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综合险投保单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在我公司投保!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如有风险调查问卷,风险调查问卷亦作为本投保单的有效组成部分).投保人信息□个人 □团体投保人名称填入投保企业名称性别(限于个人客户)□男 □女出生日期年 月 日证件类型□身份证 □护照 □军人证 □驾驶证 □港澳台同胞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其他证件证件号码填入组织机构代码固定移动联系地址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限于团体客户)联系人固定联系人移动被保险人信息□个人 □团体被保险人名称填入投保企业名称性别(限于个人客户)□男 □女出生日期年 月 日证件类型□身份证 □护照 □军人证 □驾驶证□港澳台同胞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其他证件证件号码填入组织机构代码固定移动联系地址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限于团体客户)联系人固定联系人移动保险财产地址邮 编企业类别财产占用性质营业性质保险期限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项目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a、 出险时的重置价值b、 出险时的账面余额c、 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建筑物(不包括装修) %或 ¥ 元,以高者为准装修%或 ¥ 元,以高者为准装置、家具及办公设施或用品%或 ¥ 元,以高者为准机器设备%或 ¥ 元,以高者为准存货%或 ¥ 元,以高者为准其他%或 ¥ 元,以高者为准总保险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费 率主险保费特别条款保额费率保费免赔额无无无无无总保险费(大写) 人民币 (小写) ¥付费日期建筑物及周围情况:建筑结构:□一类建筑(屋顶和墙面全部由砖、石、混凝土建造)□二类建筑(屋顶和墙面部分由砖、石、混凝土建造,部分由铁或木材建造)□除一、二类外的其他建筑: 附近有无易燃、易爆等危险单位: □没有 □有消防情况:自动喷淋系统: □没有 □有消防栓及灭火器: □没有 □有到最近消防队的路程: 安全情况:保安值勤: □没有 □有防盗警报装置: □没有 □有过往损失纪录附加条款无特别约定第一爱益人为: ;若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投保金额与出险时的 比例计赔。
备注投保人声明: 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如非本投保人亲笔填写亦属于在本投保人授权下的行为本投保人已收到并详细阅读投保险种对应的贵公司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的提示和说明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 投保人盖章: 盖章处 日期: 年 月 日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人员填写出单机构代码业务归属机构代码是否涉农□是 □否询报价号是否我司续保业务: □否 □是,上年保单号码:□ 直接业务渠道小类代码:业务员代码:□ 其他业务中介人协议号:子协议代码: □ 寿销产业务中介人协议号:子协议代码:寿险业务员代码:寿险综合开拓专员代码:初审员意见:□同意 □不同意,原因:初审员签章:核保员意见:核保员签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总则(盖章处)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火灾、爆炸;(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八)水箱、水管爆裂;(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三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