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同业业务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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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业业务信贷政策、总体策略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须根据分类管理、差别授信的原则,围绕有效管理风险及提高综合贡献度的目标,立足客户资信实力稳健开展。须结合全行经营战略与规划,保障全行战略性业务发展、基础性业务发展、资产负债管理以及流动性管理需求,在此基础上适度加大对盈利性资产业务发展及综合业务带动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授信须注重额度审批、业务把关及额度管理等综合管理手段的协同使用,在差别授信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额度管理及单项业务叙做时的事中监测与控制作用,坚持“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额度管理政策,实现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协调与统一。适度扩大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额度,更好地满足我

2、行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及其他相关业务合作需求。对于我行市场开拓的主要目标客户群区域性银行类金融机构,注重通过分层管理实施差异化授信,挖掘该类客户群的资产业务潜力,重点在于带动其综合贡献度提升。对于我行国际化经营战略中发挥不可替代作用的外资银行客户群,重点在于紧密结合全球金融形势变化,精选全球合作伙伴稳健发展授信业务,为我行国际化经营的基础性业务和同业往来提供必要支撑。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业务合作价值最高的客户群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优质券商,应积极稳妥地推进与其在融资授信产品方面的合作。对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继续采取择优区别政策,服务于我行综

3、合化经营的发展。二、客户指引(一)中资银行1. 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于政策性银行,积极发展委托代理、资产信托化等中间代理业务,在充分考虑我行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前提下,重点发展低风险资产业务合作,有选择地、稳妥地与政策性银行开展银团贷款、资产转受让等资产业务合作。同时关注政策性银行在商业化改革过程中,信用等级的变化情况。2. 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除在票据业务、资金业务等方面重点推动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外,鼓励挖掘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资产转受让业务方面的合作潜

4、力。3.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除我行外包括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深发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适当扩大对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授信,重点支持我行与其在资金业务和票据业务领域的正常往来。4. 区域性银行类金融机构区域性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1)成立时间不长,虽取得全国性牌照但仍主要在部分区域经营的股份制银行(如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徽商银行、宁波银行、包商银行、杭州银行等);(2)城市商业银行;(3)城市信用社;(4)农村(合作)商业银行;(5)农村信用社等。进一步推进我行对区域性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分层授信,注重通过差异化

5、的授信支持实现对该类客户群的战略性渗透和差异化营销,以合理适度的授信资源最大限度地换取区域性商业银行的客户、网络和业务资源。一是对于上述第(1)类中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其保持良好经营基本面或有进一步改善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授信,推动与其在票据业务、同业存放、资金业务、资产转受让、债券投资等各类同业资产业务领域的合作。二是以重点倾斜支持金融生态环境良好、历史遗留问题基本解决、业务发展总体稳健、与我行业务互补性强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重点开展票据业务、同业存放、贸易综合类交易、外汇买卖、短期资金拆借等资产业务,以带动同业存款、受托理财、代理业务、资产托管、信用卡、企业年金等我行特色产品的

6、有效渗透。三是对部分资产质量较高、地处经济发达(或活跃)区域、与我行业务互补性强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给予适度授信支持,通过票据业务、同业存放、贸易综合类交易、短期资金拆借等资产业务往来着重推动其他非授信类业务合作,提升综合贡献度。四是对上述三类以外的小型区域性银行类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授信,重点开展非授信类业务合作。(二)外资银行1. 对境外金融机构,授信对象集中为商业性银行。2. 在精选全球合作伙伴的基础上稳妥开展对外资银行的授信。对受金融风暴冲击严重的外资银行的授信业务更加审慎;继续保持并支持受影响较少,或虽受金融风暴一定影响但具备政府强有力支持背景的外资银行的正常授信。特别是对受金融风

7、暴影响较小、与我行业务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大的我行全球性战略合作伙伴银行给予授信倾斜支持,服务于我行国际化战略的实施。3. 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的授信额度纳入其母银行(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管理,重点支持在华外资法人银行授信需求。同时鼓励发展与优质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的人民币资金业务,锁定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为重点营销对象,拓宽我行资金的运用渠道,发展优质同业资产业务。4. 更加注重通过加强对外资银行客户资信状况的动态监控、额度管理与具体业务审批,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理。(三)非银行金融机构1. 财务公司大力支持优质财务公司授信业务的开展,注重以财务公司资产业务为切入点积极拓展与优质企业集团的全面业务往

8、来。(1)积极介入职能完善,定位明确,与集团关系密切,经营业绩优良,资本实力强,公司治理完善的财务公司,尤其是政府支持力度大的优质企业集团特别是垄断行业大型优质集团的财务公司;对具备垄断行业背景的财务公司授信可适度突破注册资本额限制;稳健发展对行业背景较好,现金流顺畅,财务透明度较高的集团下属的财务公司授信,在综合衡量整体业务合作情况和潜力后可给予一定信用敞口;对行业背景较弱或集团经营状况、整体实力一般的财务公司,在集团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原则上不提供信用敞口;(2)选择具有较强集团背景、自身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强的财务公司叙做票据转贴现、信贷资产受让、资金拆借等业务,优先开展回购型资产受让的

