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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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添加时间:2012/2/27 作者:胡海鹏 胡清文 点击数:42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 决受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 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主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此类案件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笔者对某法院近三年来53 件刑事附 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调查,发现此类案件执行到位的仅5 件,不足 10%。附带民 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拿不到赔偿的问题,极易产生上访、缠诉,严重

2、影响司 法“定争止纷”功能的发挥,已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甚至影响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的大局。此类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一、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被告人财产没有进行财产保全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执行难最主要的原因。 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系是以犯罪人为中心,司法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多重视对罪犯的惩罚问 题,对被害人的求偿权保护不够,即对被告人财产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更注重刑事案件的侦破和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收集,对被告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没有进行 财产保全,不采取扣押、查封措施。人民法院多

3、注重审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给被害人 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忽视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的查证,一般在执行过程中,才对 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扣押、查封措施。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到申请执行立案的几个月时间里,被告人家属或相关人员有足够的时 间转移、隐藏、变卖被告人的财产,致使很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能够得到执行的案件因司法 机关未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不能。在监狱服刑期间,监狱部门也没有将附带 民事执行与否作为被执行人予以减刑、假释的一个条件,也使部分有偿还能力的被告人或者 家属不去执行或者代为执行已经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书。(二)公

4、民法治观念差,被害者不知如何法律救济。重刑轻民思想影响严重,老百姓那种“罚 得赔不得,或赔得罚不得”思想作怪,被执行人出狱后也认为自已被羁押服刑,已经付出了 沉重的代价,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认为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义务就该不了了之,对法 院的执行传唤不理不睬,甚至到处逃避执行。不少群众法治观念差,在法院执行刑事附带民 事赔偿案件过程中,非法干扰法院执行情况也不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 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多数被害 者及其家属不知附带民事赔偿的审判规则、

5、也没有向司法机关提供被告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 况或线索,或者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以致坐失一些执行良机。(三)国家没有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救济。 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来看, 没有设立一个专门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来救济那些遭遇犯罪分子伤害的受害者。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流动作案多,实际赔偿能力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大多无职业、 无固定收入,无能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那些确实无偿还能力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 案件大都陷入了无法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状态,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救济,也是刑事附带 民事赔偿难执行的原因之一。二、改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执行工作的对策建议:(一)建立宣传

6、教育机制、增强公民法律意识。要利用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执行 法律宣教活动,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提高公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帮 助和支持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害向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诉讼,为人民法院执行刑事附 带民事赔偿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教育或者告知被害者及其家属向司法机关 主动提供被告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或线索,和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 财产采取采取必要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使被告人或者相关人员没有机会将被告人的财 产转移、隐匿或者处分。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 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

7、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二)加强对被告人财产采取财产保全工作。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是被告人犯罪情节从轻的 量刑情节之一。我国1979 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就有规定刑事受害人赔偿的问题,但那 时属于计划经济时代,很少有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罪犯进行经济赔偿。1996 年刑 事诉讼法修改后,大大提高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七十七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 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 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

8、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 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在许多刑事案件,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以及侵犯财产罪的许多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 是否造成物质损害以及造成物质损害的程度,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决定性因素。赔偿被害 人经济损失是被告人犯罪情节从轻的量刑情节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中有关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9)项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 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可以理解法律规定了司 法机关及其相关

9、人员在重视对罪犯的惩罚的同时,要注重保护对被害人的求偿权。公安机关 或检察机关在注重刑事案件的侦破和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收集,还要收集能够证实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要对被告人所有的存款、车 子、股票、房产等财产进行依法查询,了解并掌控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作为被告人是否有赔 偿能力的证据,来衡量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个从轻量刑情节去考虑,从而加强 对被告人所有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工作,对被告人所有的存款、车子、股票、房产等财产采 取必要的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在审判阶段,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 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10、定,裁定先予执行。依职权对被告人的财产状 况和财产线索的查证,对被告人所有的存款、车子、股票、房产等财产采取扣押、查封、冻 结等措施,有效地防止被告人家属或相关人员转移、隐藏、变卖被告人的财产。(三)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的工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加强刑事附 带民事赔偿调解的工作,多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的工作,按照最高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有关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9)项规定:“对于积极赔偿 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的规定,争取刑事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把代为赔偿的数额作为酌定从轻判处

11、 被告人刑罚的一个情节,对那些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的被告人,可以在量刑时可以适当考 虑。这样可以激励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鼓励被告人的家属积极帮助被告人 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使得很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能够得到执行的案件而执行到 位,最大限度地满足被害人利益,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四)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被执行人的减刑、假释管理工作。在监狱服刑期间,监狱 部门要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附带民事执行与否作为被执行人予以减刑、假释的一个条 件,多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的工作,努力争取刑事被告人的家属代为 赔偿,使得部分有履行能力的刑事被告人或者刑事

12、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而执行已经生效的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五)建议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刑事被害人得不到司法救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当事人的判决得不到履行,越来越成为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国玲2007 年1月7 日在接受广州日报报记者采访时说,从理论依据上看,公民受害,国家没有尽到维 护社会治安的责任,就有必要保护和救助处于弱势的公民,因此,在公民受到伤害时,国家 也有责任进行救助和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7 年提出将研究建立一个以政府财政为主 体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给予刑 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救济,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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