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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合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集体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区域/ 行业内企业主管部门)(简称乙方)代表本区域 / 行业内 家企业(名单附后)与(区域 / 行业联合工会方)(简称甲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工资协议。一、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分别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标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二、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 结合本企业的特点, 与工
2、会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三、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资指导线、 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经协商合理确定不同岗位 (工种)职工工资水平, 乙方保证职工收入随着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 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四、乙方按月发放职工工资, 并于固定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 乙方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五、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 应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 并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六、职工产假、晚婚晚育假、婚丧假、工伤职工停工留新期等期间,乙方应视同
3、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七、职工病假应发放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八、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 乙方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九、非因职工原因停工、 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 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十、乙方应建立职工考勤制度, 书面记录职工出勤情况, 并与职工核对签字。乙方应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并同时提供工资清单。十一、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1 、订立本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3 、因破产、兼并、解散、分
4、立、歇业、转制、撤消、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4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5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6 、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十二、本合同的履行、终止、监督检查、劳动争议处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三、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十四、本合同草案必须提交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送达十五日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十五、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乙方应当将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报告或公布一次。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 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乡镇、办事处(街道、系统)工会各一份;区域 / 行业行政管理方:区域联合工会委员会:(盖章)(盖章)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上报时附:区域内企业名单和各企业职工人数企业名称企业职工人数1234567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