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实施本科生学分制的暂行规定发表日期:2006年6月22日阅读次数:1477来源:教学建设中心本暂行规定是我校实施学分制改革的标志性文件,具体的学分模块、课程学分和学分绩点的计算按新的有 关文件规定执行校政[2000]41号一、 指导思想为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造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知识面宽、身 心健康的专业人才,学校决定从2000级本科生起实行学分制二、 专业教育与学分分配1、 学分制规定,本科生在校修业期限为四年,实行学分制后修业期限(或称弹性学制)为3 — 6年2、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通常是以每门课程每学期的周学时数计算,或按16 — 18学时 折算为1个学分,同时考虑该门课程的教学难易度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按周学时的0. 5 — 0.8折算学分,体 育课按周学时的0.5折算学分,实践环节按周数计算学分,军事课(含军事训练)计2学分3、 本科各专业教育总学分设定为160分左右(上下浮动10学分)文史类、语言类、理工类学科可 根据专业特点调整政治理论、外语、文史、实验、实习等课程及实践教学的学分4、 根据拓宽专业口径,实现文理渗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人才培养要求,专业教育模块分为公共基 础教育、专业基础教育、专业拓展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实践环节考核。
各教育模块与学分分配如下:模块一:公共基础教育(42学分各专业学生必须选修)A. 军事课2学分B. 德育课5学分C. 政治理论课10学分D. 大学英语课16学分E. 公共计算机课5学分F. 公共体育课4学分模块二:专业基础教育(30学分本专业学生必须选修)模块三:专业拓展教育(58学分)A. 专业选修课(任选或限选)40学分B. 非专业选修课(包含相关专业课和文理互选课)18学分模块四:文化素质教育(12学分)A. 人文与科技公选课8学分B. 文化素质考核4学分模块五:实践环节考核(18学分)A.社会调查或专业见习4学分B.专业实习10学分C.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4学分三、 选课要求1、 第一、二学年为公共基础教育和专业基础教育阶段,所开课程均为必选课程,学生应先修满规定的 学分,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提前选修专业课程或非专业任选课程2、 学生选修课程,应由导师指导选课和学习,导师的职责和有关规定由教务处另行制定3、 为增大学生的选课自由度,同时也为了选课的相对稳定性,学生依据《安徽大学学生选课手册》和 选课规则,通过计算机选课统于每年5月份和11月份拟选下学期所学课程允许学生在开学试听的两周内 调整本人所选课程。
两周后,学生对已经选定的课程不得再中途退选4、 学生每学期选课不低于15学分、不超过30学分对未选课程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四、 教学实施1、 各院系按照上述专业教育与学分分配规定制定专业教学计划,确定每门课程的性质、类别(课程体 系可按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相关专业课、文理互选课及文化素质教育、实践环节考核设计, 并注明必选、限选、任选)与学分实践环节考核(不包括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教学环节)应注明项目与内 容及考核办法教务处届时负责提出并印发制订学分制教学计划的指导性意见2、 各院系可按照专业方向研究、设计若干组可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同时要求设计若干可供其他专业学 生辅修的课程,并确定学分3、 各院系应于每学期选课前向教务处报送下学期开课计划教务处负责汇编选课一览并通过院系组织 学生选课全校人文与科技公选课由教务处组织各院系设计与实施,文化素质考核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院系组织实施4、各院系及各公共基础教学部统一组织学分课程的考核,并建立试题库,逐步实现教考分离,统一评卷五、若干学籍管理办法的修订1、成绩评定凡记入学分的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均应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 定,并按国际用惯例五级(A、B、C、D、F)折算记载。
D级以上为合格,即获学分每学期结束后,各院 系按照成绩考核与绩点测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指标1)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不及格成绩» 代 OwlOLO 优r舔血良 78-S1.9^72-74.9中 6S -71.9戚绩等级A月十BB-U +CCDD-绩点4.03:73.33.02.72势■i,o1.71.51.0<60(2)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Y (课程绩点晌课程学分)例:某学生一学期选修课程五门,学分均为4其成绩分别为:A、B、C、D、F其绩点分别为:4、3、2、1、0其学分绩点分别为:16、12、8、4、0该生平均学分绩点二吒+ 12 + 8 + 4 + 0 =4十4十4十4十42、 重修与重考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及格即未获得学分,除公共英语外不予补考,其他课程均要重修重修课程经 考核合格的,按实际成绩评定记载不能安排重修或重修仍不及格的,允许重考一次重修、重考仍不及 格的,除必选课程外,可另选其他课程或经申请批准再次重修、重考。
3、 免修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知识并达到一定水平的,可申请免修学生申 请免修应提交足以证明水平的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可免修课程,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及格 的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未获得学分的,取消免修,按重修处理4、辅修学生修满80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在3. 0以上的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修满25学分的,学 校发给辅修证书;修满本专业学分且另辅修第二专业的专业课程满50学分(含毕业论文学分)的,可授予 第二学士学位5、 试读与退学学生一学期所选课程学分不满10学分或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0的,按退学试读处理试读期限为一学 期试读期间所修课程(含重修课程)有二分之一未获取学分的,可申请延长一个学期的试读期,试读延 长期仍有三分之二课程未获取学分的按退学处理6、 休学、停学和延长学习期限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或停学,休学、停学不记入学习期限,休学、停学不得超过 两年学生因勤工俭学或重修试读,四年届满未修学分的,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也可申请肄业或按结业处 理,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按规定交纳学年培养费延长学习期限不超过两年7、 毕业与结业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取学分的,准予毕业。
提前修满学分的可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期 限不得少于三年在延长学习期限内仍未修满学分的,按结业处理六、附则1、实行学分制后,有关培养费用(包括培养费、注册费、重修、重考、辅修、试读等费用)的收取标 准与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会商研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2、本暂行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3、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