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1692.1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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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43.180R 16备案号:29316-2011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 1692.1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 1 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1: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2010-12-20 发布2011-02-20 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2/T 1692.12010目次前言 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人员条件25组织管理条件26安全条

2、件37环境保护条件38设施条件39设备条件4I前言DB32/T 1692-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6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快修业户第3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第5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第6部分: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 规定。本部分为DB32/T 1692-2010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南通市运输管理处,扬州市运输管理处,镇江市运输

3、管理处,南京市新焦点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汪学君、田永生、范健、李云飞、闫枫逸、蔡健、黄峰、徐道荣、李训东、黄阳、邵宁、张强、王贵宝、门涛、杨登荣、王晓平。1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 1 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生产、环境保护、设施、设备 等条件。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

4、部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GB/T 5624汽车维修术语GB/T 16739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2133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DB32/T 1227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n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有能力完成汽车整车维修、总成修理、各级维护、维修救援及相关活动,使汽车的技术状况 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

5、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 标准的规定,经营范围分为乘用车整车维修、客车整车维修及货车整车维修的汽车维修企业。按 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3.2乘用车 passenger car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 座位数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3.3客车 bus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 位数超过 9 座。3.4货车 goods vehicle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4人员条件4.1应配备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价格

6、结算员、业务接待员及机修、电器、 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4.2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且经过有关培训,至少有 1 人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书,持证上岗。4.3技术负责人应符合 GB/T 21338 的要求。技术负责人员人数,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2 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 1 人,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 资格证书,持证上岗。4.4质量检验员应符合 GB/T 21338 的要求。质量检验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一类企业不少于 3 人、二类企业不少于 2 人,且经

7、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企业应自定至少 1 名总检验人员,总检验人员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从事检验工作 2 年(含)以上。4.5价格结算员应符合 GB/T 21338 的要求。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 2 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 1 人,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4.6 业务接待员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掌握汽车维修行业政策法规、汽车维修检测作业内容和 相关操作技能,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具备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业务 接待员数量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

8、业不少于 2 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 1 人,且经过有关 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4.7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应符合 GB/T 21338 的要求,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维修技术人员持证总人数,一类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 16 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 8 人,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其中各工种维修技术人员分别至少有 1 人持证, 企业每增加一种车型经营范围,则维修技术人员数量相应至少增加 30%,其中机修、电器、钣 金、涂漆各工种持证维修

9、技术人员分别至少增加 1 人。5组织管理条件5.1经营管理5.1.1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文件资料,并遵守机动车维修管理相关政策法规。5.1.2应具有规范的维修作业流程,并明示 DB32/T 1227 要求公示的相关内容。5.1.3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价格结算、文件资 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投诉处理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5.1.4应建立并执行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悬挂制度、收费备案及公示制度、机动车维修记 录制度、673A 动车维修合同制度、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制度、配件管理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质量竣工检验与竣工出厂合格证制

10、度、机动车维修档案制度、统计信息报送制度 等管理制度,按照 DB32/T 1227 的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5.1.5应运用计算机进行维修业务接待、收费结算、配件、生产调度等管理,采用计算机打印 全省统一格式结算清单,并按要求及时将统计信息报送至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5.2 质量管理5.2.1 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5.2.2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5.2.3应建立并执行进出厂登记、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 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5.2.4 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质量保证期制度

11、,并在生产经营中得到实施。5.2.5 应建立维修登记台帐及汽车维修档案。5.3 配件管理5.3.1 应具有配件登记制度,建立配件登记台帐,登记配件检验、入库、保管、出库等记录, 配件登记应标明车型、规格、零件号、产品名称、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等,配件入库前应进行 检查、验收。企业应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5.3.2 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等配件分类标识,实施明码标价制度。5.3.3 应建立旧配件管理制度。6 安全条件6.1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 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6.2企业应有各工

12、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 设备处。6.3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 施。6.4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7 环境保护条件7.1 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蓄电池、废轮胎、废刹车片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 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 有隔离、控制措施。7.2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料)、通风、吸尘、净化、 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在居民楼下从事钣金、涂漆的,应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评

13、估报告。7.3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 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7.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装置。8 设施条件8.1企业应有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停车场、生产厂房等设施,接待室、停车场、生产厂房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厂房场地序 号项目一类二类其它要求乘用车客车货车乘用车客车货车1接待室(含 客户 休息 室)不少于 40m2不少于 20m2应整洁明亮,并明示 DB32/T 1227 要求的相关内 容,有客户休息的设施2停车 场不少于 200m2不少于 400m2不少于 150m2不少于 300m2地面应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清楚,标志明显,不得 占道经营3生产 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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