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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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之三 基金合同(草案)目录一、前言1二、释义2三、基金的基本情况7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8五、基金的备案10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11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18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9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6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4十一、基金的托管36十二、基金的销售37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8十四、基金的投资39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45十六、基金的财产46十七、基金资产的

2、估值47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51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5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56二十二 基金的业务规则60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1二十四、违约责任64二十五、争议的处理65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66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之三 基金合同(草案)一、前言(一)订立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3、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4、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5、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释义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指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发售公告:指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托管协议:指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法:指

6、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元:指人民币元;基金管理人: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

7、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8、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基金合

9、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

10、的一种投资方式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11、,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其他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直销机构: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指定媒体:指

12、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

13、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

14、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投资目标坚持长期投资理念,以全球视野考察中国经济、行业以及个股的成长前景,通过“核心-卫星”投资策略,把握中国经济崛起过程中的投资机遇,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本的长期稳定增值。(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二)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三)发售对象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四)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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