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爱民-失业保险统计应实现全方位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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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p/43.shtml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Shop/45.shtml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Shop/46.shtml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Shop/47.shtml失业保险记录应实现全方位电子化赵爱民信息化时代的到来,预示着社会生产力水平正在实现着跨越式奔腾。“数字社会”“数字经济”“数字军事”“数字政府”等一系列崭新概念应运而生,标志着以往始终作为基本学科的数字科学正在发挥着巨大的潜能。标志着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史继工业革命以来规模最大影响力最深远的一次产业革命。在这场意义深远的革命中,作为失业保险工作重要体现的信息记

3、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实现失业保险记录事务电子化的重要意义随着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WTO的临近,政府管理体制的创新迫在眉睫,规定政府职能尽快地转移到搞好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发明良好环境、提供公共服务上来。小平同志讲过:管理就是服务。“服务式”的管理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通用的政府管理模式。电子政务将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正是“服务式”管理模式的具体体现。记录政务是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管理的构成内容,它涉及记录工作人员的资格认定、记录调查单位登记备案、部门记录调查项目和涉外记录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等,记录政务电子化是电子政务的一种构成部分。在实现形式上,记录调查状况登记备案可以纳入一种电

4、子政务总流程,而被服务单位的申请项目的审批备案可以通过网络审批报批。电子政务就是在现代网络环境下,运用计算机通信技术,构建一种政府办公平台,使顾客只要持有一台电脑,即可在任何以便的时间和以便的地点获得失业保险的信息和服务。这种减少环节、提高实效、以便顾客的政府对社会办公系统是对老式办公模式的主线变革。公司办理一项审批事项曾经历了由多点多次式(即公司要多次光顾多种衙门,才可获取多种批准证书)到多次一点式(即公司要多次光顾一种大厅可以获取多种批准证书)。而将来网络登记和审批模式则达到一次一点式(即政府各部门的登记审批以及备案手续均在网上进行,只需一次光顾一种大厅即可获取所有审批证件)。网络登记和审

5、批模式至少可以实现四个方面的目的:一是规范政府行为,促使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网上审批和登记内容必须是具有法律根据或政府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此之外公司将不予办理报批;二是有助于增长政府行政透明度,做到政务公开,利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增进政府部门的勤政廉政建设;三是减少服务对象申报程序中的反复工作量,避免技术性差错;四是可以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总之,这种政务办公模式将增进政府由单一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转变,增进政府真正成为廉洁高效的政府;同步也促使公司和生产经营者通过依法办理登记报批,对政府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二、实现失业保险信息记录电子政务的必要条件实现登记审批网络化

6、要具有五个前提条件:一是要拟定一种合理明确的网络办公总筹划方案,界定总协调的职能,形成省市县失业保险办公“一盘棋”的格局;二是要有电子政务的统一原则,例如:统一的缴费公司(单位)编码(即公司(单位)身份号)、统一的登记注册类型、统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等等,避免顾客在使用公共信息中由于原则不统一而导致的混乱;三是要有一种科学的、可以实现服务管理职能的程序和以便公司操作的电子政务办公流程。例如:垦利县筹集资金200余万元,建成了使用面积1800平方米,集求职登记、职业简介、就业培训、失业保险申缴领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信息发布等职能为一体的服务大厅。实现了证件办理、培训申报、技能鉴定、政策征询

7、、用工审批、劳动合同鉴证等各项手续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实现了劳动就业信息大容量汇集、广范畴覆盖。就业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限度明显提高。四是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系统。网络安全始终是困扰电子政务的难点问题之一,涉及建立网络防毒、安全认证、信息资源分级分层使用的安全体系,这些在技术上都应得到解决。五是要统一电子操作系统,要编制一种科学统一的流程软件。而以上五个方面都是建立在一种有机的工作整体的基本上,其工作出发点统一在服务基层,依法行政上。三、建立失业保险记录工作流程电子化制度记录数据采集实现由以记录报表、软磁盘为主转变为以网络传播为主。加强各级政府记录部门和基层公司的计算机网络化水

8、平,加强记录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市县内各个层面的业务部门之间,与限额以上公司(单位)应具有网络迅速传递的硬件和设施水平;实现下一级和上一级部门之间的规范的记录制度、记录培训、电子程序的网络传递;实现基层公司(单位)记录数据信息的网上直报。最大限度地减少记录报送环节,解决基层记录人员力量局限性的矛盾。记录数据解决应用程序由专业各自开发转变为集中统一研制。统一数据解决操作平台、应用软件、文献格式;统一实行记录“一套表”制度,统一单位属性标记代码、记录指标代码;统一数据解决和审核程序;实现精确、高效、以便的数据解决模式。记录信息资料的开发运用由老式单一模式转变为现代多元模式。笔者觉得,失业保险记录信息

