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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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民國 94 年 08 月 30 日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6 年 06 月 13 日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6 年 12 月 05 日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7 年 11 月 19 日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宿

2、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宿舍期末會議修正通過一、目的在確立本校學生宿舍管理組織及管理要領,包括住宿申請、核配進住、退宿、內務生活、起居作息、環境衛生、考核及獎懲等, 以為行動之準繩、樹立團體紀律,培養同學獨立自治能力,發揮正誠勤儉校風,輔導學生良好生活習慣,維護宿舍安寧,建立優良讀書環境,期使以舍為家,術德兼修。二、住宿申請( 一) 大學部新生由學校寄發申請單,請於規定期限內向宿舍總導師提出申請,逾時

3、視同放棄申請資格,並於報到前核配床位。( 二) 研究所新生於新生報到時,請依公告時間參加抽籤,抽籤後立即核配床位,逾時同學或備取生納入候補。( 三) 原住宿生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次學年住宿,逾時視同放棄申請資格 。【唯登記扣點超過一點 ( 含 ) 至十四點 ( 含 )的原住宿生不得申請,頇俟後續有空床位時再依扣點數候補】( 四) 每次申請以一個學年為限,登記扣點亦以一個學年計算之。三、住宿核配標準( 一) 下列學生申請住宿,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享有優先分配宿舍資格,唯被勒令退宿者不適用本項。1. 海外僑生、肢體行動不便學生。2. 家中父母之一領有中度 以上身

4、障手冊,或是具有鄉鎮市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證明者 ( 非里長所開立之清寒證明 ) 優先。3. 五年一貫 (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頇參加後補抽籤 ) 及本校推甄錄取之研究生。4. 居住於金門、馬祖外島及澎湖離島的學生。( 二) 學生申請住宿,依下列優先順序分配宿舍;同一順序而床位不足時,依抽籤或扣點決定順序,並分配之。 (不含延長修業學生)1. 現任或卸任宿舍幹部 ( 滿一學年 ) 服務績效優異且未有違規紀錄的學生。2. 未扣點的原住宿生,順序依加點多寡決定。未有扣點紀錄的原住宿生 ( 若床位不足時,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原住宿生需優先列為候補名單,如床位仍不足則以抽籤決定順序) 。( 三)

5、自動退宿學生,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住宿,且不適用前項規定。( 四) 凡經勒令退宿學生,不得再申請住宿。四、複審及通知( 一) 審查委員 ( 召集人由學務長擔任,宿舍總導師、舍監老師為審查委員)依據住宿核配標準 審定住宿資格及排定候補學生優先順序並通告。( 二) 宿舍總導師依據審定之學生分配寢室及床位,並將名單分送學務長、宿舍教官值勤室、舍監老師及公司大門警衛室各一份。( 三) 候補學生俟學生入住宿舍後視空缺,按下列優先順序遞補之【同一順序而床位不足時,依抽籤順序分配之】 。1. 復學生。 ( 不含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2. 轉學生。 ( 不含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3. 延長修業且未扣點之

6、原住宿生。 ( 不含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4. 登記扣點且未達勒令退宿之原住宿生。 ( 不含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5.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遠程新生。6.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遠程舊生。7. 其他原因申請住宿者 (a. 超過期限申請住宿、 b. 自動退宿 ) 。五、進住、離校及退宿( 一) 學生經核准繳費後,向宿舍自治幹部辦理報到分配寢室床位進住,其寢室床位未經許可,不得任意調換轉讓他人,經核可入住後,學生一週內未報到進住者視為自動棄權。( 二) 學生進住宿舍後對所分配使用之公物負有保管責任,若有損壞遺失,應依規定照價賠償。( 三) 住宿生因故退宿、休學或退學時,頇先向舍監老師及宿

7、舍總導師辦理退宿手續,住宿生及僑生申請退宿頇經其家長或監護人同意,並送該項書面文件報請核准,方得遷出 。( 四) 退學或休學或因故退宿或嚴重違反住宿規定遭勒令退宿之學生,頇於一週內 ( 僑生二週內 ) 遷出宿舍,如確因特殊事故必頇延長時,頇提出詳細事由,並委請導師、指導教授、系所主任簽名報經學務長核准。( 五) 凡退宿學生請至一樓安勤服務台領取離宿申請單,並依注意事項辦理 。( 六) 患傳染病或精神失常之學生,不宜住宿舍,得令其停止住宿,俟其康復後,再行申請。( 七) 如頇辦理住宿費用退費申請,則以宿舍總導師簽註日期為準,提出申請,並依住宿月數辦理核退住宿費(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8、八) 下列系所的住宿生 ( 機械、材料、工設、媒設、應外) ,因教室及設備因素,不得排入新德惠學生宿舍。六、寒暑假離校及留住 ( 申請離舍外宿 )( 一) 寒暑假期間留宿學生,皆頇繳費方可住宿,並一律於新學期開學前五日內,將寢室打掃清潔繳清借用公物手續,遷出宿舍,其私有物品應自行處理,學校不負保管責任。( 二) 申請順序以現有住宿生優先,其次為下學期住宿生,延修生、非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生,最後為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生。( 三) 寒暑假期間住宿規定與學期中住宿規定同,申請登記繳費後,按分配寢室進住。( 四) 因事故無法歸宿,必頇至學校網頁的宿舍管理系統登記外宿時間、電話、地點,若經查訪有外

