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doc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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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一、我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盗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寄存处所(如下简称“盗窃”)而导致的灭失或损坏(如下简称“损失”)负责补偿。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商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涉及我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二、我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补偿: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错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她人盗窃保险财产导致的损失;3.在保险财产寄存处所无人居住或看守超过七天的状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导致的损失;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导致的损失;5.在发生火灾

2、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导致的损失;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步应立即告知我司,并在我司觉得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予以便利。被保险人应在告知我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通过报告;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4.其她我司觉得必要的单证。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张时,我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补偿责任。五、本保险是我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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