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锦集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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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锦集9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1(605字)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_、性别_、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_,经理。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_与被申请人_因_纠纷一案,不服_中级人民法院于_年_月_日作出的(_)_终字第_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_中级人民法院(_)_终字第_号民事判决第_项;2、3、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三、具体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项,具体理由如下: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项,具体理由如下:综上所述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_年_月_日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2(859字)申请人(原审原告):韦_,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_县_瑶族乡_村_41号,联系电话:_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_,男,1969年8月出生,壮族,农民,住_县_乡

3、_村_。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_县人民法院()田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人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事后,被申请人并未及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到定安私人诊所用草药医治。6月12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6月16日,申请人起诉至_县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7793.87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发是12月30日,已过了诉讼时效,就动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起诉,到时一分钱都拿不到,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5

4、000元。申请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此条中的“受伤害之日”不能只是简单地理解为事发当天,而应理解为治疗完毕或治疗费用能够确定之日,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要有损害事实,还要有具体的赔偿数额,而要有确切损害数额就离不开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造成伤残的,还应有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从该案的具体情况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即从6月12日起算,而不是从12月30日起算。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x_月_日

5、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3(399字)申请人:杨_,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_省_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请人杨_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8月31日作出的“()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请求事项:1、请求_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2、请求依法纠正“()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_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_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

6、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_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_。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4(1073字)再审申请人:蔡甲,男,岁,汉族,职工,住址。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原审第三人:蔡乙,男,岁,汉族,住址。申请人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再审申请。再审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移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

7、法,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与法律支持,属错误判决。理由如下:(一)、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定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从技术提供协议书内容来看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开发,依据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定陶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申请人与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签订技术提供协议书,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三)申请人已经按照技术协议书全面履

8、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申请人按照技术提供协议书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2月1日原审第三人书面证明一份可以证实,并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关于“布罗波尔”产品,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定陶县人民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是严重错误的。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的。综上,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无事实与证据相支持,属于错误判决。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9、!此致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X9月14日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5(1812字)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东兴路23号法定代表人:赵振元 职务:厂长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高唐县供电公司单位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法定代表人:尚桂森 职务:经理申请人因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于10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接案法官,当天审査并询问申请人后,受理了申请再审材料。3

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裁定,于3月1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至今未果。现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查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一、请求最高人民检查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提起抗诉,依法撤销该裁定。二、此后,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与高唐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3、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

11、聊城正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核报告,支持申诉人一审诉讼请求;4、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5、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复议并撤销()民申字第1717号(以下简称1717号裁定或1717号案)民事裁定书。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3月15日将申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3月17日,两套材料均已签收(【中国邮政】11185客服回执单ed922491561cs号邮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签收。)。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审理()民申字第1717号一案中,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

12、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的规定。错裁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对此,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已详细说明并举证,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实应视为非法。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中获得维持。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此外,该案及前案两审中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申请人一直运用多种途经上访投诉,此一问题密切涉及本案、已严重

13、影响了该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申请书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诉材料。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然而,1717号裁定书中只字未作涉及,违规驳回了申请人再审的合法请求。断电后至今,申请人因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所致,全部库存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实处枯竭状态。停电、停产、上百名职工停发工资。非法断电所导致的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依因果关糸而言,责任应该由加害者来负。请求事项二、15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关材料详见民事再审申诉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及提交材料清单、举报投诉书等材料(附后)。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予以抗诉。特此请求。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查院申请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十一月

14、二十日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6(1923字)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

15、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请求事项: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纠纷事实: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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