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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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在公司丧失偿付能力但尚未申请破产时,公司资产减损的风险由债权人承当,且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偏好发生明显异化,因而有必要对债权人提供有别于 公司经营健康时期的特别保护。鉴于此,美国法院确立了董事在这一特殊时期对公司承当的信义义务的受益人从股东转变为债权人的法律实践;而当公司濒临免费付 能力时,则规定董事在决策过程中综合考虑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美国的该法律规则对国内具有借鉴价值。 董事对公司承当信义义务,这一法律规则早已为国内立法所接受和确认,但董事信义义务的受益人随公司经营状态的变化而变化的外国法律实践尚未被国内学界所谙 知。事实上,早在一种多世纪此前,

2、美国公司法就浮现了这样一种法律规则的雏形,那就是当公司陷入某种限度的财务困境(一般指的是公司失去偿付能力),但尚 未向法院申请破产时,董事信义义务的受益人随之从公司经营健康状态下的股东转变为债权人。该规则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逐渐丰满和完善,并为英国、澳大利 亚、加拿大、德国等国家的公司法所效仿。基于美国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相对比较成熟,故本文选择以美国法律规则为研究重点,通过对美国董事在公司濒临和陷入 资不抵债状态下对债权人承当的信义义务的分析,以期寻找出该制度对国内的借鉴意义和引进价值。 一、不同公司经营状态下董事信义义务指向受益人的变化 虽然公司委托董事管理公司财产、解决公司事务,并赋予董

3、事广泛治理公司的权利,法律因而规定董事对公司承当信义义务,但是由于公司是由多元主体构成的利益 共同体,公司的各个主体在不同公司经营状态下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故董事承当的信义义务的受益人也也许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一)公司有偿付能力时董事的信义义务以股东为受益人 董事和管理层对公司承当信义义务,而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资产索取权处在末位,由此在公司各主体中承当着最大的风险。因此,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时,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自然是使股东利益最大化。换言之,在这一阶段,董事不对债权人承当信义义务。 美国公司法中论及董事承当最大化股东利益义务的典型案例是Dodge v. Ford Moto

4、r Co案。福特汽车公司近年来赚钱水平颇佳。19,福特公司宣布其将停止向股东发放高于一般股息的特别股息,并拟将这笔资金用来提高汽车质量、减少 汽车售价。股东Dodge Brothers起诉福特汽车公司,规定继续发放特别股息。在法庭上,福特公司董事会阐明了其采用这一经营决策的理由公司经营效益甚好,应致力于服务公 众、员工和消费者的利益。Dodge Brothers则对福特公司董事会服务于公众的动机提出了质疑,法官批准Dodge Brothers的观点,并指出:“商业公司的组织和经营应重要着眼于股东的利益。董事行使权力时应当致力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董事行使自由裁量 权仅限于实现该目的也许采

5、用的方式,而不及于目的自身;不能为了实现股东利益之外的目的而损耗公司利润,或不在股东之间分派公司赚钱。”1 当公司有偿付能力时董事之因此不对债权人承当信义义务,是由于在此情形下,债权人从公司中获得的收益已经为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所锁定,债权人因而被称为公 司固定收益索取者。2由于债权人从公司中获得的收益不会随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其在公司资产中不享有衡平法上的利益,因而也不能成为信义义务的 受益人。 此外,当公司有偿付能力时,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受到有关的合同法规则的保护,信义义务法律规则因而不对债权人提供额外的保护。在 Production Resources Group

6、L. L. C. v. NCT Group, Inc.(如下简称Production Resources案)中,美国特拉华州法官归纳了保护有偿付能力公司债权人的多种法律规则。法官指出,在公司有偿付能力时如果规定董事会对债权人承当信 义义务,就相称于用信义义务来弥补原本并不存在的空白,由于,“债权人受(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资产担保或其她合同条件的保护。合同法的基本理念 善意和公平交易也保护着债权人的利益。欺诈转移法(Fraudulent Conveyance)同样对债权人提供保护。”3 但是,董事在公司有偿付能力状态下不对债权人承当信义义务的规则也有例外的情形,例如银行的董事对存款人承当信

7、义义务;4利益有关者法亦容许董事在公司被收购的情形下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二)公司丧失偿付能力时董事信义义务以债权人为受益人 当公司陷入免费付能力状态,但尚未申请破产时,债权人成为董事信义义务的受益人,这已经成为美国司法界的共识。5正如特拉华州高等法院前首席法官 Veasy所指出的:“董事的经营决策可以倾向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前提是这一决策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我们必须牢牢记住最佳利益的内涵即董 事对谁承当义务以及在何时承当义务。当公司趋近于免费付能力时,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受益人将从股东转变为债权人,但是董事信义义务的对象不变。”6 Veasy法官的这段话概括了美国法官对丧失清偿能力公司的董

8、事所承当的信义义务的基本观点:在这一时期董事仍对公司承当信义义务,但该信义义务的受益人 从股东转变为债权人。美国法院对董事以债权人为信义义务受益人的分歧体现为对债权人地位的不同见解,即债权人在此特定情形下是董事信义义务的唯一受益人还 是仅仅加入到董事信义义务受益人的行列。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主张债权人与股东一起成为董事信义义务受益人的人士亦批准,当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 董事应优先服务于债权人的利益。正如Strine法官在出名的Production Resources案中所指出的,“丧失偿付能力的事实让债权人穿上了一般由股东所穿着的鞋子”。7事实上,早在1899年,美国高等法院就在 Lo

