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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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勘察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勘 察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勘察质量管理,并对建筑工程勘察质量安全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勘察项 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应 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建筑工程勘察工作开始前,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 勘察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勘察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 术能力,观测员、记

2、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符合专业培训要求。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 勘察项目。二、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包括勘察任务委托书) 组织编写勘察纲要,就相关要求向勘察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工作。三、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要求勘察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根据建设 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场地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人员,场地内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设施的安 全。四、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 录,核验有关现场和试验人员在记录上的签字,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

3、各项作业资料验 收签字。五、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勘察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六、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后期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 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组织参与施工验槽;组织勘察人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 上签字,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参加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勘察人员参 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勘察工作有关的技术处理措 施。七、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

4、 成册,归档保存。勘察项目负责人对以上行为承担责任,并不免除勘察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勘察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 纠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勘察项目负责人,由更换后的勘察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勘察 质量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管,在检查中发现勘察项目负责人 违反上述规定的,记入不良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 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附件: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附件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

5、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照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 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对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处罚。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

6、察单位不按照规定记录原始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作业资料无责任人签字或签字不全,依照建设工 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 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处罚 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勘察文件没有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罚的, 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不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参加施工

7、验槽,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 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完成后,勘察单位不进行勘察文件归档保存,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 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款不在此详细列出,各地可自行补充有关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设计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 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

8、员。设计项目负责人应 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 能力的人员担任。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建筑工程设计工作 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 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 术能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项目。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 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

9、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 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三、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筑工程的功能 需求。四、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 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 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五、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

10、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 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六、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 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不得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变更 文件上签字。应当根据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权利、费用和时限,组织开展后期服务工作。七、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 组织设计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设计工作相 关的技术处理措

11、施;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将设计资料归档保存。设计项目负责人对以上行为承担责任,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 纠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由更换后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设计 质量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管,在检查中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 违反上述规定的,记入不良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设 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见附件)。附件: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

12、(处理)规定附件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照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 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理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对设

13、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罚 设计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文件签章不全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 评。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未组织设计人员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款不在此详细列出,各地可自行补充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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