9、可以形成8个系统15个数据库:一是记录法律法规系统(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献数据库);二是记录调查单位管理系统(记录法人单位数据库、记录产业活动单位数据库)三是地理信息系统(记录调查单位地理分布数据库、人口地理分布数据库);四是记录调查项目管理系统(政府记录调查项目库、部门记录调查项目数据库、基本记录指标及指标解释数据库、派生指标数据来源及计算措施数据库、记录原则数据库、记录调查措施数据库)、五是专项记录调查信息系统(国民经济各行业记录调查数据库);六是记录质量评估系统(记录指标数据逻辑关系库、记录数据质量评估库);七是记录分析系统(记录分析模型应用软件);八是记录新闻发布系统。垦利县

10、又投入30万元信息网络建设资金,配备计算机14台,文印、票据、本式、彩色、复式等型号打印机10台,复印机1台,传真机2台,5平方米LDE电子显示屏一块,实现了县乡局域联网、省市县网上直报。建立起劳动用工信息互通、共享,以便、快捷、可靠、实用的信息传递系统。记录数据管理由无制无序转变为有制有序。变化过去记录数据管理纸介质、磁介质并存方式,变化在资料管理和使用上缺少规章制度,强调部门利益,甚至导致历史数据断挡、遗失及个别泄露商业秘密的状况,建立并执行基层及记录数据统一归档,分级分类使用制度。既要实现制度容许权限内的资源共享,又要依法保守商业秘密。资料归挡形式履行光盘形式,实现资料管理的安全化、制度

11、化。我们预示,以上电子化目的的实现将大大增进失业保险管理模式和记录制度的变革,并在收、缴、发、审等各个领域实现突破性和跨越式发展。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处境艰难谷辽海国内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是本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集中采购货品、工程和服务的执行机构。综观政府采购的整部法律,立法的本意是要在国内公共采购市场建立起统一的法定执行机构,以实现国家公共政策目的,同步也是为了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接轨。为此,国内政府采购法从总则开始到第八章的法律责任,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了规范。为了保证执行机构独立公正地运营,同步也为了与招标投标法的有关内容进行衔接,政府采购法监督检查这一章节又用

12、了大量的条款对执行机构的监督进行了规定。然而目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却处境艰难,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国内政府采购法的诸多条款均有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的规定,而对于非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在国内现行法律中却不健全。国内招标投标法颁布前后,成立了名称各异的招标公司,组建了全国性的公共采购信息网络媒体,承揽国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的重特大政府采购项目。这些社会中介机构所有是以营利为目的,大部分依附于国家公共机关,通过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定,控制权威的全国公共采购信息披露媒体,独揽国家和地方重特大公共采购项目的代理业务。这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不属于集中采购机构,处在现行法律监督之外。在国内政府采购法的监

13、督检查章节中,对非集中采购机构没有作出任何规定的同步,容许以营利为目的的代理机构与法定代理机构同步存在,共同执行政府采购的代理业务。而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处境艰难。国内从1998年开始,许多履行政府采购试点的省市先后建立了从属于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本级政府的采购任务。政府采购法实行后,各级财政部门为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积极与各政府采购中心脱离了关系,主管机关与集中采购执行机构进行了分离。纵向来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互不从属,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横向来看,各省市之间的政府采购中心没有任何的业务交流,互不联系。许多省市的政府采购中心,每年财政不予以拨款,自己寻找出路,自收自

14、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变成了地地道道的与招标公司大同小异的中介代理机构,但却仍然是以非营利为目的、法定的公共采购执行机构。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没有解决好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之间的关系,给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序发展带来了影响。政府采购中心与财政部门彻底脱钩后,近两年的发展步履维艰。其一,没有统一的主管机关。有些集中采购机构的人、财、物从财政部门分离后,直接划入本地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或本级政府机关直属单位、政府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商务厅局管理、招标事务管理局等等。由于存在多头管理机构,不仅给财政部门监督带来难度,对执行机构的自身发展也导致障碍。其二,代理业务受到采购人的限制。虽然法律明确规定,

15、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代理,但中标或成交成果的最后决定权仍然取决于采购人。由此可见,法律尚未赋予执行机构完整的法定代理权限。采购人不执行或者不接受政府采购中心的代理成果,现行法律没有相应的监督和制裁措施。其三,集中采购被强制纳入招标公司。由于法律对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还没有明确的定位和充足授权,许多省市通过行政命令将政府采购中心强制并入招标公司管理,共同代理政府集中采购任务。在此状况下,集中采购执行机构不也许健康规范地发展,财政部门的监督也只能是流于形式。众所周知,国内大量的公共采购项目都是由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进行采购代理的。许多中介机构所代理的政府采购规模远远超过政府采购中心,但我们几乎看不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这些招标公司所代理的采购价格、节省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方面的数据资料。根据我政府采购法第66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省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发布考核成果。从法律的这一条款来看,非集中采购机构不必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显而易见,这样的结论肯定是违背国内公共采购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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