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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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一、职业病防治法。为避免、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有关权益,增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经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避免、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12月31日起施行。二、什么叫职业病?是指公司、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她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三、

2、什么叫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也许导致职业病的多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涉及: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多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她职业有害因素。四、什么是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也许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也许导致对她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五、常用的职业病有哪些?12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总工会共同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调节为132种(含4项开

3、放性条款)。(一)职业性尘肺病13种;其她呼吸系统疾病6种;(二)职业性皮肤病9种;(三)职业性眼病3种;(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五)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六)物理性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七)职业性放射疾病11种;(八)职业性传染病5种;(九)职业性肿瘤11种;六、界定法定职业病的条件?(一)在职业活动中产生;(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三)列人国家职业病范畴;(四)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五)法定诊断机构诊断。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贯彻“避免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职业病防治法中共有26条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重要归纳为

4、如下内容:1、健康保障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发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原则和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用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承当责任。用人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3、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成果。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规定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6

5、、减少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渐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7、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安监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合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评价、检测机构必须通过安监部门的资质认定。8、不转移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通过合同、设立公示栏、警示标记和提供阐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还

6、应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平常监测成果、政府监督监测、评价成果及时告知劳动者。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指引劳动者对的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2、事故解决义务:发生或也许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用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解决,必要时采用临时控制措施。1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

7、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14、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诊断、鉴定期,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15、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顿的义务: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人,用人单位对不合适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顿。16、根据民事法律承当损害补偿的义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根据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补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补偿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与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当。八、职业病防治中劳动者的权利?1、知情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

8、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发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成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记和中文警示阐明。向用人单位提供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阐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记和中文警示阐明。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含聘任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也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9、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成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理解工作场合产生或者也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用的职业病防护措施。2、培训权。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引劳动者对的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有关的知识,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对的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这些都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内容。3、回

10、绝冒险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回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回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步,没有将也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回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结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4、检举、控告权。职业病防治法在总则中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背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违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而减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结与其签订劳

11、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无效的。5、特殊保障权。未成年人、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法中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合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6、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参与

1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保证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措施。劳动者本着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对所在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与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否科学合理等方面,直接或间接地提出意见和建议。7、职业健康权。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除了应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外,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8、损害补偿权。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当责任,这是职业病防治法总则中的一项规定。这个法律规定,职业病病人除

13、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根据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补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补偿规定。九、职业病避免原则?职业病的避免遵循三级避免的原则,第一级避免即病因避免,是通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主线上消除或减少职业病危害,重要措施有:改善工艺,以低毒、无毒的物质替代高毒物质;使用远距离操作或自动化密闭操作,加强对设备的检修,避免跑、冒、滴、漏;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加强通风、除尘、排毒措施;合理组织和安排劳动过程,建立、健全各项职业病防治制度,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易感者和职业禁忌证;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的宣教,增强职工的自我保健意识,对的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第二级

14、避免,重要是通过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措施,重要措施有: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初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进行解决或治疗,避免病损的发展,及时将体检成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作业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进行监测,一旦发现超标,及时查明因素,采用防制对策。第三级避免,目的是使患者明确诊断后,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避免恶化和复发及并发症;及时有效解决中毒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十、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粉尘是指可以较长时间漂浮在空气中的微小固体微粒。职业健康中的“粉尘”专指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粉尘,也叫生产性粉尘。即在人类生产活动中,如矿山开采、粉碎、金属切削、研磨、电焊、锻造等过程

15、中产生的,可以较长时间漂浮在生产环境中的固体颗粒。劳动者如果长期在生产环境中吸入生产性粉尘,就可以产生以肺部纤维组织增生为重要病理变化的全身性疾病,称为尘肺。此类疾病在国内已成为对劳动者危害最大的职业病。十一、生产性粉尘避免?生产性粉尘最大危害是肺部损害,尘肺是常用的职业病,尘肺避免是职业健康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内政府一贯注重尘肺的避免工作,各级厂矿公司和安全监管部门,在防尘工作中结合国情,总结了非常实用的“革、水、密、风、护、管、教、查”防尘八字经验。革,即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水,即湿式作业;密,是密闭尘源;风,是通风除尘;护,即个人防护;教,指宣教;查,是指定期检查评比、总结,定期健康检

16、查。粉尘的防护对策应对工艺、工艺设备、物料、操作条件及方式、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技术措施进行优化、组合,采用综合治理。可采用如下措施:消除或削弱粉尘发生源。在工艺和物料方面选用不产生粉尘的工艺,选用无危害或少危害的物料,是消除或削弱粉尘危害的主线途径,即通过工艺和物料选用消除粉尘发生源。例如用树脂砂替代锻造型砂,用湿法生产工艺替代干法生产工艺(如水磨替代干磨、水力清理、电液压清理替代机械清理、使用水雾电弧焊刨等)限制、克制粉尘和粉尘扩散。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密闭设备加工,或在不阻碍操作条件下,也可采用半封闭、屏蔽、隔离设施,避免粉尘外逸或将粉尘限制在局部范畴内减少扩散:减少物料落差,减少扬尘;对亲水性、弱粘性物料和粉尘应尽量采用增湿、喷雾、喷蒸汽等措施,减少在运送、碾碎、筛分、混合和清理过程中粉尘扩散。通风排尘:通风排尘根据作业场合及环境状况分全面机械通风和局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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