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户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加快林业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近日,宁国市林业局、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合印发了《农户造林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现将其主要条款摘编刊发供借鉴一、贷款的对象和基本条件贷款对象为从事造林、低产林改造、幼林抚育(以下合称造林)的农户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信用社开立结算帐户;(二)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合法身份证明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还本付息能力;(五)拥有一定数量可供抵押的森林资源;(六)符合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二、贷款方式采取林权抵押加保证的方式林权抵押是指采取以《林权证》进行抵押,抵押物必须是人工用材林(商品林),毛、元竹林,笋用林,经济林(山核桃、板栗等)等林产,抵押率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保证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办法中的保证主要包括第三人保证、联保及以个人预期收入承诺等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形式三、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内,具体根据造林规模、自有资金投入及偿债能力等情况确定借款期限:5年以内贷款利率:同期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上浮40%中长期贷款利率如遇基准利率变动,次年1月1日起同比例调整四、还款方式及付息还款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还款或分期偿还利息结算采取按季付息五、贷款办理程序(一)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林业站初审同意,并出具拟抵押森林资源价值认可意见书;(二)信用社根据信贷审批流程经调查、审查和审批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对不同意的贷款应及时给予告知;(三)借款人将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林业站(需经市林权抵押登记管理部门授权)核发林木他项权证;(四)信用社收到他项权证等有关资料后,依据合同发放贷款六、贷款办理职责信用社负责对借款人资信及借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负责借款的发放、管理和收回林业部门负责造林贷款的初审,主要负责对项目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把关。
负责办理抵押登记和《林木他项权证》的颁发,在贷款出现风险时协助信用社对抵押物转让过户、拍卖变现等所在地林业站应以抵押森林资源申请时点的处置价值为依据,出具价值认定意见书;在市林业局授权范围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