9、uisville案中指出,“对股东在财产中的利益(的考虑)应居于对债权人利益的考虑之后”。8 固然,董事并非在公司陷入免费付能力后的全过程都对债权人承当信义义务,其仅在做出与公司的商业活动有关的决策,9换言之,也许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决策时,才对债权人承当该项义务。 (三)董事对债权人承当信义义务的法理根据 规定董事对债权人承当信义义务,这可以视为公司信义关系为适应免费付能力状态而做出的变更。其中的法理根据可以归结为两类,即董事控制的公司财产是债权人的信托资产以及失去偿付能力导致公司内部风险承当主体发生变化。 早在1824年审理的Wood v. Dummer案10中,斯托里法官就提出,当公司丧失偿

10、付能力时,董事所掌握的公司资产是债权人的信托基金,这就是出名的信托基金规则(Trust Fund Doctrine)。美国破产法颁布的时间是1898年,而斯托里法官早在1824年就提出了信托基金规则,她的观点在当时不失为一种创见。 Wood v. Dummer案是美国最早记载董事应对债权人承当某种义务的主张的案例之一。在该案中,被告银行董事会迫使银行做出向股东派发大额股息的决定,而用于分派 股息的资金来源是对银行的债权人极为重要的资金。为避免债权人持有的银行债券成为废纸,斯托里法官提出了信托基金规则,该案因而被喻为是具有里程碑性质的 典型案例,广为引用。11斯托里法官指出,“清算(Liquid

11、ating)中的银行董事会以信托的方式为公司债权人执有公司资产。”这是由于, “股东仅在银行偿付其所有债务后,才对剩余资产享有权利。因而,董事会手中掌握的公司资产附着衡平法上的权利,而债权人是其中的受益人,抵御这种权利是违 背良知的。”12这种衡平法权利的性质就是信托,“公司的资产是债权人的信托基金”。13 当公司陷入免费付能力状态时,公司各主体在公司中的利益与承当风险的限度均发生变化。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时,公司经营风险一方面由股东承当,另一方面才由债权人 承当。董事在做出高风险决策时,一方面应考虑的利益主体是股东。这种风险承当顺序事实上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规定董事对债

12、权人承当 信义义务,则会导致董事在决策过程中过度保守,有也许使公司因此错失商业机会。债权人关注的是公司能否持续稳健运营,公司经营迅速发展的前景并非债权人所 关怀和追求的目的。而立法创设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的指引思想是鼓励公司适度挑战经营风险,因此世界上没有一种国家将债权人保护做为其公司治理的核心规则。 14 当公司陷入资不抵债状态时,由于股东对公司承当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且在公司分派剩余财产时其位序后于债权人,债权人在公司陷入资不抵债状态时是公司剩 余资产的所有人。或者说,当公司处在免费付能力状态时,董事操纵的是债权人的钱。在这个时期,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偏好不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为 股

13、东权利保护提供了较好的屏障,公司资产的减值不会对股东利益产生影响,股东因而只关怀公司资产能否增值,并由此但愿董事能从事某些高风险,但同步也许给 其带来高收益的投资。换言之,股东但愿董事下一种也许扭转公司经济困境的高风险赌注,以做“最后一搏”,15即便是该高风险投资为股东带来经济利益的 也许性看起来遥不可及。毫无疑问,这样的高风险投资也许严重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与股东相反,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也许得到的高收益不能使债权人获利,因而债 权人但愿董事在做出经营决策时以力求保全公司资产为重要指引思想。 由此看来,法庭对免费付能力公司的债权人予以特殊保护,这是由于她们觉得当公司处在免费付能力状态时,追求经济

14、公平比谋求经济效率更为重要。16 二、濒临免费付能力的公司董事应考虑债权人利益 我们在探讨公司濒临免费付能力状态下董事对债权人承当的义务时,一种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公司陷入“免费付能力状态”?事实上,“免费付能力”时间点的拟定也是认定董事对债权人承当信义义务起始时间的基本根据。 (一)“免费付能力”的界定 简朴地说,免费付能力期间就是指从公司丧失清偿能力开始,直至公司重新答复偿付能力为止或直至公司申请破产这段时间。17美国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在 Geyer v. Ingersoll Publications Co案中指出,免费付能力是一种事实状态,也许发生于正式的破产程序启动之前。18因

15、而,董事开始对债权人承当信义义务是由公司丧失偿付能力的事实 所决定的,而非随着某种法定程序的启动而启动。然而,如何精确认定公司“丧失偿付能力”已经困扰了公司法与破产法学界数十年,并被觉得“至多算得上不精确 的科学”。 在某些案件的判决中,法官把“免费付能力”界定为“无法支付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到期的债务,也就是说,公司的债务超过其所拥有资产的合理市场价值。” 19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法官综合运用了两种测试公司与否丧失偿付能力的措施,即资产偿付能力测试法(源自公司法)和破产测试法(源自破产法)。根据 资产偿付能力测试法,当公司无力支付其正常经营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就失去了偿付能力。20破产测试法亦称为

16、资产平衡表测试法。根据这一测试法,当公司 的债务总额超过其资产的市场价值,公司就丧失了偿付能力。21 但这两种测试法均存在一定的缺陷。运用资产偿付能力测试法,存在公司短期的流动性困境并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经济整体状况的也许;22运用破产测试法来测 试公司与否陷入免费付能力,则面临资产评估价值不精确的问题。公司不通过清算拍卖程序,就无法精确判断其资产,特别是知识产权和金融资产的现行价值。同 样,对涉及准债务和未知债务的公司债务总额进行判断亦相称困难。况且,科学评价公司与否资不抵债还应结合公司的发展前景,即公司面临的与否仅是临时的财务 困境,能否合理预期公司将恢复经营健康状态。23判断公司与否丧失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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