更不能投入使用。第十六条安全防范设施申请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分 级管理的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验收申请表;(2)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 批表复印件;(3)系统竣工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初验报告;(4)系统 检测报告。第十七条安全防范设施竣工验收程序与要求:1.分级管理相对

11、应的公安机关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验收委员会进 行验收。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技防办、技术专家 组成。验收委员会中技术专家的比例不得少于50%,专家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专家 库中抽取。2 .验收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2004)、安全防范设施检测报告,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或者设计 方案,对安全防范设施从施工质量、技术、图纸资料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对系统 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系统作出验收结论。验收分通过、 基本通过、不通过三个结论。验收结论应当有参加验收的全体委员签字。3.验收通过或者基本通过的,公安机关根据验收委

12、员会的结论意见出具湖 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整改通知书。申请人根据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填报湖 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整改报告书,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向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 安机关报送全套竣工图纸、文件、资料复印件和电子文档。公安机关核实后,在 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验收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发湖北省安全防范设 施竣工验收合格证。4. 验收不通过的,公安机关下达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整改通知书申请人整 改完成后,填写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整改报告书重新申请验收。第十八条申请人取得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后,安全防 范设施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九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第二十条验收合格的

13、安全防范设施,每季度由市、州、直管市公安机关统 计上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在公众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第四章备案管理第二十一条从事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单位向所在地市、州、 直管市公安机关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办公场所的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复印件;(4)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复印件(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培训证明、无犯 罪记录证明等);(5)工程仪器设备清单;(6)工程业绩(经公安机关验收或建 设方签订合同复印件-原件需查验)。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第二十二条市、州、直管市公安机关根据登记备案单位的基本情况,认真 核实从业单

14、位材料真实性,填写湖北省安全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表,并签 署意见,报省公安厅确认后,颁发湖北省安全防范设计、施工、维修从业单位 备案书(分正本、副本)。实施备案,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对本地从业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基本情况核查,根 据从业单位变化情况,重新填报湖北省安全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表,经省 公安厅核实后,重新核发湖北省安全防范设计、施工、维修从业单位备案书。第二十四条外省从事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安全技 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业务的,应当持单位注册地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 部门出具的介绍(证明)函及相关材料到省公安厅登记备案。第二十五条省公

15、安厅是负责全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的专门机 构,其它单位、部门、机构、社团组织不得再进行备案或设置从业限制。第二十六条在本省开展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经营活动时,建设 单位应当查验、从业单位应当提供湖北省安全防范设计、施工、维修从业单位 备案书。第二十七条省公安厅适时将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安装、维修单位备案名录 及相关情况在公众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对单位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二万元以上处罚决定的还应报省公安厅备案。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级公安机关规定与本实 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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