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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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住宅,没有本人的允许或者经司法工作人员出示合法证件,不得入内。否则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下面请看一则案例。 自诉人宋某某,男,1938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新野县城关镇陵南区90号。委托代理人和某,南阳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工人,住新野县城关镇西关。被告人曹某某,男,1946年8月15日生,汉族,工人,住新野县城关陵南区88号。辩护人李某某,女,51岁,教师,住新野县城关镇陵南区88号。诉人宋某某以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侵宅罪,于199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

2、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某、周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宋某某诉称:被告人曹某某不经其同意,便带领十余人,强行到其院内修散不,并对其家人实施殴打,将其女儿宋某打伤。请求追究被告人曹某某非法侵宅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800元。被告人曹某某对进入自诉人的住宅不持异议。但辩称进入自诉人院里是经自诉人同意的,进院的目的为了修房后的散水,按照有关规定,自己有权在房后做散水。并辩称没有殴打自诉人及其家人。辩护人意见同被告人意见。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宋某某与被告人曹某某系前后邻居,自诉人居北,被告人居南。199

3、9年3月,自诉人宋某某房子进行翻建,翻建后南墙留有50 公分(盖房子塔架所留)空间。1999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认为自诉人所建的房子宅其较高为由,便带领家人及其工人十余名,到其房后(宋某某院内)做散水,自诉人宋某某及其家人以被告人曹某某所修散水的位置(50公分),属自己的宅基为由,进行阻拦,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曹某某强行在其房后 50公分处做了散水。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自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台向某、宋某某、李某某、秦某、白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在卷证实;另有有关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双方没有协商好的情况下,进入他人的住宅,强行施工,行为是错误的,但系因邻里宅基发生纠纷,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自诉人宋某某控诉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侵宅罪不能成立。自诉人要求被告人曹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某无罪。二、被告人曹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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