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板市场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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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三板市场的调研报告一、新三板的设立三板,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指以具有代办股份转让资格的证券公司为核心,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规范股份转让服务的股份转让平台。目前,在三板挂牌的公司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即老三板,2001年6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代办股份转让工作正式启动,2002年7月16日第一家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为解决退市公司股份转让问题,2002年8月29日起退市公司纳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范围。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另一类公司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公司,其股票转让主

2、要采取协商配对的方式进行成交,即新三板。新三板针对的是在创立初期、有一定产品、有一定模式、处于发展初期的股份制公司。2006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关村代办系统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正式启动,其主要目的是探索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场外市场的建设模式,探索利用资本市场支持高新技术等创新型企业的具体途径。二、新三板的功能及发展现状1、新三板被誉为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孵化器,可以通过价格发现、引入风险投资、私募增资、银行贷款等方式增强挂牌企业的融资能力,同时,通过规范运作、适度信息披露、相关部门监管等,可以促进挂牌企业健全治理结构,熟悉资本市场,促进试点企业尽快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要求。2、截止2010年7

3、月13日,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已达70家,股本总额23.32亿股。历年累计成交1997笔,成交股数2.05亿股,成交金额10.27亿元。9家挂牌公司共进行了10次定向增资,融资总额4.25亿元。挂牌公司涵盖了软件、生物制药、新材料、文化传媒等新兴行业,均为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企业。久其软件和北陆药业分别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另有12家挂牌公司,已就发行股票并申请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其中8家公司的申请已获证监会正式受理。目前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有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长江证券 银河证券 渤海证券 海通证券 广发证券 兴业证券 招商证券 光

4、大证券 湘财证券 华泰证券 中信证券 东海证券 国元证券 东方证券 平安证券 中银国际 上海证券 西部证券 中投证券 宏源证券 南京证券 齐鲁证券 山西证券 东北证券 国海证券 东吴证券 中信建投 金元证券 申银万国共计31家券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进行自律性管理,审查备案文件,履行备案程序。中国证券业协会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三、三板市场的运行机制(一) 挂牌企业条件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第九条的规定,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5、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6、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公司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必须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

6、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

7、,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6、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二)挂牌企业股权托管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

8、协会进行推荐。非上市公司在股份挂牌前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三)特殊股份转让限制1、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2、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3、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4、因司法裁

9、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份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1-3项规定。(四)特殊股份转让限制解除程序1、股份解除转让限制进入代办系统转让,应由挂牌公司向推荐主办券商提出申请。经推荐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解除限售登记。2、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应由挂牌公司向推荐主办券商提出申请,推荐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五)股份转让的程序1、挂牌公司股份必须通过代办系统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

10、有规定的除外。2、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3、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4、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

11、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拟成交对手的主办券商等内容。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12、。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5、主办券商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报价系统申报。主办券商收到投资者卖出股份的意向委托后,应验证其证券账户,如股份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主办券商收到投资者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后,应验证卖方证券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果卖方股份余额不足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6、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可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报价系统收到主办券商的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后,验证卖方证券账户。如果卖方股份余额不足,报价系统不接受该笔申报,并反馈至主办券商。报价系统收到

13、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报价系统对通过验证的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信息进行匹配核对。核对无误的,报价系统予以确认成交,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成交确认结果。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定价申报未成交股份数量不小于3万股的,该定价申报继续有效;小于3万股的,以撤单处理。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六)挂牌暂停和

14、恢复转让规定1、挂牌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办券商应当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其申请材料的次一报价日起暂停其股份转让,直至股票发行审核结果公告日。2、挂牌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需要暂停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券商应暂停其股份报价转让,直至重大事项获得有关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因重大事项暂停股份报价转让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暂停期间,挂牌公司至少应每月披露一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未能恢复股份报价转让的原因及预计恢复股份报价转让的时间。(七)终止挂牌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股份挂牌: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15、员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3、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其终止股份挂牌申请;4、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八)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及特殊要求证券公司申请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应满足下列条件:1、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2、具有不少于15家营业部;3、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主办券商应依照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第六条的规定,对自然人投资者参与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合规性进行核查,防止其违规参与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一旦发现自然人投资者违规买入挂牌公司股份的,应督促其及时卖出。3、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

16、露年度报告或连续三年亏损的,实行特别处理。挂牌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一报价日,挂牌公司须发布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公告四、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一)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挂牌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二)挂牌报价转让前,挂牌公司应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3、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4、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5、公司治理情况;6、公司财务会计信息;7、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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