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的犯罪故意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423595478 上传时间:2023-10-0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概括的犯罪故意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概括的犯罪故意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概括的犯罪故意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概括的犯罪故意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概括的犯罪故意》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概括的犯罪故意(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概括的犯罪故意【篇一:概括的犯罪故意】2012 年 7 月 6 日晚上 10 时许,被告人刘某与陈某(在逃)预谋向单身女性抢包,之后二人驾驶一辆摩托车,由陈某携带一绿色面具在奉新县城寻找作案目标,随后发现并尾随被害人钱某至塞纳广场。二人商议由陈某实施抢包,被告人刘某驾车接应。陈某尾随被害人钱某进入塞纳广场后,头戴绿色面具冲至被害人钱某身边欲夺下被害人的手提包,被害人紧抓包带不放并大声呼喊,陈某仍用力扯包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被害人钱某倒地后仍抓包不放,陈某拽住挎包向前拖行,抢到包后逃跑,造成被害人钱某头顶部右侧皮下血肿,右小腿外侧下段擦伤。随后被告人刘某驾车接应陈某逃至奉新中桥底下。被抢的包内有一

2、部三星手机,2000 元现金及一些生活用品等,之后二人进行了分赃,被告人刘某分得一部手机和200 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将手机以2000 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他人。经鉴定,被害人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123 元。案发后该部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分歧】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抢夺罪。理由是:同案人陈某的抢包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被告人刘某伙同同案人陈某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商议实施抢包,在抢包前,被告人刘某已经交代了同案人陈某不要伤人。同案人陈某在抢包过程中,在被害人抓包不放的情况下,仍采取拽包向前拖行的行为,造成

3、被害人轻微伤。这一拽包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同案人陈某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超出了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故意,同案人陈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夺罪。第二章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抢劫罪。理由是:被告人刘某与同案人陈某商议共同实施抢包,同案人陈某的行为均在被告人刘某主观概括故意范围之内。被告人刘某与同案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共同犯罪的主观目的,商议实施抢包,虽然被告人刘某与同案人陈某最初预谋抢包是抢夺还是抢劫并不明确,但应均在其主

4、观概括故意范围之内。被告人刘某明知自己和同案人陈某的行为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只是对行为过程中侵害范围、侵害性质的认识和采取何种侵害手段的认识尚不明确,按照我国刑法 “主客观相一致 ”的原则,被告人刘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客观上共同犯罪的同案人陈某实施了抢劫的客观行为,主、客观相一致,应以抢劫论处。因此,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刘某与同案人陈某系共同犯罪,预谋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概括性故意,被告人刘某对抢包的认识具体内容并不确定,但是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放任结果发生。虽然二人并

5、未商议具体如何实施抢包,遇到被害人反抗该怎么办,但是很明确的是被告人刘某和同案人陈某都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被告人刘某对与同案人陈某在实施抢包行为中具体实施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明知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抢劫本案被害人的包应当涵盖在被告人刘某的主观概括故意范围之内。其次,从客观行为上看,被告人刘某与陈某预谋向单身女性抢包,之后二人驾驶一辆摩托车,二人商议由陈某实施抢包,被告人刘某驾车接应。同案人陈某冲至被害人钱某身边欲夺下被害人的手提包,被害人紧抓包带不放并大声呼喊,陈某仍用力扯包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被害人钱某倒地后仍抓包不放,陈某拽住挎包向前拖行,抢到包后逃跑,造成被害人

6、钱某头顶部右侧皮下血肿,右小腿外侧下段擦伤。陈某在抢包过程中,用力扯包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被害人钱某倒地后仍抓包不放并拽住挎包向前拖行,陈某当场使用暴力致使造成被害人无法反抗,造成被害人受伤并取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中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的原则,被告人刘某与同案人陈某共同实施抢劫行为,被告人刘某应当对共同犯罪的同案人陈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 “主客观 ”相一致的原则,本案被告人刘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同案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对被告人刘某抢包行为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论处。本案以概括的主观故意认定被告人具有抢劫罪的主观目的,符合我国刑

7、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打击共同犯罪行为。因此,根据刑法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篇二:概括的犯罪故意】49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即断断续续地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下列不属于连续犯特征的一项是( )。a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b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罪名所指的犯罪行为c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d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同一罪名的犯罪行为50 合同的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存在撤销原因的合同叫可撤销合同,这类合同多是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

8、合同、因欺诈而成立的合同、因胁迫而成立的合同等。以下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有( )。 49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即断断续续地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下列不属于连续犯特征的一项是()。a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b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罪名所指的犯罪行为c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d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同一罪名的犯罪行为50 合同的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存在撤销原因的合同叫可撤销合同,这类合同多是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因欺诈而成立的合同、因胁迫而成立的合同等。以下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有( )。a甲、

9、乙签订质押合同,约定甲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义务,则乙取得质物的所有权b甲、乙两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合同c甲为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将其财产赠与乙d甲因治病急需钱,乙提出以低于市场接近 5 倍的价格购买甲的珍贵油画,甲无奈之下与乙签订了合同52 诺成行为:是指一方的意思表示一经他方承诺即告成立,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随之产生的法律行为。下列哪个合同基于诺成法律行为成立( )。a消费借贷合同 b. 运输合同c承揽合同 d. 保管合同53 连带之债: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合部债务人的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以下不是连带之债的是( )。a汇票保证人与承兑人或出票人对于执票人的责任b有限责任股东出资不实时,各股东对补足出资的责任c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时,被保险人与合同受让人对保险费的支付责任d碰撞双方对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时的赔偿责任【篇三:概括的犯罪故意】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1380-2080元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