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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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质量事故处理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定义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成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第二条工程质量事故的级别,以造成的工程直接损失费、间接损失费和所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等三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 万元至 300 万元之间的事故

2、。2、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 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 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 万元之间。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 死亡 30 人以上;2) 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3) 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 死亡人 10 以上, 29 人以下;2) 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3、,不满 1000 万元;3) 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 死亡 1 人以上, 9 人以下;2) 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不满 500 万元;3) 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与报告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项目管理处负责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由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 天内书面上报项目管理处、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

4、单位应在3 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处、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3、对于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 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 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单。事故发生单位应2 天内详细书面上报项目管理处、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含事故现场照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

5、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监理日记与日报;( 6) 签有总监办意见的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 7) 事故报告单位。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1、 事故处理程序(见图4-1)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 事故发生后, 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包括暂停工程) ,同时立即填写 “质量事故报告单 ”报告总监办;( 2) 总监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 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 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3) 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监办,并抄送项目管理处及有关单位;( 4)若为重大、特

6、大质量事故,总监办应立即报项目管理处;( 5)项目管理处可视情况, 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并抄送有关单位;( 6) 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 总监办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除, 则不发复工命令, 或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2、 “质量问题 ”的处理( 1) 承包人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 2) 总监办全权受理,并承担处理一般事故的全部监理责任。( 3) 在事故发生后的24 小时内, 由总监办在承包人的事故报告基础上,向项目管理处提交经核实事故原因、事

7、故损失及责任分析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的2 天内,向项目管理处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以及签有总监办意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详细书面报告。( 4) 立即停止该分项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 在事故级别难以判断时,宜按重大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3、 “一般事故 ”的处理( 1)承包人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暂停施工;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 2) 总监办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批准或指示紧急处理措施,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关情况的调查。( 3)在事故发生后的24 小时内,由总监办在签收质量事故报告单后,向项

8、目管理处提交经分析事故原因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2 天内,向项目管理处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事故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与损失的核实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分析和签有总监办意见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详细书面报告。( 4)立即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 由总监办会同工程部在取得试验、监测报告后,分析事故机理及其破坏程度,制订补救措施。( 6)在事故级别难以判断时,宜按特大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4、 “重大事故 ”的处理(1)承包人立即在总监批准或指示下,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暂停施工, 并立即由总监办以电话或口

9、头向项目管理处报告。( 2)在事故发生后 12 小时内,由总监办会同工程部对事故原因、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与验证,并签署“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报送项目管理处。(3)在事故发生2 天内,由总监办向项目管理处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施工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以及签署意见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组成的详细书面报告,由总监和工程部经理向项目管理处领导当面汇报。(4)立即停止该单位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 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5)由工程部组织专家共同分析和判断事故机理、工程破损程度, 研究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方案,在取得

10、试验、检测报告后,提出其相应设计图纸。(6)承包人接收经审批的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并经整改落实后,提出复工申请,经项目管理处签发后方可复工。5、 发生质量事故的现场报告措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象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6、 质量事故处理要求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 原则: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质量

1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项目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质量事故处理部分内容主要参考交通部文件交公路发199990 号文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施工过程中质量事故(初定)发生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承包人立即向总监办及增从项目管理处报总监办下达停工令承包人暂停施工(执行停工令)业主、总监办现场查办初步判断是否为一般、 重大事故是业主负责组织联合调查和勘察承包人提出补救否或修复方案原因是否查明是否暂停施工总监办审查报业主提交总结报告并研批准(继续执行停工令)究拟定出处理方案是总监办下达复工令总监办指示承包人复工(批复复工令)承包人复工图 4-1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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