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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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要求,预防和减少建筑外墙外保温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要求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活动适用本技术要求。二、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当由其系统提供单位进行组成材料的配套供应,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三、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和我市相关技术

2、标准及规定。四、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组成材料除应符合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10)第3章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非幕墙住宅建筑(除底层裙房外),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当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燃烧性能为A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且首层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本技术要求所指B1级保温材料其氧指数值应大于等于30%)。2其他非幕墙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当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

3、置燃烧性能为A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建筑首层及凸出裙房上的第一层外墙外保温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2)商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医院、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等公共建筑,非幕墙墙体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3非幕墙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建筑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4建筑幕墙内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当采用岩棉板(带)做保温材料时,其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GB/T25975)的规定。5外墙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在水平方向设置时应

4、连续交圈,高度不小于300mm。防火隔离带厚度应与墙体保温材料同厚度,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符合本市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屋面保温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0mm的不燃材料进行覆盖。带有裙房的建筑,其裙房建筑屋面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屋面采用岩棉板(带)做保温材料时,其性能指标应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GB/T 25975)的规定执行。 7凸出裙房屋面主体建筑的第一层外墙外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8当屋面和外墙均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做保温层时,屋面檐口外檐、女儿墙内侧以及屋顶开口部位周围的保温层,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不燃材料的水平防火隔离带

5、。五、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施工除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10中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1外墙保温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防火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论证。2电气线路、防雷装置不应穿越或敷设在B1级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和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安装电源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部位的保温材料周围应采取防火措施。3施工作业应实施现场监护,停止作业时,必须将剩余的保温材料及时清出施工现场。六、既有建筑工程实施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除应符合上述

6、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前,外墙外保温系统提供单位应向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外墙外保温材料的产品及系统合格检验报告和合格证等。3建筑中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4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5在建筑外保温系统墙面或屋面上不宜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将裸露的保温材料进行恢复处理。6线路不宜穿过保温材料,确需穿过的,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七、公安消防、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把关,确保本技术要求落实到位。八、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九、2013年4月1日起实施的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执行本通知,此前发布的有关地方工程技术标准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 2013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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