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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盐工商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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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盐工商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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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盐工商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1.分局长(所长)岗:金效民1. 1岗位职责  一、负责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及注销的核准工作(履行登记核准员职责);二、负责决定以分局(所)名义合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惩罚案件;三、负责审核或决定分局长(所长)职权范畴内的其她行政执法事项1.2 执法根据一、《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行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二、《行政惩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惩罚程序规定》;三、《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等其她工商法规1.3 工作规程一、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规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登记审查员签订审查意见后,分局长(所长)签字核准,当场予以登记除当场登记的外,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与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告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告知书二、行政惩罚工作规程行政惩罚案件经法制员核审批准后,分局长(所长)对案卷材料、核审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记录等进行审查,视不同状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决定:予以行政惩罚,不予行政惩罚、撤销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作出决定1. 4工作流程图见4.4登记审查员岗工作流程图和6.4巡逻员岗工作流程图2.分局副局长(副所长)岗:彭英华2.1岗位职责 一、按照分工负责对部分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审核(涉及案件核审);  二、受分局长(所长)代行其审批职责2.2执法根据一、《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行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二、《行政惩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惩罚程序规定》;三、《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等其她工商法规2.3工作规程一、担任法制员时,其工作规程合用法制员的工作规程二、代行分局长(所长)职责时,其工作规程合用分局长(所长)工作规程2.4工作流程图  见3.4法制员岗案件核审流程图、4.4登记审查员岗工作流程图和6.4巡逻员岗工作流程图3.法制员岗:彭英华3.1 岗位职责一、负责组织实行对分局(工商所)行政惩罚案件的核审工作;二、负责组织行政惩罚案件听证工作;三、负责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3.2 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行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惩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惩罚案件听证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等。

3.3 工作规程一、行政惩罚案件核审(一)核审工作实行核审责任制,即核审工作实行专人受理、全程监督、全面核审二)核审重要内容涉及:所办案件与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基本状况与否清晰、案件事实与否清晰、证据与否充足、定性与否精确、合用法律、法规、规章与否精确、惩罚与否合适、程序与否合法三)核审的程序:1、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办案人员初将案卷呈报法制员核审;2、法制员要搞好案卷卷宗的登记工作,载明受理时间;3、法制员对个案在3 个工作日内(含收卷、返卷不超过5天时间)提出具体核审意见,填写《案件核审表》,并退还案卷;4、法制员核审意见和办案人员意见不一致的,提交局长(所长)决定或提交局长办公会(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二、行政惩罚案件听证按照《行政惩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惩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正的确施行政惩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精确、及时、公平公正办理听证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受理听证申请;(二)及时报告,由法制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并拟定记录人员,具体承当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三)案件调查人员向听证主持人移送案卷,并由听证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四)根据决定,公示和告知组织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主持人姓名以及申请主持人回避等权利的内容(除波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公开举办听证,并公示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办听证的时间、地点);(五)主持人组织听证;(六)核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宣读听证纪律,宣布听证会开始;(七)做好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与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回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状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八)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撰写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局长(所长)(由局长办公会或案审会讨论决定)工作时限规定:当事人在对惩罚告知书收到后3日内,或挂号信寄出15日内,申请举办听证;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应当3日内拟定听证主持人;拟定听证主持人3日内,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移送案卷后5日内拟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办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办听证7日前将举办听证时间、地点告知案件调查人员,并退回案卷3.4 工作流程图3.4.1 核审流程图办案人员送审法制员受理提交局长(所长)或局务会(所务会)讨论决定(办案人员和法制员意见不一致时)法制员提出核审意见3.4.2 听证流程图告知并送达《行政惩罚听证告知书》满足下列条件:对个体工商户、公民拟作出3000元以上数额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公民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3000元以上 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超过期限视为放弃权利申 请 1、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拟定听证人员、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2、听证举办7日前送达《行政惩罚听证告知书》3、非涉秘案件,举办听证的3日前,应公示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 受 理 举办听政制作笔录1、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会纪律、听证会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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