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岩)与瓦斯突出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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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岩)与瓦斯突出安全规定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滚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消,并报省级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备案。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本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仿

2、制突出措施。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1)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2)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石门与突出

3、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3)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想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范围。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孔深度的1.5倍。对采用直径大于120mm的钻孔、水力冲刷或水力冲孔等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在*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砂或填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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