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基础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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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知识总结第一节金融概述一、金融的概念1.金融,货币资金在信用基本上的融通。信用即信贷,是货币资金借贷活动的总称。2.但凡与货币流通、银行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涉及货币发行、银行存款与贷款、票据贴现、国内外汇兑往来、有价证券买卖、外汇管理等活动等,都属于金融范畴。3.货币资金的融通方式重要有:直接融通、间接融通。4.金融关系:在金融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称之为金融关系。涉及金融管理关系、金融监督关系、和资金流转关系。5.金融法的作用:(1)为金融管理提供法律根据(2)为金融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法律根据(3)为打击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法律根据二、银行法(一)中国人民银行1.概念:中国人民银

2、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简称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的领导,制定和实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内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机构,是全国唯一的货币发行银行、货币储藏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2.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3.中国人民银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的3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二)商业银行1.概念:商业银行,是指根据国内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吸取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2.涉及: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

3、、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农村合伙银行、都市合伙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3.设立商业银行的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都市合伙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农村合伙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三)政策性银行1.概念:是指政府投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优惠政策来扶持符合国家经济政策的某些特殊产业和部门发展的金融机构。2.涉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四)非银行金融机构1.概念: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金融管理和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2.涉及: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公司集团财务公司

4、、融资租赁公司。第二节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重要功能是完毕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2.支付结算的方式有如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3.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她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

5、行、都市信用合伙社、农村信用合伙社。二、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的原则是指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1.遵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根据该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这一原则重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当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规定根据支付结算措施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规定涉及:1

6、.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据此,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措施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单位或个人查询账户状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她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

7、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对的、笔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避免涂改。(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她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2)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步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1.有关收款人名

8、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2.有关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例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规定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导致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当。3.有关金额(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9、;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背面不写“整”(或“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避免涂改的规定进行书写。举例如下: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例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阿拉伯数字中间持续有几种“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种“零”字。例如,¥6007.14,应写成

10、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持续有几种“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种“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例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例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背面应写“零”字。例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例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5)

11、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辨别不清。货币与钞票管理一、货币管理1.货币发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内统一管理和发行货币的机关。2.人民币保护人民币是国内的法定货币。国内法律严禁使用金银和外币计价支付和结算(国家规定的宾馆和商店收取外币的除外)。国家严禁发行变相货币。严禁人民币出入国境,严禁模仿人民币的式样,严禁伪造、变造人民币,严禁发售、购买人民币,严禁运送、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严禁故意毁损人民币,严禁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她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二、钞票管理1.钞票概念:指具有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国内的钞票是指人民

12、币,涉及纸币和金属辅币。2.钞票的使用范畴:(1)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多种奖金。(4)多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她支出。(5)对个人支付的债券本息、入股分红。(6)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她物资的价款。(7)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8)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如下的零星支出。(1000元如下)(9)中国人民银行拟定需要支付钞票的其她支出。3.库存钞票限额的核定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5天的平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钞票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钞票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

13、的平常零星开支。4.钞票收支的规定(1)钞票收入应当于当天送存开户银行,当天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拟定送存的时间。(2)开户单位不得“坐支”钞票。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都市信用合伙社、农村信用合伙社。“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队、部队、公司、事业单位、其她组织(如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2.银行结算账户具有如下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资金收

14、付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按其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1.一种基本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种基本存款账

15、户。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同步,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存款人自己支配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3.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 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回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4.守法原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运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钞票及其她违背犯罪活动。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所在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程序:1.存款人填交开户申请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文献。2.开户银行审查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有关的证明文献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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