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法治建设、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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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农委法治建设、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汇编一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二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指导实施意见三市农业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四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规定五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六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七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文明规范八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基本程序九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十市农业委员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赔偿备案审查制度十一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十二.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汇报统计制度十三.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文书归档检查制度十四.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工作考评制度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

2、主和法治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林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本委依法行政,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界定农、林、牧、渔、农机行政管理执法范围,建立健全制约机制,明确农、林、牧、渔、农机执法责任和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行为规范,将委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接受各级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委委托承担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把现行农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门别类,按性质、内容确定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主体单位或部门,明确执法权

3、限、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有效地实施。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 (二)界定执法范围 本委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将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先自行界定,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确定。 (三)明确法律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本委所属科室、大队、站所部门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范围、权限、责任予以明确,落实到

4、位。 1、本委的执法责任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农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农林资源,防止动植物疫病与虫害发生、流行和扩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林安全生产秩序,主要责任有: (1)贯彻执行有关农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这些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下属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接受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和组织听证。 (2)负责开展法制宣传,制订行政执法和监督规章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培训、领证、交流、检查、考核和监督管理。 (3)依法对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环境实施保护,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和体系建设。 (4)负责对种子、农药、肥料、兽(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领

5、域的执法检查及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5)依法保护森林、湿地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苗检疫和运输发证,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进行监督管理。 (6)依法对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实施保护,查处违法行为并进行监督管理。 (7)依法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防疫检疫工作,进行兽医卫生监督管理。 (8)依法对种畜禽生产、销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9)依法保护渔业资源,查处渔业违法行为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监督管理。 (10)依法对渔港港务和渔船检验实施管理监督,对渔船安全和渔业无线电进行管理,对职务船员考核发证、办理渔船注册登记和渔船涉外事宜、对水产种苗、水产养殖和水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11)负责农业机械安

6、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核发牌证、年检年审和其它安全生产检查,纠正违章、勘察处理道路以外发生的农机事故,负责农用拖拉机上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证照、年检、年审等工作。 (12)依法按规定收缴有关的农林行政规费。 (13)对下属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法接受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和组织听证。 2、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农、林、牧、渔、农机管理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3)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4)严守执法纪律、不以权谋私、不滥施处罚和随意执法,查

7、处案件严格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文书齐全、案卷规范。 (5)接受监督,自觉纠正自身违法行政行为。 (四)建立制约机制 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林行政执法管理内部制约机制。主要制度如下: 1、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2、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4、行政执法文明规范 5、行政执法基本程序 6、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7、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赔偿备案审查制度 8、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9、行政处罚汇报统计制度 10、执行文书检查制度 11、行政执法工作考评制度 为健全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特制订本意见。 本意见经讨论、修改

8、、通过后正式实施。 有关队站所由委依法委托后与各执法单位根据不同职责签订责任书。本意见实施后本委执法监督机构和执法监督人员应共同遵照执行。市农业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为加强对本委及下属执法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统一,根据有关法规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委按照农、林、牧、渔、农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 三、本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审查。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等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

9、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文件正式文本的有关材料报送本委政策法规科备案审查。本委和下属单位上送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汇编形式报送。 四、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党和国家关于农、林、牧、渔、农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范性文件相一致,并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如果不符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结果报告上级部门。五、本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汇集整理,下属事业单位应在当年的十二月二十日前将单位发文目录报本委政策法规科。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以下

10、简称自由裁量),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适用于本机关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 二、本规则所称的自由裁量,仅限于罚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没收后罚款的,应在没收物品或没收违法所得之后,再适用本规则。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自由裁量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同位阶法律、法规、规章均有规定的,优先适用高位阶规定,但低位阶规定系高位阶规定的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定的除外; (二)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均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规定和旧规定均为有效规定,且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生效之后的,

11、适用新规定;违法行为在新规定生效之前已经实施终了的,适用旧规定;违法行为在新规定生效之前延续到新规定生效之后的,分别适用; (四)新规定生效同时旧规定失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规定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依法提请有权机关裁决。 四、自由裁量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和决定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五、保持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对稳定性、合理性和一致性。 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12、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实施终了二年后才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无法查清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大的;

13、 (二)违法行为性质较严重或者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违法行为的经营额和财物价值较大的; (四)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五)胁迫他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 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减轻、从重或者免于行政处罚,必须调取能够证明法定情节真实有效的存在。(一)本规则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对当事人处以相对较低的罚款。从轻处罚的额度应按以下标准掌握:(1)法律法规规定有下限的,罚款额应取下限。(2)下限不明确的,罚款额应不高于上限的30%,但通常不低于

14、上限的10%。(二)本规则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对当事人处以相对较高的罚款。从重处罚的额度应按以下标准掌握:(1)法律法规规定有下限的,罚款额应不低于下限+(上限下限)*70%;(2)下限不明确的,罚款额应不低于上限的70%。(三)本规则所称减轻处罚,是指对当事人处以低于法定罚款幅度下限的罚款。一般情况下,减免后的罚款额不低于下限的50%,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需要低于以上额度的,须经集体讨论、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施行。 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依法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范畴,且是首次发生的,如法律法规规定有下限的,罚款额应不高于下限+(上限下限)*50%,下限不明确的,罚款额应不高于上限的50%。 十一、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使用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非法定裁量因素而加重处罚。 十三、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决定行政处罚时不得擅自改变已告知的拟处罚种类和额度。但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时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且经核实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查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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