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问题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423862364 上传时间:2024-01-2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论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论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问题(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问题论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问题一、动物应有法律地位之辨析一动物是否是道德主体有学者从动物是道德主体的角度来宣传因此动物也是法律主体,暂且抛开动物是否是法律主体不谈,先分析动物是否是道德主体。人类与动物共同生活在一个生态共同体中,依赖于共同的自然生活环境而生活,而且人类与动物放佛是一种朋友的亲密关系,我们依赖于动物所带给我们的感情支撑。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认为动物还是处于人的监管之中。对于生活在大自然的野生动物,我们可以拍摄各种纪录片来观察它们的生活习性;对于家养的宠物或动物园的动物,它们的一切生活来源根本要依赖于人类,如人类要适时喂给它们食物,要给它们创造一个睡觉休息

2、的地方,人类要给它们必要的行动束缚如关在笼子里,用绳子拴起来,等等。也就是说由于动物缺少理性与能动性,它无法像人类一样的遵循社会秩序,无法理解社会的风俗习惯和禁忌,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人类常常把它们当做朋友家人一般的存在,动物在一定程度上仍属于工具,仍属于道德的客体。二动物是否是法律主体还有一种论点依1990年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动物不是物,他们受特别法的保护,动物法律地位本文由论文联盟.Ll.搜集整理主体论者由此认为既然动物不是物,那么就说明动物不是客体,所以是法律主体。首先这种推断是完全不正确的。由动物不是物推断至动物不是客体是不符合逻辑的。其次,德国民法典于第903条又附加了动

3、物的所有权人行使权利时,应注意有关保护动物的特别规定,由所有权人可以看出,动物仍是受人类的支配的,动物仍处于法律客体的地位。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根本理念之一,因此意志自由和理性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必备要件。动物所具备的的理性是生理理性,即本性。动物的这种本性不可以在必要的时候约束它们的行为,如一头暴怒的狮子冲向人类,这时它的本性就是用它的力量和爪牙来对付人类,而假如我们对它说停顿这种行为,因为这即将触犯法律,我想即使我们和狮子之间通晓语言,这种劝说也是不会成功的,这是缺乏人类理性下的本性使然。一局部动物法律主体论者认为,既然缺乏一定行为才能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可以成为主体,那么民事法律主体的范围也应

4、该扩展到具有一定生理理性的动物上。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这是暂时不具备完全行为才能,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病情的好转,他们具备法律主体所应具有的理性是可以期待的。而动物和人类在智力等方面有着天然的差异,即使可以通过模拟和训练让它们做出一些人类的行为,但让它们因此到达人类的理性程度是不可能的。关于奴隶和女性在现代成为法律主体的问题,本就是历史上对于人的根本权利资格认识的狭隘与偏颇之处,不再赘述。而且法律关系的建立旨在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这种对等不等于平等,动物受其自身先天特征的限制这种对等难以在它们身上实现。所以动物不是法律主体,动物是受人类支配的法律客体。二、客体条件下对动物的保护地球是动物和人类共同

5、的家园,保护动物息关人与自然的和谐开展。有一种观点是建立监视维护制度,如人代理动物进展维权。如前所述动物无意志自由和理性,无法表达或我们无法理解它们表达出的想法,所以此类保护本质也是基于人类的意志,无甚大意义。还有一种观点是在确定动物是物、是法律客体的根底上建立法律物格制度,即对不同的物进展分类以给予不同层次的保护。对动物设置高层次的法律物格资格,相应的给予法律上最优的保护。法律是一门必须简单且准确的学问,动物的种类太多细分下去不仅有各种分类方法的争议,而且势必造成法律的纷繁复杂,不利于法律对群众的指导性。客体条件下动物的民法保护,我的观点如下:一民法理念的更新首先,从伦理的角度,把绝对化的主

6、体性伦理观即所有权人在不违背法律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可以任意处分和支配其物折衷为人支配并尊重物。反映到属于物的范畴的动物中来,人不能单纯地支配动物,还有保护动物的义务。这样主体之人对于客体之物有了谦抑和容让的空间,不仅人有尊严,物也有了要求人顺应其本性给予保护和照顾的独立价值。正如徐国栋先生在?绿色民法典草案?中设计了民事主体负有仁慈对待上述两类动物畜养和非畜养的食用动物的义务的条款。其次,在民法总那么中增加民事行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条款规定,用立法明确地为民事行为附加环境保护的义务。也正如徐国栋先生在?绿色民法典草案?中第五分编第30条设计的,权利人在行使其物权时,负有保护环境和节约资

7、源的义务,剥夺了权利人对环境和资源浪费的自由。二对动物保护进展系统化、法律化我国目前对于动物保护的规定,也仅有?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对饲养人义务的规定,和仅针对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动物保护的范围还急需扩大。如针对近年频频发生的虐待动物事件,可制定专门的?制止虐待动物法?。同时还应对动物的尊重与保护进展民法公序良俗原那么的强调。如今的社会公序良俗原那么已经包含一定的动物尊重与保护的概念,从群众对虐待动物事件的激愤态度中可以看出,强调这一原那么来更加提醒、引导群众,增强动物保护的法律性、系统性。三人的权利的保障不能过分强调动物保护而使人的权利得以损失。如小白鼠的医学实验目前没有别的更优良的方式可以取代,那么此时它就不应该被法律所制止。类似这种情况下假如一味强调动物的利益保护,那么对于人类尤其是急需救治的人类,也是一种不公平。三、总结语动物是物,属于民事法律客体,是毋庸置疑的。对这个问题进展理论上的继续研究对促进生态文明和谐有着重要意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