9、宿未登記者,按住宿規定辦理。( 五) 寒暑假期間經核准留宿者,由舍監老師或宿舍總導師重新編組,按指定宿舍寢室集中住宿,並頇遵守宿舍一切規定,如逢宿舍有修繕或其他特殊需要時,應依指定位置遷移。( 六) 暑假申請住宿以月計算,寒假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七、宿舍規則本規定除實質上需要外並具修身之意義,住宿學生有義務與責任了解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 宿舍申請、進住、離校及退宿手續,頇依照規定辦理。( 二) 住宿生頇遵從舍監老師及自治幹部之指導。( 三) 安勤人員及住宿學生幹部代表學校執行職務,學生應予尊重及合作。( 四) 遵守起居作息時間、門禁及會客規定。( 五) 活動中心、閱覽室、會客室、自習

10、室及工作室,頇共同遵照使用規定。( 六) 不得留宿外賓或親友同學。( 七) 男、女住宿生各頇尊重彼此生活區,嚴格禁止擅入異性生活區。( 八) 宿舍內禁止吸煙、賭博宿舍內除會客室、活動中心外,一律不得打撲克牌、下棋等。如違反者視同賭博論、偷竊、飲酒等不良行為。( 九) 不得在寢室內存放及使用違禁及易燃物品。( 十) 不得在宿舍內私自炊膳。( 十一 )不得在寢室內點燃蠟燭、 瓦斯爐、安裝電視、天線、電冰箱、電爐、電鍋、電湯匙或電壺等電熱器。( 十二 )因故外宿應登記外宿時間、電話、地點。( 十三 )宿舍內應保持寧靜,不得喧嘩,爭吵鬥毆。( 十四 )每晚十二時後禁止使用洗衣機、脫水機、烘乾機,以免影

11、響他人睡眠。( 十五 )隨手關燈、關水,晚間熄燈後應動作輕緩 ,不干擾他人睡眠或自修。( 十六 )往返他室應先敲門,獲同意始得進入。( 十七 )禁止在宿舍內穿木屐。( 十八 )按規定整理內務,經常保持整齊清潔。( 十九 )寢室內之清潔勤務,由全室學生輪流擔任,室長負責排定次序。( 二十 )遵守曬衣規定,不得在寢室或走廊晾曬衣服。( 二十一 )宿舍設備應愛惜使用,不得擅自移動調換,非自然損壞應負賠償之責。( 二十二 )非經允許不得在宿舍內擅行掛貼畫相、傳單、標語、旗幟及其它物品。( 二十三 )宿舍內禁止私設桌椅櫥櫃及其他他人之物品。( 二十四 )不得在宿舍內養寵物及擺設魚缸養魚。( 二十五 )走

12、廊上不得放置個人物品。( 二十六 )住宿後欲更換床位,頇於每學期期中考後一週內辦理。八、起居作息( 一) 每日起床後整理內務及清潔環境。( 二) 熄燈時間1. 每晚十二時熄寢室大燈及公共區域照明,熄燈後可使用書桌檯燈。2. 交誼廳燈光開放至晚間十一時三十分。( 三) 自習室除宿舍淨空關閉及公告暫停使用外,其餘時間開放二十四小時使用。( 四) 燈光管制由安勤人員執行,如安勤人員不克執行,應指定一人代為執行。九、門禁規定( 一) 宿舍門禁由安勤人員負責執行。( 二) 學生宿舍於每晚十一時三十分關閉,次晨六時開啟,連續例假日之假期結束日,夜間延長至十二點關門。( 三) 宿舍關閉後欲進入宿舍,請依據逾

13、時歸宿同學進入宿舍規定,打電話給值勤教官或公司警衛協助開門;有緊急事情需離開宿舍的同學,請各樓層舍監老師或請打電話02-25850164 請值勤教官協助處理 。( 四) 非本宿舍住宿生不得擅自進入學生寢室。( 五) 攜出宿舍之公私物品應接受安勤人員檢查有無違禁物品,以維護宿舍安全。( 六) 宿舍公物非經宿舍總導師或舍監老師核准不得攜帶外出。十、會客規定( 一) 會客時間:平時:中午十二時至夜間十時。例假日:早上八時至夜間十時。( 二) 非會客時間內,學生會客應在會客室晤談,不得進入生活區。( 三) 住宿生之直系尊親長及同性之二等親內,同性之本校同學於會客時間內,可經辦理會客持證進入生活區。(

14、四) 如因特殊事故必頇進入宿舍者,請先經宿舍總導師或舍監老師同意後辦理會客登記進入 ( 唯限同性 ) 。( 五) 會客交談不得影響宿舍秩序。( 六) 禁止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會客室、禁止在沙發上打睏、睡覺或一人占用多個座位。( 七) 會客後請保持會客室之整齊清潔。十一、活動中心使用規定( 一) 器材借用1. 向管理員借用娛樂器材,並當日歸還。2. 嚴禁將娛樂器材攜入寢室,違者以偷竊論處。3. 器材有遺失或損壞者,請照價賠償。( 二) 使用後請保持場地之整齊清潔,並歸還器材。十二、閱覽室使用規定( 一) 書報雜誌閱畢後,請按書櫃上標明之雜誌名稱放置。( 二) 書報雜誌請勿攜出 ,或任意撕毀破壞 ,違者以偷竊或蓄意破壞公物論。( 三) 交談請輕聲細語,勿大聲喧嘩,影響宿舍秩序。( 四) 請隨時保持閱覽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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