9、同时可努力争取符合我行信贷政策的优质信贷资产的买断型受让业务;(3)除审查财务公司自身资信条件外,应重点结合集团整体状况,综合评估集团的业务资源、财务公司在集团中所发挥的资金集中平台作用的大小以及财务公司与我行的业务合作潜力,通盘评估风险和收益,在整体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适当加大对我行综合收益贡献潜力较大的财务公司的授信力度,以换取优质的业务资源;(4)在集团担保或授权等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允许财务公司使用集团额度。2. 证券公司结合证券公司分层营销机制,研究证券公司资金合理需求,创新证券公司授信业务品种,努力实现在把握授信业务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审慎地扩大证券公司授信业务。(1)对股东背景优良、经营风

10、格稳健、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具备显著竞争优势的全国性优质龙头券商给予重点授信支持,原则上只对按照证监会分类评审标准评为A类以上(含)的证券公司提供授信。(2)按我行证券公司分层营销评级办法,对资产质量好、贡献度大的高评级证券公司给予授信倾斜支持。(3)授信业务品种仍以短期资金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为主。融资用途用于证券公司短期资金需求,弥补资金头寸不足,应对证券交易结算等应急状况,资金用途严格遵照监管的相关要求。(4)根据创新业务发展和市场需求情况,逐步推动股票质押贷款、交易所市场债券融资、投行业务合作等业务品种。3. 信托公司对信托公司采取审慎介入,分类授信的信贷政策。(1)对综合实力较强、财务状

11、况良好、创新能力较强、我行内部评审分类为A类的公司给予适当授信。(2)对我行内部评审分类为B类及以下的信托公司原则上不予授信,具有战略合作意义的信托公司个案处理。(3) 授信使用应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4. 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的授信须密切关注监管政策的变化,根据保险公司业务创新的需求按个案审慎开展授信业务。(1) 重点支持自身经营业绩优良、抗风险能力强,且在与我行保险代理和存款的互动等综合业务合作方面良好的保险公司的授信业务。(2) 对在我行保险公司综合评审体系中评审为A类的寿险和财险公司可以提供授信;对评审为B类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授信,但具有战略合作意义的公司可以酌情处理。(3) 对

12、政策性保险公司(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根据我行业务需求和其信用状况核准相应的授信额度。(4) 对开展履约保证类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可对其中资产规模较大、财务稳健、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保险公司,结合投保人本身的风险状况,给予相应的授信。5. 汽车金融公司(1) 审慎开展对外资汽车金融公司的授信,高度关注并严格控制部分境外母公司遭遇重大经营困难的外资汽车金融公司授信;(2) 继续支持明显受惠于我国汽车产业振兴政策的我国汽车行业龙头企业集团控股的汽车金融公司。6. 金融租赁公司(1) 在稳妥开展对商业银行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授信的同时,保持对其它金融租赁公司授信的谨慎。(2)密切关注金融租赁公司

13、现金流与融资能力,适度开展金融租赁公司优质应收租赁款受让业务。三、业务指引(一) 资产转让业务结合我行的结构调整安排,积极稳妥地推动资产转让业务,为资产经营和实施组合管理建立畅通渠道。信贷资产的转让,要从全行利益出发,符合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和信贷组合管理的总体政策。1支持采用真实卖断方式发展资产转让业务,以真正转移风险达到调整信贷资产规模的目的。切实防止以虚假转让逃避规模控制,防范政策性风险。2资产转让要配合总行信贷组合管理的要求,主动调整集中度过高、期限过长和超过总行管理限额的行业、地区和客户的信贷资产,以分散风险、优化资产结构,构建风险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信贷组合。3资产转让要合理定价,要充

14、分考虑经营成本、资金成本和风险成本等各项成本,同时还要考虑机会成本,权衡利用资产转让腾出的空间发展新资产业务是否可以拓展客户资源、带来更多的收益。4行内资产转让业务要严格遵守资产转让业务的规则,账户真实对接,防止因贷款转让造成人为缩短贷款期限和减少拨备计提,影响我行总体信贷资产的真实情况。(二)资产受让业务1.我行拟受让贷款项目原则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对商业银行信贷投向规定和我行信贷政策关于行业指引和客户选择的相关规定;项目自身必须是经营性的,具有现金流和还款来源,原则上不参与非经营性、公益性的贷款项目。(2)在贷款期限上,优先选择中短期贷款项目,对长期贷款项目在符合

15、全行资产负债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叙做。(3)转让方对已发放贷款的资产质量分类为正常。(4)借款人不存在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5)受让项目的实际借款人为我行授信对象的,债权份额纳入对借款人在我行的综合授信统一管理。2.资产池模式。具有资产转让资格的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将总金额一定的资产转让给我行,回购日到期之前,在保证信贷资产池总金额不减少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对资产池中的信贷资产申请置换。资产池模式的资产受让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金融机构拟置换的贷款项目必须符合以上资产受让业务条件。(2)该业务仅限于回购型受让业务。(3)原受让期限(融资期)不变。(4)用于置换的资产质量、保证条件

16、等不低于原受让资产。(5)按我行相关受让审批程序审批。(三)银团贷款业务鼓励发展银团贷款业务,合理分散单个客户贷款集中度风险。1积极鼓励我行为牵头行、安排行和代理行的银团贷款业务。2.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政策的重点工程项目银团贷款。3鼓励分行积极参与国际或国内管理先进、声誉良好、有丰富银团贷款经验的大型银行作为牵头行或安排行组织的银团贷款。参与银团贷款时要严格按照项目贷款的评估程序进行独立评价,确定我行承担的风险。4.30亿元以上的贷款项目必须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四)资金拆借业务1坚持以短期资金拆借业务为主的交易原则。在审批的额度内,稳妥开展各类同业拆借业务。2对同业的拆借期限,应符合监管规定。(1)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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